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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经济开发区投资环境

作者: 来源:常州日报 日期:2011-11-09 人气: 标签:
         
为进一步改善经济开发区投资环境,吸引各类投资主体进入农发区投资兴业,促进农发区经济快速、

  健康发展,凡进入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的生产型企业,除享受国家、省级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外,结合武进经济开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

  1、增值税:年度实际缴纳30万元以上的企业,五年内武进经济开发区将给予本级财政留成部分50%的奖

  励。

  2、所得税:外商出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全额奖励返还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第六年到第十年减半奖励返

  还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

  二、基础设施优惠

  武进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区域内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按规划建设配套到位。

  三、厂房租赁、出让优惠

  1、凡新批进入武进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的企业,标准厂房租赁面积10000平方米,投资密度达300万美

  元,注册资本达200万美元以上,其标准厂房租赁价格实行标准为:第一年企业销售额达8000万

  元人民币,按每月4元/平方米计算;第二年企业销售额达1亿元人民币,按每月3元/平方米计

  算;第三年企业销售额达1.5亿人民币,按每月2元/平方米计算。(以上产出值均按税务部门提

  供的数据为准)

  2、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带动辐射效应强的外资项目,其标准厂房租赁价格实行一事一

  议。

  3、对需购买标准厂房的企业,可按三年摊还土地、房屋出让金,出让价格予以优惠,农发区并

  予办理相应手续。

  四、综合规费优惠

  进入标准厂房企业上缴的规费,享受留成本级财政部分100%先征后返政策。

  优惠的投资政策

  进区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省级开发区优惠政策以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Ⅰ 凡在我区批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外资额在200万美元以

  上,且出资比例在25%以上,除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政策以外,从获利年度起的第3年到

  第5年内,企业当年度应交纳所得税形成区级财政的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从第6年到第10

  年给予50%的奖励。对1998年9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批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产奖励政策按原规定

  执行。

  Ⅱ 鼓励外商增资扩股(包括收购中方股权)。对1998年9月1日后,在我国批办的外商投资企

  业,从外商增资额达200万美元以上,且出资比例在50%以上的当年度起,在享受企业得税优惠

  政策期满后或在减半征收期间,企业当年度实缴年所得税减去上年度应缴年所得税并形成区级

  财政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全额奖励,第3年到第5年给予50%的奖励。

  Ⅲ 鼓励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在我区批办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农业外商投资企业,

  注册资本外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农业生产性项目,比照第一条款的奖

  励办法执行。对能促进我区农业发展、带动农户种、养殖业致富的非生产性农业项目,从获利

  年度起应缴纳所得税形成区级财政的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全额奖励,第3年到第5年给予50%的奖励。

  Ⅳ 鼓励外商投资基础设施、服务业项目。凡在我区批办的基础设施、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

  注册资本外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应缴纳所得税形成区级

  财政的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全额奖励,第3年到第5年给予50%的

  奖励。

  Ⅴ 对合同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或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作用强的项目的用地价格实行特殊

  优惠。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金根据外资项目规模,

  技术水平和产业档次等情况给予特殊优惠。

  Ⅵ 激励盘活资产存量。外商收购房地产或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新办工业生产性项目

  的三资企业,对缴纳的契税,自投产后的一年内给予全额奖励,同时,对5年内缴纳的房地产税

  给予全额奖励。

  Ⅶ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30万元以上的企业,五年内综合开发区将给予本级财政

  留成部分50%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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