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以国际法为准则,旨在规范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对外经济活动,保障参与对外经济活动的各方的财产、权利和利益,为共和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创造法律基础。 总 则 第一条 对外经济活动 对外经济活动包括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公司、企业、协会、合股公司、合资企业、商人、其他商业公司以及以下所称的法人和自然人等所从事的商业活动,其目的在于与外国政府、国外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国际组织之间建立和发展互利合作关系。 第二条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与对外经济关系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行使以下职能: 第三条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与外国政府、公民及法人在对外经济活动领域中交往的基本原则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处理对外经济事务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对外经济活动种类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活动包括国民经济各部门、各种形式的对外交往、劳务、服务、证券、科技产品、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禁止的领域除外。 第五条 对外经济活动主体 1、 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人和自然人,包括在塔或其境外活动的外国和国际组织,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只要通过相应的登记注册程序,均可成为对外经济活动主体。 第六条 对外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 1、 调节对外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有:本法,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和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与外国签署的政府间协定,国际法及有关条例、条款。 第二章 对外经济活动的实施 第七条 对外经济活动主体权利 1、对外经济活动主体,不论其所有制和对外经济活动形式,都有权参与这些活动。 第八条 对外经济活动主体的义务 对外经济活动主体应: 第九条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银行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的作用 1、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和议会负责制定有关协调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汇收支、管理、国际信贷及会计结算业务的法律法规。 第十条 外国政府设立的经济和贸易事务代表处 外国政府可以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设立代表机构,负责处理有关的经济和贸易事务。外国政府代表处的活动必须服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规定。代表处的活动范围因国家不同而有所区别。 第十一条 企业、组织以及外国政府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设立经济贸易事务代表处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及其企业、组织在国外设立经济贸易事务代表处 1、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及其公民、法人可以在国外设立代表机构;外国政府及其公民、法人也可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设立代表机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有权决定这些代表机构的功能及其设立程序。 第十二条 外国公民与法人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参与对外经济活动 1、按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规定,从事投资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法人可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建立企业或者设立国际经济与金融组织;相应地,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公民和法人也可在国外建立企业或者设立国际经济和金融组织。 第三章 政府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对外经济活动中政府作用 1、 对外经济活动中政府作用体现在: 第十四条 对外经济活动的指导与管理 1、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负责统一指导对外经济活动。 第十五条 自筹资金 1、对外经济活动中所需的货币资金可以是相应的经营利润,也可以是法律许可的其他资金。 第四章 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的责任和权益保障 第十六条 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的权利和利益保障 1、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保障参与对外经济活动的个人和组织的相应权利和利益。 第十七条 对外经济活动的中止和中断 1、对外经济活动的中断可能是因为不当竞争,也可能是因为该活动有损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利益。这类中断行为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和对外经济联络部负责执行。 第十八条 参与经济活动的责任 1、国家不承担有关对外经济活动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参与对外经济活动的个人或法人也不承担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庭将依照国际法和相应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条款审理和处理对外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争议问题。 第二十条 违反对外经济活动法所应承担的责任 按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规定,违反本法及其他有关对外经济活动的法律条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