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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地保税区(开发)法摘要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6 人气: 标签:

  为了活跃经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出口,实现政府提出的社会和经济目标,海地于2002年8月颁布了保税区(开发)法。该法共分25章77条,主要规定了保税区的开发管理,鼓励措施和优惠政策,保税区的开发运作,受惠者的权利和义务,违规处罚以及争议解决的途径等。

  一、税收优惠

  1、所得税免十五年,减五年。具体规定是:投资者(企业或个人)十五年内免交所得税。第十六年起只对所得中15%的部分计征所得税;第十七年为30%;第十八年为45%;第十九年为60%;第二十年为80%。从第二十一年开始全额交纳所得税。减免税期限不能延长,除非发生不可抗力。

  2、对整治场地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免收进口税和进口环节税包括注册税,但旅游车辆除外。

  3、免除地方(市镇)税,其中营业许可税的免税期不得超过十五年。

  4、企业发生的采购、质押、抵押都可以借记为结欠。

  5、投资收益包括利息、红利、利润等都可自由汇往国内,不受任何限制。

  6、投资者可以减少已投入的资金,但5年内不得出售所持股票或有价证券。

  7、如果保税区所有者发生更换,已给予的税收不能延期或从新申请。

  二、经营范围

  1、保税区可以从事的经营范围包括工业、贸易和社会服务三个方面:

  第一,工业制造、加工、装配、发电、农产品加工。 
第二,购销、仓储、展销、不改变税则号的商品准备。 
第三,社会服务(国际贸易、海空运输、保险、律师事务所、报关行、培训中心、银行、外汇兑换所、宾馆、医院、诊所、殡仪馆、戒毒所、洗浴医疗中心、科研、电子)。

  2、进入保税区的货物由海关监管、加封,直至目的地。关境以内向保税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视为出口。

  3、保税区生产或加工的货物可以部分在当地销售,比例为总产量的30%,但需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保税区内的企业可以不受限制地向区内其他出口企业提供货物和服务,但必须通知保税区经营者和管理部门,并要严格立账以便于海关对库存变动情况进行检查。

  5、不同保税区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易须事先征得保税区管理者的批准。

  三、用工优惠

  1、保税区经营者以及外籍员工不须办理外国人经营许可证和劳动许可证。

  2、免税区用工不受海地劳动法管辖,但应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四、申办程序

  1、提交开发申请,包括开发企业(个人)名称、地址、国籍;申请签字人的姓名、地址、资格以及其他股东或投资人的情况。描述项目内容和施工期限;内外用工比例;拟开发土地的所有权证明、用地合同;使用设备、材料清单。

  2、项目经济预测报告,并附开发图、建筑物图、绿化图以及其他辅助设施图。

  要求:建设内容应包括海关和管理部门的工作区,医疗设施和公共食堂。其次,建筑物需通风良好、舒适,并配有防火设备;再次,要设计建设供电、交通、道路、通讯、饮用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最后,还要设计建设工人培训用房和其他服务用房。

  3、工商部保税区管理司具体承办开发申请。文件备齐后递交由工商、财政、劳动以及私营部门组成的保税区全国委员会审议。该委员会每月例会一次。开发申请通过后,委员会与开发人签订开发转让合同,并经总统批准颁发总统令。

  4、合同签字后,开发人须在六个月内动工兴建,逾期者,合同将被取消。

  5、保税区建成后,开发人有权招商,并自定出租价格,但须通知有关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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