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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鼓励外商投资的相关政策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2 人气: 标签:

  一、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是日本吸引外国企业对日投资的核心机构

  JETRO通过设立在全球的77家事务所,宣传日本国内的商业机会,发掘对日本投资的优势项目,对有意向企业提供详细信息,同时对企业开展投资合作提供具体支持。在日本国内,JETRO专门设立对日本投资商务支持中心,配备经验丰富的员工,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市场调查,寻找合作伙伴,协助办理设立法人和驻在资格等行政手续。同时通过设在国内各地方的36家事务所,按照各地方要求,将有意向投资的外国企业推荐到地方。为了促进日本企业吸收外国人才,JETRO建立了面向欧美和亚洲大学生的商务日语能力测验制度,同时通过开展各种研讨会、商务交流会等形式,促进日本与世界各国经贸交流。

  二、外国企业在日设立公司的有关程序及规定

  日本《商法》第479条规定,遵照日本法律规定成立的公司为日本公司,按照外国法律设立的公司为外国公司。外国企业依据日本《公司法》成立的独资、合资公司均视为日本国内企业,按照企业性质与日本国内企业同等进行分类,在所适用的《公司法》中,与日本国内企业没有区别。不需要通过日本政府特别审批或另行登记,也不需要在工商会等机构办理特定的登记(注册)手续,只是在经济统计中列为“外资企业”。但在下列情况下,即便是按照日本法律成立的法人机构,也视为外国法人:A、法人代表为外国人;B、从业人员1/3以上为外国人;C、外国人或外国法人拥有1/3以上表决权的法人。

  日本政府在许可和认可制度上对外国企业没有歧视,对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实行平等主义,外国企业可享受国民待遇。但行业不同,具体的行业管理规定不同。需要政府审批、许可、认可的行业,在未获得政府的许可、认可的情况下,外国企业与日本企业一样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在对方国家对日本企业不给予国民待遇的情况下,日本对对方国家来日的企业也实行同等限制,即所谓“对等主义”。此外,日本政府对银行等特殊行业和公益领域的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批和资格审查。

  在日本设立公司的程序是:根据日本的商法,在外国居住的个人或外国法人可以作为出资者在日本设立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但日本法务省要求该企业代表者中至少有一人要在日本居住。设立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为300万日元,董事级管理人员至少为1名,出资人数上限为50人,不能发行股票或债券,没有公告的义务,类似商号调查、公司规则制定、登记等手续大约需要1个月左右,办理手续费约17.2万日元;设立股份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为1000万日元,董事至少为3名,监事最少为1名,代表董事至少为1名,要发行股票,每个决算期都要进行公告,类似商号调查、公司规则制定、登记等手续大约需要1个月左右,办理手续费约28万日元。手续流程为:类似商号调查→制作定款(规定企业章程等的文件)→定款认证→决定注资汇款的金融机构→汇送出资款→设立手续的调查报告书→提交设立登记申请、登记完了→提交登记簿誊本交付申请→登记簿誊本交付。

  中资企业在日设立公司申请长期签证时,日本入国管理局将进行调查,如没有实体,没有一定的办公条件和办公设备或常驻人员月薪低于25万日元、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者则不予长期签证。因此,尽管在法律上中资企业在日设立公司没有特殊限制,但在长期签证和居留等其他方面有制约。

  三、日本政府扩大吸引外资的措施

  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开始努力促进外商对日直接投资。1994年日本政府设立以首相为主席、内阁阁僚组成的“对日投资会议”,下设分会由政府二十多个部门的官员、外资企业人士等组成,研究如何扩大外商对日投资。1997年5月,日本再次修改《外汇及外国贸易管理法》,更名为《外汇及外国贸易法》。该法规定,外国对日本矿业(原油、天然气、核原料除外)的投资由事先申请改为事后报告;公司或分支机构变更事业目的,如不属事先申请行业,不需申请和报告;投资需要事先申请的行业,可在业务开始前3个月内通过日本银行向财务大臣及主管大臣提出,且外国投资者可通过日本的代理人进行申请;有关政府部门收到申请后,如无特殊问题,应在2周内做出批准;如需审查,有关部门将举行审议会议进行研究,并可要求投资者改变投资内容或终止投资,审查期限最长可达5个月;事后报告在业务开始后15天内通过日本银行提交给有关政府部门,也可通过代理进行。

