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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实施主体

作者: 来源:常州日报 日期:2011-11-09 人气: 标签: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实施主体职能的通知》(苏外领〔2009〕521号)、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协助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通知》(苏人社(R)通知〔2009〕27号)、《关于协助办理〈外国专家证〉的通知》(苏人社(R)通知〔2009〕28号)文件的要求,我市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实施主体改由常州市外国专家局承担。
  具体职能分工为:常州市外事办公室作为外事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我市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工作;常州市人事局所属常州市外国专家局负责我市外专家管理工作,办理我市有关单位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年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专家证的办理工作;常州市教育局对我市所属教育机构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专家项目负责审核和监督;我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对外国专家在常州的居留进行管理。
  为了规范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为外国专家提供优质服务,我市从2009年10月20日起实行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专项业务办理人制度。(简称办理人,下同)凡我市有聘请外国专家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均须确定一名办理人(聘请外国专家人数较多的单位可2名),各辖市区人事部门、我市留学生创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如需要向所属单位提供外国专家服务工作的也可确定1~2名办理人。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年检、外国专家来华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专家证的办理工作均有专项业务办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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