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得税优惠: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率降为33%,在经济特区设立 的外资银行所得税率为15%;同时,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减免:国内金融业统一执行8%的营业税,而外资银行大多获得减免。因此在我国经济高速成长的背景下,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无疑将占有很大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