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研究,市政府原则同意市环保局等七部门制订的《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省七部门《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及省统一部署和要求,今年6月至12月,在全市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针对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各辖市、区要进一步完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的工作机构要切实承担起牵头、协调、督查职责,及时沟通信息,及时解决环保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环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各辖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如有调整,应及时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重点 在对前四年环保专项行动清理整顿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 (一)深入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整治 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重点做好长江魏村取水口、金坛钱资荡湖区及内河河水取水口、溧阳市天目湖等集中饮用水源整治。一是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关闭、搬迁日供水量一万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工业、生活排污口;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停业(产)或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对沿江重点的化工园区和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重点风险源进行清理,消除隐患。四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二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四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七是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同时,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 (三)开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1. 对涉铅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铅矿开采企业,一律停止生产。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依法予以关闭。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铅冶炼项目和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采用直接燃煤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 2. 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彻底淘汰1.7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一律做到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对政府下达的取缔关闭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二是对2007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化学草浆生产情况进行调查,督促各地制定淘汰计划和措施,年底淘汰到位。三是对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现有造纸企业进行单位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跟踪分析,为下一步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促进造纸行业产业结构调整。 3.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决打击和取缔各类高污染、高消耗、高投入、低产出的“十五小”或“新五小”企业和项目,防止死灰复燃。 (四)继续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管理整治 各辖市、区要对2001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化工、制药、印染、钢铁、水泥、石灰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7月) 各辖市、区充实完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辖市、区将专项行动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07年7月31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8月—10月) 各辖市、区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重点行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分别于2007年8月10日、8月20日和9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辖市、区于11月10日前将《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惩治力度 各辖市、区要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二)加大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力度 监察部门和环保部门要以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为重点,联合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或行业限批)。应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要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须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凡是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地要根据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应该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 (四)加大督查力度 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于7月、9月、10月对全国重点行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集中督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全省重点行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集中督查,并集中力量对全省范围内的1至2个县(市、区)进行全面检查。为此,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提前组织对重点区域、行业进行督查,督查覆盖面不低于50%。对督查发现基层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四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对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要通过层层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 (五)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采取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各辖市、区要在9月底前将本级查处的5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人:汪传军 电 话:0519-6696370 传 真:0519-6696370 邮 箱:czepb-xfk@sin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