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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外贸管理体制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6 人气: 标签:
    自1992年以来,俄在进出口贸易方面的管理政策已屡经调整,日趋完善。目前,俄对外贸易领域已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

  出口贸易管理:俄在出口方面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两类,即税收调节措施和非税收调节措施。

  税收调节的主要措施有:

  1、俄自1992年开始征收出口关税以来,其出口关税计征制度不断朝着简化手续和自由化方向发展,直至从1996年7月1日起全部取消了出口关税。但1998年金融危机以后,为了寻求新的收入来源,俄政

府于1999年1月11日又作出了《关于批准从俄罗斯联邦向非独联体国家出口商品的关税税率的决定》,恢复了部分商品的出口关税。需缴纳出口税的商品清单中包括:煤、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有色金

属、木材、皮革料、大豆、油菜籽、葵花籽、某些食品等。

  2、增值税 在出口环节增值税方面有两种规定。一是对向非独联体国家出口的商品免征增值税;二是对向独联体国家出口的商品征收全额增值税。一般商品税率为20%,部分食品和儿童用品税率为10%


  3、消费税 根据不同情况,对消费税的计征办法有如下具体规定:1)通过易货合同的出口,需缴纳消费税;2)向非独联体国家的出口(石油和天然气除外),免征消费税;3)向波罗的海三国的出口

,如以非自由兑换货币结算,免征消费税;4)石油和天然气的出口,均需缴纳消费税。

  非税收调节的主要措施有:

  1、对个别商品实行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目前俄对以下三类商品实行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第一类是国际协议规定要求数量限制的商品,如纺织品、个别黑色金属制品、碳化硅等。第二类是某些

特殊商品,包括野生动物、药物原料、译密码设备、武器及双重用途产品、核材料及其装置、贵金属及宝石、矿物学及古生物学的收藏资料、半宝石及其制品、麻醉剂、镇静剂、毒药、有关俄境内、大陆架

及海洋经济区内的分地区、分产地的能源信息等。第三类是国内有较大需求的商品,如1998年10月31日俄政府作出决定,自当年11月25日和11月15日起分别对未加工皮张(牛皮、羊皮及其它皮张)和油籽(

葵花籽、油菜籽、大豆)的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无数量限制)。

  出口配额的分配主要是通过招标和拍卖进行。配额如有富余,亦可通过实际出口业务加以分配。出口许可证由经济发展贸易部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负责发放。

  2、加强对两用商品的出口监督。为维护国家利益,保证履行瓦森纳安排(针对两用商品和技术进行出口监督)规定的国家义务,1996年10月,俄政府批准了《关于对自俄罗斯联邦出口两用商品和技术

进行监督的办法条例》。

  该条例规定,在出口两用商品和技术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出口对象和地点;最终用户;进口商的义务(出口对象只能用于申报目的,未经出口商书面允许,进口商不得转口或转让出口对象);如进口

商为中介,则应由最终用户以书面形式确认承担类似义务。

  具体监督办法是,审查出口是否与俄联邦承担的有关转让两用商品和技术的国际条约相一致;发放审查结论书;发放许可证;实施海关监督。

  3、实行出口合同登记制。1994年7月取消对主要出口创汇商品的配额和许可证管制后,为监督出口价格水平,曾实行过"出口合同登记制",所有战略性原料商品在出口时必须在原外经贸部(现为经济发

展贸易部)登记。从1996年10月1日起,对所有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进出口业务合同均应进行登记。按规定形式递交申请后,合同登记工作将通过俄中央外经贸管理部门在各地区的特派员办事处进行,并颁发

有特派员签字盖章的登记证书。

  4、推广对出口商品的统一验证制度和海关估价制度。1996年1月1日开始,俄对出口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实行统一强制性验证制度。目前,由于技术原因,"统一验证制度"尚不能全面实施。实践中

只是对石油、成品油、天然气、煤、黑色及有色金属、木材、矿肥等部分商品进行验证。

  1996年12月起,俄规定对出口商品实行海关估价制度,即对合同成交价进行海关评估。

  5、对加工服务贸易的出口进行管理。近年来,"来料加工贸易"在俄得到较大发展。"来料加工"在俄有两种方式,一是外部来料加工,即外商将原料从国外运入,委托俄企业为其进行加工;二是内部来

料加工,即外商在俄境内购买俄产原料,委托俄企业为其进行加工。两种方式获得的产品在出口时都享有一定的关税优惠。为了堵塞漏洞,俄海关专门作出规定,卖给外国公司的俄产原料不受海关监管,外

