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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引资政策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5 人气: 标签:
  1991年乌兹别克独立后,政府始终重视吸引外资工作并制定了相应的外资政策和优惠措施。乌欢迎外国投资者注册生产型合资或独资企业并利用当地原料生产加工进口替代和出口型产品,以解决其外汇短缺、外流和就业困难等问题。

  (一) 乌外资政策回顾

  乌独立12年多来,政府不断调整吸引外资政策,但效果并不明显。独立初期吸引外资政策比较宽松,如,1万美元法定资本即可注册外资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不低于10%)。随着外国资本的不断涌入,1996年11月乌曾颁布《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及鼓励的总统令》,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注册外资企业法定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外资比例不低于30%方可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同时对外资企业的调汇额度进行严格控制。客观上由于受调汇政策的影响,直接外资的流入有所减少,但利用贷款有所增加。 1998年3月乌政府对1996年11月乌颁布的《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及鼓励的总统令》进行了修订,称“为了鼓励创办中小型外商投资企业,从1998年4月1日起,凡在乌司法部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企业的法定资本不低于15万美元,企业投资一方必须是外国法人,其投资比例不低于法定资本的30%,否则不被列入外商投资企业的范畴”,该政策沿用至今未变。1996年底,乌开始实行严格的调汇政策,导致许多中小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惨淡或被迫暂时停业。2001年底上述调汇政策才有所松动,到2003年10月,乌才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外汇自由兑换。

  (二)外资政策

  1.乌欢迎建立较大规模的外资企业,允许建立100%的外国独资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定资本金额越大,外商投资所占比例越大,乌在税收方面提供的优惠政策越多,政府给予各种“特别优惠待遇”的可能性越大;

  2.鼓励建立生产型外资企业。利用当地原料生产乌国内紧缺商品、进口替代和出口创汇产品。

  3.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原料深加工领域、高新技术、节能、通讯、交通、能源、公共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资。乌政府将优先考虑向被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项目提供便利,如降低税收、利润返还等方面均可优先得到保障并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

  4.鼓励外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投资。乌对向中小企业投资的外商将提供税收和进出口关税等方面的诸多优惠政策。

  (三)乌给予外资企业的现行优惠政策

  1.利润税:

  乌2006年起实行的企业法人利润税率为12%(2005年为15%)。

  (1)被列入乌国家投资计划中的外资项目可享受免征7年利润税的优惠(原免税优惠期为5年),7年后,利润税减半征收。

  (2)合资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如果从事农产品(不包括葡萄酒、果酒及其烈性饮料)、日用品、建筑材料、医疗设备、轻工产品、食品生产和加工或从事再生资源及生活废料的处理和加工,自注册起2年内免征利润税。

  (3)如果合资企业生产的儿童产品产量达到25%以上的、自生产之日起可享受5年免征利润税的优惠,5年后减半征收。

  (4)外资占50%或50%以上的生产型合资企业,投产后2年内免征利润税。

  (5)在偏远农村建立的生产民用消费品的深加工外资企业可享受3年免征利润税的优惠。

  (6)轻工领域的合资企业,如果注册资金中外资所占比例不少于50%并将企业利润用来再投资,发展和扩大民用产品、特别是儿童用品的生产,可享受免征利润税的优惠。

  (7)生产加工出口和进口替代产品的外资企业可享受2年的免交利润税的优惠,而增值税可暂缓上交给国家财政。 对两年免税期后的出口型企业,根据出口创汇占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利润税:如出口比例占销售总额比例的15%-30%,利润税减免30%;如出口比例占30%以上,利润税减免50%。

  2.增值税:

  乌兹别克现行的增值税率为20%。

  (1)作为投资运入乌兹别克的技术设备免征增值税。包括:

  -被列入优先投资项目的设备;

  -实施政府担保下的外国贷款投资项目运入的设备;

  -外国投资者为新建和改造生产民用消费品所投入的设备;

  -外国投资者作为投资运入的设备以及为开发国家石油天然气领域的项目运入设备;

  -乌本国企业为外资企业供应的材料和提供的服务。

  (2)由政府担保的外国贷款项下的引资项目,外资在企业注册资金中的股金,以及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由授权银行确认的对现有生产企业进行更新改造的项目免征增值税。