  为促进引资,日本政府在五个方面采取措施:第一,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欢迎对日投资的形象。第二,将濒临破产的中小企业的债务分解为股权,允许拥有专业知识、生产诀窍和风险资金的外资企业收购兼并,推动日本企业的再生。第三,简化行政手续,提高行政效率。学习其他国家成功引进外资的经验,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第四,在就业、医疗、养老金等方面改善外国投资者在日的生活环境。第五,建立地方与国家相一致的引资体制,设立“结构改革特区”,搞活地方经济。目前日本政府已确立5个地区为“促进对日投资地区”:1、大阪府、大阪市、东大阪市、茨木市;2、仙台市;3、兵库县、神户市;4、广岛县、广岛市;5、福冈县、北九州市、福冈市、山口县、下关市。

  日本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有: 1、日本《促进进口和对日投资法》对投资于被日本政府认定为特定对内投资的制造业、批发业、零售流通业、服务业等151个行业,出资比例超过1/3的外国投资者,日本政府提供优惠税率和债务担保。外资企业成立5年内所欠税款可延长到7年缴纳;2、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为外国投资者或外资企业在设厂、设备投资、研究开发、企业并购等方面提供融资; 3、各地方自治体(都道府县、市町村)制定地方性法规,减免外资企业事业税、固定资产税、不动产取得税,并给予资金补贴,帮助企业顺利开展各项筹备活动,对购置厂房建筑物、设备投资、流动资金等提供融资的便利;4、日本中小企业与特定外资企业有一定金额以上的商品和劳务交易时,经当地政府确认,可获得信用保证协会的信用担保,获得2.35亿日元以内的贷款额度。

  四、日本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法人税)

  1、实际税率

  在日本,针对法人征收的所得税(法人税)主要包括对法人的应税所得征收的国税(约30%)和地方税。而地方税又包括即使没有应税所得,也要缴纳以公司的规模等为计税标准的均摊税。这样,包含地方税后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约为42%左右。另外,如果以法人税等的纳税金额除以税前本期净利润算出的实际负担税率来看,多数情况下要超过上述的实际税率。

  2、均摊税和外部标准纳税

  在地方税中,即使法人没有应税所得,也必须缴纳法人住民税的均摊税和以法人规模等为计税标准的外部标准纳税。也就是说,即使法人所得为赤字,也发生纳税义务。其理由是法人作为该地区的居民,受益于地方政府在公共设施方面的服务,所以必须缴纳该地方税。

  3、申报

  法人税为申报纳税。在国税方面,须向所属的税务局申报;地方税则要向都道府县、市町村长进行申报。对于地方税来说,如果分公司及营业所与总公司的所在地为不同市町村,则必须向各自所在地的市町村进行申报。另外,在半年结算时也必须缴纳一部分税款,确定申报期限为决算日以后的2个月内。

  (二)个人所得税

  1、实际税率

  对个人所得征收税款,其税率采用以应纳税收入金额分别乘以10%、20%、30%、40%及50%以上的超额累进税率。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相比,可以从总收入中扣除的减免项目很多,以夫妇二人加两个孩子为例,其实际税率如下:总收入1000万日元约为8.6%,总收入为2000万日元时实际税率约为22%。

  2、申报

  对于个人所得所征收的税款,采用代扣扣缴制的纳税方式及自我申报制的纳税方式。前者适用于仅有工资收入的职员,后者适用于除有工资收入外还有其他收入(如房地产收入、转让收入等)的情况。另外,当月收入超过200万日元时,即使全部为工资收入也必须进行自我申报。

  参考:JETRO对日投资网站http://www.investjapa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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