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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其顿税收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2 人气: 标签:


  马其顿的税收法律还在一个转变过程中。税收制度的一部分继承了前南斯拉夫的税收制度的内容,另一部分新的内容是马其顿政府颁布的。马其顿政府还在不断修订税法,目的是尽可能地吸引外国投资者。目前国家议会正在修订企业所得税法、财产税法、个人收入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等。现正在执行的税法包括:企业所得税法、财产税法、个人收入所得税法、增值税法、工资税法、消费税法。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确定了以企业利润为征收对象,并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含义。

    (1)纳税人
  纳税人指的是在马其顿注册、居住的从事经营活动并从本国或外国获得利润的一个合法的企业实体或自然人。该实体在马其顿境内应当有办公室。如果该实体或自然人没有在马其顿的实际居留权,但它们/他们在马其顿境内通过经济活动获得了利润,也一样属于纳税人范围。

    (2)税基
  税基是企业总收入减去总支出后剩余的部分,也就是利润。总收入和总支出应按照财务规定来确定。
  以下项目也应包括在税基之内: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超过《财务法》规定的正常折旧金额的部分。
    --超过总收入的3%的广告、促销、娱乐活动费用。
    --赞助、捐赠超过税前利润10%的部分。

    (3)税率
  企业收入所得税的税率统一定为应税收入的15%,此外还需要缴纳纯利润的1.8%作为工伤事故保险。该规定已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在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或其它经济困难时期,纳税人不能履行纳税义务,政府会视情况给予减、免税或延期付税的优惠。

    (4)投资税收优惠
  如果企业利润用于购买固定资产、进行新的投资项目、购买其它企业的股票、证券等形式的再投资,或在马其顿境内的落后地区投资,则在计算应税收入时可以获得减免优惠。
  利润的再投资不包括购买汽车、家具、地毯、办公室工艺品等。
  生产或服务领域的企业,如果雇佣残疾人提供服务或生产产品,则免除这部分产品的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通过在国外的经营获得的利润,如果已经在国外上缴了企业所得税,则有权在马其顿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个公司中的外国持股者,当他的股份在20%以上时,公司经营的头3年他将享受税收优惠。例如持有公司60%股份的外国股东,他所享受的公司收入所得税的税率是15 x (100%-60%)=6%。外国企业在马其顿的全资子公司,在经营的头3年免公司收入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收入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税收标的是个人全年的各种来源的收入总和,符合免税条款的收入除外。

    (1)根据税基有关规定,以下几种类型的个人收入,无论是从马其顿得到的收入还是从国外得到的收入,都计入税收对象:
    --从雇佣关系得来的收入。
    --养老金和伤残抚恤金。
    --从农业活动获得的收入。
    --从财务或专业活动获得的个人收入。
    --从个人财产或财产所有权获得的收入。
    --其它类型的收入。
    这些类型的收入,无论是现金偿付或其它方式偿付,都应计如纳税对象。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免除个人收入所得税:
    --从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获得的奖金。
    --在科学、体育、文化领域做出突出贡献而获得的奖金。
    --官方公务出差的补贴,野外工作补贴,与家人长期分居的补贴。
    --法律规定的其它出差、加班的补贴。

    (3)纳税人。
  纳税人指的是马其顿的居民,从本国和外国获得收入时应该纳税。但在实际纳税过程中,是由该纳税人的雇主代缴税款。
  此出“居民”的含义是指在马其顿具有永久居留权或经常性居留权的自然人(包括外国人)。“常性居留权”则指的是在马其顿有居留6个月以上的权利。

    (4)税基。
    税基指的是个人的全部收入,减去相当于官方公布的平均工资的四分之一后剩下的余额。捐赠款、健康保险、雇佣收入和其它已缴纳的公共税,应当从税基中扣除。

    (5)税率。
  税率依据个人实际收入超过官方公布的月平均工资(简写为MAS)的倍数确定。
    --收入在MAS的2倍以内的,税率为23%。
    --收入超过MAS的2倍,但在5倍以内的,则MAS的2倍以内收入税率为23%,超过2倍的部分为27%。
    --收入超过MAS的5倍的,在MAS的2倍以内的收入税率为23%,超过2倍小于5倍的部分为27%,超过5倍的为35%。

    (6)社会保障税。
  工资收入中的一部分应作为固定的捐税定期上缴,一般由雇主和公司代缴。工资捐税的内容及占工资的比例是:
    --医疗保险:8.6%
    --养老基金:20.0%
    --就业税:1.5%
    总计30.1%。

    3、增值税
  《增值税法》从2000年4月1日开始执行。同时,原有的流转税、一次性间接销售税则被更为完善的消费复合税制所取代。增值税法适用于生产、服务、销售等所有领域,法律所规定的一些特别行业除外。

    (1)纳税人
    纳税人是长期性或临时性有权自主进行该项商业活动,并对之负责的人。

    (2)税基
  增值税的税基是该项商品或服务本身的价值,不包括增值税本身。进口商品的税基是按海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商品本身的价值。

    (3)进口商品免除增值税的条件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免除增值税的条件的商品。
    --转口贸易商品。
    --临时进口,还需要再出口的商品。
    --其他国家外交机构因公务需要进口的商品。
    --国际组织或其成员进口的商品,并符合有关国际协议,准予免增值税的。
    --参加展览会的样品,展览会结束后须再将这些商品运出本国。

    (4)税率
  增值税的一般税率为19%,对于某些特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可以执行5%的特别优惠税率。

    4、消费税
  《消费税法》从1993年开始执行,是间接税务系统的一个重要部分。一般情况下,对某些奢侈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例如香烟、酒、燃料和天然气、咖啡、小轿车、9座以内的其它车辆等。税率从5%到55%之间,视具体商品确定。

    5、财产税
  财产税主要标的是继承的财产、赠礼、财产及其所有权的出售。房屋、土地和可移动财产的财产税每年按其市场价值的0.10%征收。

    6、税收互惠协议
  马其顿与17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税收互惠和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这17个国家和地区是: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丹麦、埃及、意大利、南斯拉夫、中国、中国台湾、波兰、俄罗斯、斯洛文尼亚、土耳其、乌克兰、法国、荷兰、克罗地亚、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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