  3.进口关税:

  乌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行的海关进口税率为5-30%。

  (1)外资企业生产所需物资(包括原材料、设备、零部件等,但车辆除外)及企业工作人员生活所需物资免征海关税;

  (2)在乌直接投资超过5千万美元的外国企业法人从其本国进口自身所需产品,免征进口关税。

  (3)轻工协会的纺织企业至2007年1月1日之前免征进口关税,生产成衣、袜类及鞋类产品的企业至2009年1月1日之前免征除增值税以外的所有税费。

  (4)自2006年1月1日起的2年内对“乌兹别克建材工业协会”下属的生产新型建筑材料的企业免征海关税。

  4.财产税:

  乌现行财产税税率为3.5%。

  (1)合资企业,其注册资金中外资超过50万美元的免征财产税。新成立的油气开采合资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免交财产税。利用外国贷款购买的油气开采设备,在还贷期中免交财产税,但此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2)对出口型企业,根据出口创汇占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财产税:如出口占到销售总额的15%-30%,财产税减免30%;如出口比例到30%以上,财产税减半征收。

  5.外汇收入:

  (1)外资企业由出口自身产品而获得的外汇收入,纳税后全部由企业支配。

  (2)合资企业在国家交易所享有优先换汇权。

  (3)外国投资者可自由将合法经营所得利润及其它资金以外币形式汇往境外。

  6.其他:

  (1)根据合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乌内阁于2005年9月授权外经贸部可以向外国投资者提供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各种保障和优惠。这些保障和优惠包括:提供政府担保,制定特别关税、税收和支付优惠,实行国家对引资项目的实施进程的监控,将投资项目列入国家投资项目计划,协助解决国家拨款问题等等。

  新的政府决议规定:乌兹别克政府将根据每一个外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与之签订提供保障和优惠的协议。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有:投资项目是否属于能够保障经济稳定增长的优先发展领域,是否能够大幅度地改善国家的经济结构,是否能够加强和扩大国家的生产能力和出口潜力,是否属于能够促进原材料加工、消费品生产和服务、增加居民就业的中小企业发展项目。

  (2)外资企业有权自由进出口自身产品并进口生产所需商品,无需申领许可证。

  (3)在乌境内的外国投资者有权通过竞买的形式购买生产厂房、设备和住宅,也可长期租赁土地。

  (4)如果乌兹别克未来出台的法律恶化投资条件,外国投资者可遵循投资时实行的法律。但该规定不包括为保卫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及环境保护而进行的法律变更。

  (5)2005年4月11日总统令《吸引外商投资补充措施》中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如外商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吉扎克州、卡什卡达里亚州、锡尔河州、苏尔汉河州、花拉子模州、纳沃伊州、安集延州、纳曼干州和费尔干纳州的农业居民区投资办企业,则免缴利润税、财产税、社会基础设施及美化设施发展税、环保税、小公司小企业统一税及道路基金费。税收优惠幅度根据外资规模确定:

  30-300万美元: 免3年;
  300-1000万美元:免5年;
  1000万美元以上:免7年。

  该总统令所涵盖的工业领域有:

  无线电工业品制造及电脑和计算机配件生产
  轻工业
  丝绸工业
  建材工业
  食品工业及禽蛋生产
  肉类奶制品加工工业
  化学制药工业

  现有涉及在乌投资的法律主要有《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者活动保障法》、《企业、公司及组织纳税法》、《土地税法》、《车辆和交通工具税法》、《土地法》。但在实际操作中,常以总统令、政府规定等文件,调节外商和外国投资在乌的活动。这些文件主要有《关于鼓励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的补充措施总统令》、《关于深化经济改革、保护私有财产和发展企业经营活动总统令》、《关于加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本国货币内部竞争能力总统令》、《关于刺激和鼓励私营经济总统令》、《关于鼓励创建外资企业的补充措施总统令》、《关于发展有价证券市场的补充措施总统令》、《关于鼓励外国私人直接投资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内阁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放宽对外经济活动的规定》、《内阁关于进口关税制度的规定》、《内阁关于国家扶植轻工业和地方工业的措施的规定》、《内阁关于规范进出口业务的补充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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