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牙买加投资概述 外国投资:牙政府鼓励外来投资并制订了各种措施以保证投资人的权益。从近10年来的统计资料看,平均每年流入牙的外资额约6,000万美元。牙买加在1980至1994年间,年均吸引外国投资额一直徘徊在4,000万美元左右。95年以来,牙政府采取措施加快了国有资产私有化进程,同时积极规划新工程项目以鼓励外国投资。其间,众多国有公司、企业被出售或兼并以及部分工程项目的启动使得外资流入增长了300%,1999年牙利用外资额已达5.23亿美元。由于目前牙可供出售的国有企业所剩无几,加之政府债务负担过重,经济前景并不乐观以及社会治安每况愈下等不利因素,牙外资流入步伐开始放缓,2000年的外资流入为4.56亿美元,比上年减少了6,700万美元,降幅达13%。 在牙投资享受普遍非歧视性原则待遇和牙公平贸易法、普通法等有关法律以及牙政府与多边机构或双边政府签署的各项投资保护协定的保护。根据出口鼓励措施法案,外资企业产品出口可享受税收和进口关税减免待遇。1992年,牙政府废除了外汇管制法案,外资企业在外汇兑换、利润汇出、物资和技术进口等方面已无任何限制。 外商可选择下列方式进行投资:1、设立分公司; 2、合作设立子公司; 3、设立合资或合作公司; 4、并购当地公司等。 牙政府鼓励在下述领域进行投资:1、采矿业 2、农产品加工业 3、服装和轻工产品制造业 4、港口和航运业 5、信息技术产业 6、旅游、娱乐和体育业。牙政府对上述领域的投资给予诸如税收、土地使用和培训等方面程度不同的优惠政策。 对外投资:主要集中在拉美和加勒比地区的饭店、 餐饮等旅游业和食品加工业且数额不大。1999 年,牙对外投资额为9,500万美元,2000年牙对外投资额有所下降,为7,400 万美元。 从1995年以来,牙年均对外投资额约为7,700万美元。 ※牙买加投资促进署(Jamaica Promotions Corporation)为牙政府主管投资和贸易促进的官方机构,其下设一跨部委的项目审查办公室,专司外资项目的审批工作。 二、牙买加投资环境 牙政府鼓励引进外资,外国投资者在牙投资享受国民待遇。政府鼓励外国投资者对旅游业、农业、采矿业、制造业、食品加工业、信息技术产业、娱乐业以及那些利用当地原材料,提高生产效率,出口创汇,出口替代,工农业开发,创造就业机会和引进新技术的项目进行投资。 外汇的兑换与汇出 外资企业可自由持有或汇出外汇,但外汇的买卖须经过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外汇兑换(按兑换额大小)通常等待1-2周时间。公司利润,债务支付,资本返还,资本收入和进口支付等外汇汇入和汇出金额不限。 征用和补偿 财产受法律保护,但允许用于公共目的的征用。根据牙法律,任何征用过程必须透明并对征用的财产给予适当补偿。如果当事双方就征用补偿经过谈判未达成协议,投资者可诉讼法院。 争端的解决 企业之间的纠纷通常经过地方法院协调解决。牙政府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可通过国际投资纠纷调解中心(牙为该组织成员)进行仲裁。该中心的最终裁决可通过牙法院强制执行。 知识产权保护 牙宪法保护知识产权。牙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和伯尔尼公约的签约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牙正在逐步完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立法。牙与我国分别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和投资保护协定。 法规透明度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牙制定了公平竞争法,以对广告误导、价格垄断和非公平交易等进行规范。牙还制定了有关税收、劳动、卫生、及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保证吸引外资工作的有效进行。