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对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 所得税 1.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低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提供资助的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 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 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 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 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1. 销售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 对属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4.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 关于对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凡符合条件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均可向当地市(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提出申请,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复审后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标准、不同区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和其它优惠待遇见下列图表:
三、关于各类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有已批准设立的张家港保税区、南通、连云港、昆山三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苏州工业园,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地域广大的沿海经济开发区。外商在上述区域内投资与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可进一步享受投资优惠,现以下列图表说明: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优惠政策 1.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 3. 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五类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利用总投资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所需而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于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五、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一)设在江苏省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合计为33%,其中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且在减免期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是指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7.建筑业; 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二)其他减按百分之十五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还有: 1.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设立的下列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圆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2.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其企业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第六年到第十年减半征收;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4.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