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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能源资源管理体制和投资政策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5 人气: 标签:

一、澳大利亚能源资源的政府管理体制
根据澳大利亚法律和国际法,能源资源由政府拥有,分配给私人资本从事开发。澳大利亚矿业开放度很高,政府一般不拥有和参与矿产资源的商业勘探和开发,私人公司则需为开采和销售矿产资源缴纳特许开发使用费。但政府在能源资源开发中发挥着重要的宏观政策制订和微观管理作用。
澳大利亚政府体系分为联邦政府、州或领地政府、地方(市、镇和郡)政府三个层次。与此相对应,澳能源资源的政府管理体制也分为三层,联邦政府、州或领地政府、地方政府在其中分别拥有不同的职责和分工。


(一) 联邦和州/领地政府的共同职责
1、 培育、规划和建立宏观经济环境;
2、 取消或减少影响工业竞争力的障碍;
3、 通过制订发布地质科学信息,减少勘探商业风险;
4、 建立土地准入、勘探、开发、项目审批、安全和环境评估的管制框架。


(二) 联邦政府的职责
1、 制订全国性的经济政策,包括税收、货币、外资和贸易政策,制订或收取包括所得税和消费税在内的个人和公司税,审批金额超过5000万澳元的外资购并项目。
2、 制订、管理公司法和竞争政策;
3、 制订外交政策,签订国际协议;
4、 制订与土著地区土地准入及其环境有关的政策;
5、 拥有离岸三海里以外的海上矿产和石油资源,负责日常管理,制订并收取海上石油特许开发使用费。


(三) 州/领地政府职责
1、 拥有陆上资源以及离岸三海里以内海上矿产资源;
2、 管理和分配矿产和石油资源的产权、使用年限;
3、 促进矿业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生产;
4、 采矿运作管理(包括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等)
5、 就生产的资源收取特许开发使用费。


(四) 地方政府则负责审批与采矿项目有关的建筑计划以及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在土著地区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活动,有关矿业公司必须事先与土地所有人协商并签订土地准入协定。

二、澳大利亚的能源资源投资政策
矿业是澳大利亚的重要经济支柱产业之一,2001-02财年,其产值占澳国内生产总值的4.87%,出口额占全国所有行业出口总额的27%,利润率高居澳各行业之首。而用于能源的煤和油气资源开发在矿业更是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按增加值计算,石油和天然气提取工业占据了全行业增加值的半壁江山,煤矿开采则占到了17%。因煤矿开采、石油和天然气提取收取的使用费高达33.12亿澳元,占总额的83.5%.


外国资本在澳能源资源开发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澳绝大部分大型矿业公司均为跨国资本控制。2000-01财年,澳外国投资审查局(FIRB)共批准外国资本162.7亿澳元投资于煤和油气项目,远超同期全澳采煤和油气提取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约28亿澳元,包括土地准入、建筑、设厂以及机械设备投资费用)。2002-03财年,澳外国投资审查局共批准外国投资项目金额约734亿澳元。批准投资于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以及资源加工行业的外资共166.7亿澳元,占澳吸引外资总额的17%,其中有70亿澳元流向煤和油气项目。


澳大利亚政府认识到了外国资本对其矿业发展的重要性,制订了一系列投资促进政策,鼓励国际矿业资本投资其资源勘探和开发。


(一) 投资审查体制
按FIRB规定,投资额超过5000万澳元的项目需经FIRB审查。但对于新的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如外国公司投资总额在1000万澳元以上,需将项目建议通知FIRB,除非FIRB认为项目有损国家利益,否则新项目将获准进行;如投资额在1000万到1亿澳元之间的油气项目,FIRB通常不进行详细审查;若投资额超过1亿澳元,FIRB将对项目建议进行详细审查,一般也将予以批准。如欲购买总资产在5000万澳元以上的油气勘探或生产公司资产或15%以上股份,受1975年外国并购法案管辖。如目标公司的资产在5000万至1亿澳元之间,通常不用进行详细审查就能获准;如投资在1亿澳元以上,则需进行更详细的审查,除非有损国家利益,一般都能获准。但如外国政府或其机构欲以直接投资的形式参与澳油气行业,则需提前报FIRB审批。


(二) 项目许可管理
在澳从事能源资源的勘探和开发,需要根据资源的产权归属,向联邦或州、领地政府部门申请勘探或开发许可。最基本的许可有三种。


一是勘探许可,联邦和州资源部门根据申请授予勘探商一定的年限并划定一定的地理区域,供其勘探。联邦和各州、领地政府对此的规定有所不同。勘探许可的期限可以延长。勘探商应在规定地域内勘探并将发现的可供商业开发的资源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二是关于已证明存在资源的保留租约或是矿产开发许可。在租约或许可期限内,持有人可进一步进行勘探。如资源勘探、开发商业不可行,持有人可在租约或许可期限内保有资源勘探开发权,待日后商业可行后再进行。申请人须提前指明矿藏发现的地理区域。勘探商在宣布发现矿藏区域后有两年的时间进行申请,并提供对该项目商业开发前景评估的情况。如资源发现被认为最终不可行,持有人可申请变更甚至取消勘探区域。此租约或许可一般只授予有关项目勘探商。期限一般为5年并可延长,每次延长时都必须证明项目开发目前仍是商业不可行。根据联邦对于油气资源保留租约延长申请的要求,申请人还须有关资源在今后的15年内可能商业可行。