商获得的加工产品按照一般出口制度(包括配额和许可证规则)运出俄联邦关境。俄政府业务问题委员会于1999年12月7日又作出决定,建议针对"来料加工",在税收方面应实行"先征后退"办法,这实际上

取消了优惠。
 
  进口贸易管理:俄在进口方面的管理措施同样包括两类,即税收调节措施和非税收调节措施。

  税收调节措施主要有:

  1、进口关税 俄自1992年7月1日开始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此后,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情况,俄政府每年都对进口关税税率进行相应调整。对个别商品还实行季节性特别关税。为了避免偷逃进口关

税,俄还实行海关估价制度。

  2、增值税 自1993年2月1日起,俄对进口商品征收增值税,针对不同的国别,采取两种征收办法。第一,对从独联体国家进口的商品免征增值税;第二,对从非独联体国家进口的商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

税,税基为商品海关申报价值、进口关税额、消费税额三项之和。税率为20%(部分食品和儿童用品税率为10%)。进口商品在俄境内加工、销售过程中新增值部分还要缴纳增值税。

  3、消费税 俄对进口商品征收消费税始于1993年2月1日。目前仅对酒类、香烟、汽油、首饰、小轿车等五大类进口商品征收消费税。来自独联体国家和非独联体国家的上述商品都要征收消费税。与增值

税不同,进口商品只需缴纳一次消费税,进口商品在俄境内加工、销售过程中无需再次缴纳消费税。

  非税收调节措施主要有:

  1、对部分进口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一般来讲,商品进口到俄罗斯不受配额限制,只是对有限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这种商品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某些特殊商品,包括保护植物的化学产品、

工业废料和译密码设备;第二类是需按俄总统和政府规定的特殊程序进口的商品、技术和科技信息,包括武器弹药、核材料、贵金属、宝石、麻醉剂、镇定剂、两用材料和技术、可用于制造武器装备的个别

原材料和设备等;第三大类为个别商品。随着保护国内市场任务的加重,俄逐步增加了进口许可证管制的商品。

  1997年1月1日起,开始对食用酒精和伏特加酒的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同时废止原于1996年9月19日作出的对上述商品实行进口配额的决定。

  自1998年1月1日起,开始对彩电整机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

  1999年1月13日,俄联邦政府《关于俄联邦药品及制药用品进出口的决定》规定了对部分药品(包括部分兽用药品)及制药用品实行许可证管理。 
  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对烟草及其工业代用品的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

  2.推广质量安全认证制度。自1993年1月1日起,俄开始对大部分商品实行质量安全认证制度。自1997年5月1日起,禁止在俄境内销售无俄文说明的进口食品;自1998年7月1日起,禁止在俄境内销售无

俄文说明的非食品类进口商品。

  3、建立健全反倾销措施。俄国产商品在质量、价格、包装上均无法与进口商品相竞争。为了保护"国内市场、扶持民族工业",1995年8月俄原外经部通过了《关于对进入俄联邦关境的商品进行调查,采

取保护性措施的暂行规定》。根据该项法规,俄生产企业或企业联合会可直接向"俄外贸保护措施委员会"(1995年4月成立)提出调查某类商品的申诉,或由联邦政府、地方州政府代其提出申诉。如存在出

口国利用生产补贴或出口补贴倾销商品的情况,并对俄民族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造成损害威胁,俄政府可对其采取诸如配额、反倾销税等保护性措施。

  4、对易货贸易实行许可证管理。1996年8月18日俄总统签发了《关于对外易货贸易实行国家调节》的命令,其中规定,易货贸易只有在办理许可证之后方可进行。易货商品通关时必须提交易货许可证。

  俄联邦政府中负责管理对外经济贸易的部门是经济发展贸易部。该部研究和实施国家统一的对外经济政策,对俄联邦的对外经济活动进行国家宏观调控,保障国家进出口业务的顺利进行。

  "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在俄外经贸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俄工商会是一个旨在促进本国民族经济发展的独立的社会组织。其主要职能及服务项目有:帮助解决工商会会员在国内外的生产、经营中所遇

到的问题,保护其利益;通过帮助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发展有竞争力产品的生产;培训人才;提供咨询;认证俄出口商品的产地证明及其它与出口有关的文件;根据客户要求,对进出口商品进行

检验并开具证明;办理发明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登记,负责商标和服务标志、公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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