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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外资的法律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2 人气: 标签:鼓励外资

  法律对象和范围

  第1章——这一法律适用于外国资本进入土耳其,和经‘鼓励外国投资委员会’决定和‘国务部’批准的国外信贷,进行的投资应该:
  a)有益于国家的经济发展,
  b)是对土耳其私人企业开放的领域。
  如果在土耳其的外国投资的经营范围中包括国家垄断部分,则其不能在该实体中占有主要股份。
  本章中提到的和根据第8章建立的‘鼓励外国投资委员会’,在以下简称“委员会”。(*)
  *根据第4059号法律,该委员会的职能被转到国库署。

  外资本金

  第2章——为执行现行法律,“外资本金”指按以下方法决定和评估的总值:
  a)以下资产指定用于有效建立、扩大或再生效现有法律范围内的业务,和国外投入的资产:
  1、资本金为外国货币,
  2、机械、设备、工具和类似的商品、机械元器件和材料、由委员会通过的其它商品,
  3、非物质性财产上的服务和权力,如专利权、许可证和商标,
  4、根据下面第3章,将部分利润用于追加投资。
  b)国外投入资产价值:无论是被批准的企业的商品、服务或专利权,还是还是其它一些合理需要,都由委员会指定的专家来决定。

  专家评估的价值可能会由委员会重新检查和批准。

  批准时,原值为本国货币,然后按资金投入时的官方汇率换算成里拉。

  条件是保留第8章中的反对权,委员会对资产评估的决定是最终的。

  利润转成资本

  第3章——根据委员会的决定,外国投资者的本金所产生的利润,根据现行的法律,可以部分或全部地加入外国资本的本金中,或重新投入符合第1章要求的另一个企业。

  利润和本金的转移

  第4章——根据本章c段的条款,以下的利润和本金可以转移到国外,要求按当时的官方汇率兑换成投入时的币种:

  1、1953年12月31日以后从外资本金赚取的收入中得到的净利润,并需根据税法进行计算,
  2、在现有法律下,对一个已建立的公司进行部分或全部清理时,要对外资本金的所有者应得的利润制定一个合理的价格,
  3、销售收益。价格要合理,并且确认投资建立或运营的业务的全部或部分外资本金是否符合现有的法律规定,
  4、根据各自的外国贷款协定,当分期付款和利息未偿或应付,并且超过申请的信贷额时,按照本法律第6章的规定和条款执行。

  c)如确属需要,财政部和委员会可能:

  1、为了确定可以转移的金额符合本章a段中的第1小段的要求,根据现有法律,要求对已建立的企业进行会计帐簿检查和纳税申报。
  2、进行调查。 目的是为了查明股权、资产清理变卖或信贷是在真正友好的气氛下进行的。
  d)对于符合本章a段转移要求的,申请转移的利润、变卖收入、分期偿付贷款和利息,财政部会给予它们同意。

  股权转移

  第5章——a) 根据需要,财政部将签署以下保证,注册的股份或股权证,或土耳其公司的临时收据,代表了第2章中定义的外资本金。

  “向土耳其共和国中央银行,或该银行的海外授权部门,出示这个股份证明或临时收据,分配的股份可以被立刻转换……(原币种为外币)…..按转换时的比价兑换。股权证明的变卖收入,或企业清算得来的变卖收入的临时收据,可以转给合法拥有股权或临时收据的人(原国家的币种)……根据土耳其共和国第6224号法律第4章。”

  财政部长或他授权的政府官员

  b)有此担保的已登记的股权证或临时收据,可以在所有国家的人中间自由流通,可以在土耳其国内或国外。这些股权或临时收据卖给居住在土耳其的真实人或法人之前,必须送财政部注销担保——无论新的股权证明或临时收据是否是由预定继承人签发。

  信贷担保

  第6章——a) 财政部可能根据国务部的决定,为与符合本法律第1章的资格要求的公司签署的贷款合同的本金和利息签署一个担保,最多10亿里拉,无需反担保或附属担保物。

  b)这种担保会随着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偿付而自动取消。

  雇佣外国人

  第7章——a) 为有效建立、扩大或运营业务或重新投入运营,在委员会确认所需的一段时间内,根据第2007和2818号法律而来的本法律及其术语、条件和禁止条款而建立的企业,在调查、创立、扩展和运营阶段,不能申请外国人投资、外国人作为投资人的代理或代表、专家、监工和其他技术人员。

  b) 上面的条款也适用于本国企业雇佣的外国专家、监工和其他技术人员,委员会应确认这些业符合本法律第1章的条件。

  c)符合本章术语和条款的外国雇员,可以将在雇佣合同中注明的,事先获得财政部批准的,为了供养家庭或积累正常合理的储蓄的这部分钱汇往国外,但必须按当时的兑换率兑换成所属国的货币。

  鼓励外国资本的承诺

  第8章——a) 为了执行本法律条款,由以下人员组成的议长团已做了承诺:土耳其中央银行行长、内贸部长、工业部长、国务部研究和开发署署长、工商联合会秘书长和商品交易所。确实需要时,委员会会向其他部和机构代表咨询。问题提交到委员会后,委员会应在接到提案的最多15天之内作出决定。

  内贸部长将作为委员会的秘书长,需要时,秘书长可以召集全体委员开会。

  给委员会主席和成员的补贴由部长委员会决定。

  b) 必须在通知各方以后的30天之内对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可以直接向财政部、经济和商业部和国务部提出上诉,这些机构的决定是最终的(**)。

  (**)根据第933号法律的修改章节,上诉的权力归于高级计划委员会。

  第9章——a) 经济和商业部负责执行本法律。

  b) 根据委员会的决定,经济和商业部将要求相关部门(Custom Office),关注真正进入本国的资本。

  内资与外资的平等条约

  第10章——给本国资本和企业的所有权力、免除、特权和便利,同样适用于在类似领域运营的外国资本和外国企业。
第11章——a) 所有给予个人的权利都被保留,这些个人的投资行为需符合在1567、5583和5821号法律赋予的权利之下签署的第13号法令的第31章。

  b) 所有符合5821号法律的投资,并且在1951年8月1日至本法律生效的期间内,可以享受本法律的条款。

  以前法律的废除

  第12章——第5821号法律从即日起废除。

  生效

  第13章——本法律在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14章——部长委员会被委托实施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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