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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出台有三大变化

作者: 来源:常州日报 日期:2011-11-09 人气: 标签:

     经过为期一年的修改完善,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常州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保护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及时处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提供了有效依据。据悉,我市曾于1999年6月出台《常州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但随着近年来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在很多方面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难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次新出台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主要呈现3大变化。

    ■扩大了受案范围

    《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扩大了受案范围,杜绝了处理盲区,新增的4类争议具体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行政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化管理的新聘工勤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与其聘用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增加了调解环节

    原《常州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没有规定调解环节。随着近年来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及人员聘用制全面实施,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之间的矛盾数量上升,且出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如果不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而调解具有灵活、便利、省时、经济、有效且不激化矛盾等优点,是及时解决人事争议、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依据《江苏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调解是仲裁的前置程序,并且明确了调解组织、工作程序、法律效力等内容。

    ■提高了法律效率

    主要是明确规定了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是《常州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没有的。此外,《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实现了仲裁与诉讼机制接轨,根据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若不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些规定提高了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法律效率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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