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类法规 日本规范外贸活动的基本法是1949年12月1日颁布的《外汇及对外贸易管理法》。70年代后期,日本着手对《外管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正,并将其与原《外资法》合并起来,成为一部新的《外管法》,于1979年12月18日颁布,并于次年12月1日生效。新的《外管法》规定,日本的外汇、外贸等对外交易活动基本上可自由进行,政府部门只在必要时对其进行最低限度的管理和调控。 在《外管法》的基础上,日本还制定了《进出口交易法》、《出口贸易管理令及规则》、《进口贸易管理令及规则》等法令、法规,以及大藏省(现财务省)、通产省(现经济产业省)的有关“省令”(部门法规)。此外,关于海关制度,有《关税法》、《关税定率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普通出口商品品质有《出口检查法》;关于特定出口商品品质,有《蚕丝业法》、《珍珠养殖事业法》等。 《进出口交易法》允许日本的贸易商之间在价格、数量、品质等贸易条件方面协同作战,还可以结成贸易组织(出口协会、进口协会及进出口协会之类),必要时政府可以通过命令的形式对外贸进行调控。 此外,日本还制订了很多规范各种具体贸易行为的专门法律,主要包括《中小企业制品出口统一商标法》、《出口商品设计法》、《粮食管理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肥料管理法》、《烟草事业法》、《盐专卖法》、《酒精专卖法》、《食品卫生法》、《药物管理法》、《毒品管理法》、《贸易保险法》等。 2、主管部门 (1)经济产业省 (2)出口商协会(Exporter's Association)与进口商协会(Importers' Association) (3)海关 (4)财务省(Ministry of Finance,MOF) (5)日本银行(The Bank of Japan) (6)授权外汇银行(Authorized Foreign Exchange Ban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