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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意见》劳务派遣企业须为员工参保

作者: 来源:常州日报 日期:2011-11-09 人气: 标签:


  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部门近日与市财政、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6条“新规”,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

      据了解,一些用人单位原本该和劳动者直接签订合同,却借劳务派遣的形式规避社会保险责任,造成劳务派遣工没有社会保险,劳动合法权益受损。

      此次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意见》明确,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从事劳务派遣活动必须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凡实际用人单位接纳非法设立的劳务派遣企业派遣的劳务派遣人员或者接受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的劳务派遣人员,由实际用人单位负责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跨统筹地区劳务派遣企业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可以委托实际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按劳务派遣人员的实际工资总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意见》还规定,劳务派遣企业与实际用人单位按月结算劳务收入,结算时应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结算的劳务收入应限定在实际劳务派遣人员的范围之内,严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用人单位对自行招聘录用的劳动者不得为规避参加社会保险等到劳务派遣企业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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