三是生产许可或采矿租约。如资源商业开发可行,开发商可申请生产许可或采矿租约,进行采矿及相关活动。勘探商在宣布发现矿藏区域后有两年的时间进行申请,并提供该地区的详细开发计划。期限根据矿藏储量以及项目寿命而定。申请人须提前向有关资源部门申请环境许可。
此外,如勘探或开发区域为土著所有,根据1993联邦土著所有权法案,勘探和开发商在申请勘探或开发许可前还须与土著土地所有都商谈土地准入问题。


(三) 税费及相关政策
外国公司投资于澳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须按澳法律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包括公司税、石油资源租税和特许开发使用费等。


1、 公司税(Company Tax)
澳目前公司税按应税收入的30%征收,资本所得税也纳入公司税范围计征。折旧率基于工厂和设备的有效寿命计算,不考虑加速折旧。工厂和设备的有效寿命由公司自行决定,或按澳税务办公室的标准决定。


(1) 税收抵扣
对于从事油气勘探和开发活动的公司,澳政府制订了一系列税收抵扣政策,包括:
① 勘探费用、运营成本可立即抵扣;
② 2001年7月1日以后关于特定油气运输设施的资本费用可在资产有效寿命内抵扣;
③ 1992年8月19日以后发生的关于污染控制或污水管理的环保投资和费用可立即抵扣;
④ 因“环境影响报告”产生的成本,可在10年和项目寿命期两者间,选时间较短者并在期间内抵扣;
⑤ 如符合有关要求,1991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与拆除海上钻井平台有关的特定矿址复原成本可立即抵扣;
⑥ 勘探或允许的资本费用可无限度进行抵扣,超出部分将计入该年度税收损失。


(2) 折旧
2002-03财年预算中,澳联邦财政部公布了对设备有关寿命上限的规定,以确保有关资产以合适的折旧方式抵扣公司税。
表十一:油气项目有关设备法定有效寿命上限
设备 有效寿命 备注
气体传输和分配设备 20年
油气生产设备 15年 海上钻井平台为20年
天然气设备 15年
资料来源:澳联邦工业、旅游和资源部

(3) 国外红利收入的税收预扣豁免
根据澳国外红利帐户(FDA)安排,来源于国外的红利收入(包括证券分红收入、国外分支机构利润和资本所得),随后派发(pay unfranked dividends)给非居民,可豁免预扣所得税。


2、 额外福利税(Fringe Benefit Tax, FBT)
联邦政府就公司向雇员提供的许多非现金福利收取额外福利税。公司应在雇员年收入总结中记录可报告的所有额外福利税款支付情况。可报告的额外福利总额不计入雇员应税收入,不影响基本医保税款支付,但将用于计算医保征税和养老金额外费用等财务项目的基础。
公司为雇员在边远地区提供的食宿免于征收额外福利税。


3、 商品服务税(GST)
公司还须为在澳销售的商品服务的增值部分缴纳商品服务税,税率为10%。有关商业投入可获得抵免。合作勘探、开发能源资源的公司可组成GST合资企业,可简化商品服务税计算。


4、 石油资源租税(PRRT,Petroleum Resource Rent Tax)
从事海上石油资源勘探开发的公司,须生产原油、冷凝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乙烷所得利润缴纳石油资源租税。该税种按除项目费用和勘探费用之后的项目净收入的40%计征。
项目的关停成本包括环境恢复费用可以退还。石油资源租税可抵免公司税。


5、 原油国产税(Crude Oil Excise)
澳政府对自西北大陆架项目地区(勘探许可地区WA-1-P和WA-28-P)生产的原油征收原油国产税。该税根据已实现FOB加权平均价格的一定比例计征。一油田生产的前3000万桶原油免于征税,冷凝物也免于征税。


6、 特许开采使用费(Royalty)
根据管辖权,州、领地政府制订和收取包括煤矿和石油在内的大多数矿产资源的特许开采使用费。使用费按产值或产量的一定比例计征。各州、领地特许开采使用费有关情况如表十二所示。


7、 地租
各州、领地对租给勘探开发公司的土地收取租金。地租可按地理座标格或公顷数收取。随勘探、开发的许可不同,政府收取地租的标准也不同。


8、 工资税
州和领地政府收取工资税。各州和领地的税率有所不同,平均约为6%。年工资总额小于60万澳元的小企业免于征税。

表十二:澳各州特许开采使用费费率一览
州/领地 煤 油气
新州 每吨1.7澳元,按月缴纳,露天矿每吨加征50%。 开采的头5年为零,第10年末增加到10%
昆州 产值的7% 井头价值的10%。如在其它州消费,按①每吨FOB价的10%或②每吨1澳元中的高者缴纳;州内消费的使用费率为出口的一半。
西澳 每吨1澳元,每年6月30日调整。出口适用费率则为其价值的7.5%。 井头价值的10%(一级证书)或12.5%(二级证书)
维州 净市场价值的2.75% 井头价值的10%
南澳 产值的2.5% 井头价值的10%
塔州 井头价值的12%
北领地 产值的18%,前5万澳元免除费用 井头价值的10%
资料来源:各州政府矿产资源勘探主管部门、澳生产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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