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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或参股葡上市公司的相关政策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6 人气: 标签:

  葡萄牙1995年第321/95号法律第4章对外资通过认购或获取公司股份参与葡萄牙公司做出了定义:

  如果外籍自然人或组织认购或获取葡萄牙股份制公司资本,且外籍自然人或组织掌握该公司资本额超过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或者外籍自然人或组织以股票形式持有超过10%的公司资本,则认为该外籍自然人或组织同该葡萄牙公司具有长期稳定的经济联系,该葡萄牙公司既可被视为外资公司。

  通常情况下有关法律对外资参与葡萄牙公司股份不规定数额限制,但如果相关法律包含对外资参与特定葡萄牙本国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加以限制的条款,上述定义则不成立。

  第321/95号法律第11章规定了限制外资的例外条款:

  如在葡萄牙遵守的国际法规中包含特殊适用条款,葡将对同非欧盟成员国的资本运作在汇兑法规方面采取一定限制,并对外资运作实行强制性限制。

  第321/95号法律第12章规定了对外资的限制条款:

  目前,葡萄牙对外资完全开放,外资进入不受任何限制。但如果外资的性质、组成或实施条件等可能对葡萄牙社会秩序、安全、公共健康造成影响,例如武器、军需品和战争物资制造以及其它需政府机构参与的项目,必须在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满足特别适用法律条款要求的情况下实施。具有上述特点的国外投项目必须经葡萄牙投资局根据葡萄牙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

  葡萄牙通常不规定任何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或行业,但如果国外投资项目的葡方合伙人为从事敏感领域(例如武器制造)经营活动的葡萄牙本国公司,或外资参与将对葡萄牙国家安全及防御构成威胁,葡政府将对外资采取一定限制性措施。此外,某些特定经济领域(通常为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领域)仍限制私有经济参与,例如获取、处理及供应公共用水、邮政、公共服务制度下的铁路运输及海上石油开发。对上述领域,私人经济只能在政府部门的控制下参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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