去年,牙成立了反倾销反补贴委员会以保护本国制造商的利益。牙还成立了公共设施管理办公室,作为独立机构,其宗旨是代表国家管理电力、供水、交通和通讯等行业并负责审查批准有关收费标准和发放经营许可证。这种使用非政府行政审批的办法管理公用事业更趋符合世贸组织的普遍原则。 外资项目一般须经审批,根据项目大小,审批时间约需3个月至一年。 外资企业可在当地市场自由融资,其会计制度符合国际通用惯例 廉 政 牙是经合组织反贿赂条约签约国。牙政府也已通过了反腐败立法,规定国家公务员如违反有关法律,将视情最高可判十年徒刑并处1000万牙元以下罚款。 工会组织 2000年牙约有劳力110万,失业率为15.5%。牙工会组织活跃,特别是建筑业,劳资关系紧张,罢工、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工会问题是投资者感到最为棘手的问题。牙工会会员约占劳工总数的20%。 三、牙投资鼓励措施 农业 从事某些种类农作物投资者如果其绝大部分农产品都使用在牙生产的物资并在牙加工和经营孵化公司,将可批准获得“农场主地位”。一旦成功地获得农场主地位将享受10年所得税和进口税减免。10年后,该地位可延续。 制造业 ※出口业鼓励法 根据该法,要获得鼓励资格,制造商须是制造产品的出口商。如果是完全的出口商(产品100%出口),必须出口制造产品换取硬通币(加共体市场通常不应是出口商的重点)。如果是不完全出口商,其产品的5%须出口到非加共体市场。满足上述要求后,制造商不仅可以取得10年所得税减免,而且免除原材料和机械进口税。对新出口商退税按出口销售和总销售百分比计算;对原有的出口商退税按超过基年增加出口销售计算。该法修正后规定了对非加共体国家出口超过出口总额5%的奖励措施。 ※铝矾土和氧化铝业鼓励法 根据该法,在牙从事铝矾土或氧化铝的生产可自动享有资本货物、润滑油、油脂和其它化学制品进口免税资格。 ※炼油厂鼓励法 注册的炼油者可以免税进口用于建设和炼油厂运营和制造石油产品的物资。制造商在7年内免征所得税和付给股东的股利税。 ※出口自由区法 制造业必须实际位于自由区内,且所有交易必须以美元进行方能享受该法特许的免税政策。根据单一实体自由区鼓励政策,位于自由区外的一些公司可允许从该政策中受益。为取得单一实体自由区地位,公司应具备如下条件:a、根据公司法注册;b、其产品出口不低于85%;c、获得牙买加银行批准。 “自由区地位”可使制造商和服务提供商享有免征利润所得税和进口税待遇。目前,牙有金斯敦、蒙特哥贝和服装加工区等三个出口自由区。这些自由区均由国家经营。只要符合条件,对设在自由区以外的公司也可给予自由区地位。 旅游业 ※旅馆鼓励法 受益于该法的旅馆不仅应有10间以上客房,而且须具备用餐设备和接待暂住旅客和游客的设施,该法对会议型旅馆(最少350间客房)规定减免15年所得税和赋税,对普通旅馆规定期限为10年。 ※别墅法 有资格享受别墅法鼓励政策的别墅至少须有2套带家具的客房,并配有厨房、客厅和浴室设备,提供给包括游客在内的旅客暂住。这样的别墅将享有7年所得税减免而且免征建筑材料和家具进口税。 四、其它鼓励措施 ※国际金融公司法 为努力促进和方便外国银行来牙经营,政府规定减免国际金融公司利润和资本收益所得税。 ※海运法 公司一旦被批准为海运公司,可享有10年减免税和进口税特许。 ※关税延缓偿付权 根据现行鼓励法,对那些暂时不具备条件但具有潜力在赚取外汇、雇工等方面做出巨大贡献的公司,如其能证实具有潜力,可取得财政部许可减免3年进口税。 ※工业现代化法 为取得享受该鼓励计划的资格,投资者必须向出口制造商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或原材料,或实质参与出口贸易。取得此项鼓励计划资格的投资者将获准减免资本货物的普通消费税。 ※城市改造法 在城市不景气地区协助或从事城市发展的个人或组织将被免征所得税、印花税和交易税。 ※工厂建造法 根据出口业鼓励法,建造工厂并将其出租或销售给制造商的公司,允许其减免:a、当地不生产商品的进口税;b、工厂出租或销售所得收入的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