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和1996年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 1998年为促进出口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至5%、13%、15%、17%四档。 2004年1月1日起国家第三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 2005年第四次调整,国家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2007年7月1日执行了第五次调整的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成5%、9%、11%、13%和17%五档。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调整就是将从2008年11月1日实施的上调出口退税率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