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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收取燃油附加费计价器未到位的不得收取

作者: 来源:常州日报 日期:2011-11-09 人气: 标签:
根据市物价局、交通局、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常州市区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自2010年6月1日零时起,市区客运出租汽车在运价外向乘客收取燃油附加费每车次1元。
  市区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于6月1日做好计价器的调整工作。已调整到位的出租汽车,将在“常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票据中设置“燃油附加费”项目,不再另外单独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燃油附加费”一元定额发票;尚未调整到位的,一律不得收取1元燃油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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