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凡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个人获得申请地在钟楼经济开发区内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在区内注册、纳税并形成区级财力的各类企业获得PCT及美国、日本、欧盟各成员国等国家、地区发明专利权;从事管理、咨询等为专利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属于本细则的奖励范围。 第三条 奖励额度:在常州市、钟楼区奖励的基础上,对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开发区分别追加奖励至6000元/件、800元/件和500元/件; 获得软件著作权的奖励500元/件; 获得PCT及美国、日本、欧盟各成员国等国家和地区发明专利权的企业,在常州市、钟楼区奖励的基础上,开发区追加奖励至30000元人民币/件(同一件专利不重复获奖。已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奖励的,补足至30000元人民币)。 当年申请专利总量超10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5件)、并被评为“钟楼区知识产权(专利)试点企业”的,对每个企业再奖励1000元; 第四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向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报送下列材料: (一)国内专利奖励申请 1、钟楼经济开发区专利奖励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南京专利代办处受理盖章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4、个人申请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企事业单位申请须提供单位证明。 (二)国外专利奖励申请 1、钟楼经济开发区国外专利奖励申请表; 2、有关组织、国家和地区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被申请国家或地区相关政府部门或组织出具的有效受理证明材料(复印件); 4、单位证明。 (三)软件著作权奖励申请 1、钟楼经济开发区软件著作权奖励申请表; 2、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中心授予的国家软件著作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中心受理盖章的申请材料第一页(复印件);项目 4、个人申请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企事业单位申请须提供单位证明。 第五条 在资金管理上,经钟楼区人民政府同意,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向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预拨专项资金。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根据开发区管委会核定的金额发放奖励。法人领取奖金需附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自然人领取奖金需附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奖金发放单上签字。年终,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根据当年实际支付的奖励经费编制汇总报表,并据此向开发区管委会办理结算,余款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条 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对钟楼开发区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资金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开发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发现,已奖励的资金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九条 根据年度专利申请、授权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年终开发区管委会对相关从事专利管理、咨询服务的人员进行考核,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细则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钟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