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摩亚政府为提高外资政策的透明度和规范外资的管理,于2000年出台了新的《外国投资法》。从某种意义上说,新的《外国投资法》进一步明确了萨国居民参与经济发展的权力。 新的《外国投资法》把供外国投资的项目分为三类:一是相当于鼓励类,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条件上与萨本国国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二是限制类,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此类项目时,在投资比例、资金来源、投资总额及外籍劳工使用等方面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限制。萨政府以此来确保外资不对本国投资者造成冲击和本国国民的就业机会减少;三是禁止类,此类项目仅限萨本国居民投资经营,禁止外资介入,主要有公共汽车服务、出租车服务、车辆租赁服务、零售业和锯木加工业。 至于在税收等其它方面,外商与萨国内投资者享受同等待遇,承担同等纳税义务。萨在90年代初曾为吸引外资出台了一个临时性的1992-93投资促进法,规定在萨投资的外国企业可享受免缴15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条件。但该规定已于1998年取消,并于2000年制定出现行的外国投资法。至此,萨对于外商已不再提供任何特别的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