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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的投资、研究开发及出口鼓励措施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2 人气: 标签:

  为加速国家经济发展、吸引国内外投资,以色列政府向符合标准的境内工业或旅游企业提供各种类型的投资、工业研究与开发和出口鼓励措施。但其资助对象必须能够有助于实现政府经济目标,如加强国际市场竞争力、运用创新技术、创造就业、生产高附加值产品、增加外汇收入等等。政府主要鼓励措施包括:

 


  一、投资鼓励措施

  (一)概述
  为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本国工业、技术和农业基地的开发,以色列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投资鼓励措施。有关投资的法律主要有三个:
  1959年《资本投资鼓励法》(Law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Capital Investments);
  1984年《工业研究与开发鼓励法》(Law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Industrial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1969年《工业(税收)鼓励法》(Law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Industry (Taxes))。
  投资优惠措施主要依据1959年《资本投资鼓励法》的规定制订,并由工贸部投资中心负责管理。1998年,投资中心共批准430个投资项目,总价值15亿美元,实际投资额达14亿美元。其中,电子、电气与软件方面的投资约占工业投资项目总数的70%,约占投资总额的45%。1998年有128个含有外资成分的投资项目获得批准,总投资额3.84亿美元,外国投资主要集中于高科技领域,约占外资项目的81%。

  投资中心批准的“核准项目”(Approved Projects)及可享受的优惠措施分为以下类型:
  1、核准企业(Approved Enterprise)
  工业项目——可以获得政府拨款和税务优惠。包括新建工业项目、扩大现有工业设施以及投资兴建工业建筑以便出租给核准企业。
  设备租借公司——可以获得政府拨款,用于购买核准企业需要的设备,核准企业可以通过较低租金间接获益。
  旅游项目——可以获得政府拨款和税务优惠。包括根据旅游部要求新建和改善饭店、度假村、露营地等住宿设施。旅游企业要获得“核准企业”地位必须拥有项目建筑用地的所有权,或拥有10年以上的租用权。以色列土地管理局(Israel Lands Administration)有权分配国有土地、制订租借价格。

  2、核准财产(Approved Asset)
  可以获得加速折旧、优惠税率等税务优惠措施。
  出租用的不动产投资——投资者为外国居民或完全由外国居民拥有的以色列公司,投资使用货币为外币。
  出租用的住宅投资——所建项目50%以上的建筑面积为出租用的住宅。

  3、其它项目
  国际贸易公司——如果一个外国公司在以色列注册并在以色列管理和控制其贸易,但其贸易业务完全与以色列无关,可以获得10年“税务假期”、 股息20年免税、公司股票收益20年免税等。
  电影制作和购买货轮也可以获得税务优惠。

  (二)国家优先发展区域(National Priority Area)
  以色列没有类似中国经济特区的区域,但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经济发展也存在不平衡的问题,沿地中海的特拉维夫,海法和中部的耶路撒冷地区经济发达,而南部内盖夫荒漠和北部的上加利利地区经济相对落后。为促进落后地区经济发展,以历届政府都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帮助发展落后地区经济,增加当地的就业,建立工业区和鼓励国内外的投资就是一项重要内容。
  以色列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把全国分为A、B、C三个投资区。企业获得“核准企业”资格后,可根据所在地区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投资优惠待遇。(参见附录一)
  A类优先区域是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包括以色列北部边境、戈兰高地、约旦河西岸地区、死海西岸地区、南部荒漠地区等等。
  B类优先区域是人口集中地区的边缘,包括以色列北部、中部部分地区。
  其它地区均为C区,主要指以色列沿海平原及耶路撒冷周围部分地区

  (三)国家优先发展旅游区域(Tourist National Priority Area)
  对于旅游企业与工业企业而言,国家优先发展区域的地理划分不尽相同;同一地区的旅游企业,根据豪华饭店、旅游饭店、经济型住宿设施及一些特殊设施等区别,享受不同“优先区域”的待遇。(参见附录一)

  (四)“核准企业”资格(Approved Enterprise)
  根据1959年《资本投资鼓励法》,如果有企业投资于工业或旅游业,可以向工贸部投资中心申请“核准企业”资格。投资中心颁发“核准企业”证书后,该项目即可从国家获取资助,资助形式为政府拨款、税务减免等等。但该项目至少应有30%的资金由企业自筹。
一般情况下,有利于扩大生产、吸收新移民、创造就业机会或改善国际收支状况的企业可以得到批准。具体的项目必须事先获得工贸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

  1、项目审批条件
  “核准企业”资格仅授予以色列注册公司、在以色列注册的外国公司和部分在以色列注册的合伙制企业。
  正式的申请应包括一份对申请项目的详细描述,为使整个项目能够享受有关优惠措施,应在实际投资前向投资中心提交该申请。在工业发展银行对该项目进行考察后,投资中心将对项目进行评估。该项目还要送交工贸部负责相关行业的司局进行评估,如果是旅游项目则交旅游部评估。投资中心负责批准或否决该项目或其中某一部分。
  批准项目的主要条件是:项目的国内附加值高;项目企业具备营销能力;项目运用了现代技术;项目具备出口潜力;项目有能力赢得国内外市场竞争;项目有利于社会发展和创造就业机会。

  2、缮制申请表格
  要获得“核准企业”资格,首先应向投资中心和工业开发银行(Industrial Development Bank)提出申请(投资中心需一式两份)。申请时必须使用标准表格,应以正式函件详细说明所申请的鼓励方案,并最好附上企业经营方案。
  应随申请表一同提交的文件包括:
  1)公司注册局颁发的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
  2)公司注册局或律师签发的截至提交申请之日该公司所有权状况证明;
  3)如由第三方提出申请,必须附有委托书;
  4)公司财务报表;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提交母公司财务报表。

  3、注意事项
  1)申请必须在设备运抵工厂、存入仓库、或“核准企业”项目的任何费用发生之前提交。
  2)项目得到投资中心批准后,其获得的鼓励方案通常不会改变。
  3)现有企业进行扩张时也可以申请“核准企业”资格,但这类公司是混合式的(部分经“核准”,部分未获“核准”),“核准企业”的优惠措施只适用于该企业的“核准”部分。
  4)如果要追加投资,应在具体实施前为该项投资申请“核准企业”资格;否则追加的投资不能享受“核准企业”待遇,而将作为混合式企业对待。新投资必须按照先前申请的方式重新进行申请。
  5)投资计划的变化(增加或减少)必须事先获得投资中心许可。
  6)投资中心可能同意,在计算“核准”固定资产占公司其它固定资产比例时,同时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资产可忽略不计:
  资产种类为建筑、办公设备或客车;购买时间在“核准企业”项目开工三年前;价格不超过该“核准企业”固定资产总投资的10%。
  但根据投资中心与税务部门达成的谅解,投资中心也可以同意忽略建筑、机动车、家具等其它非生产性资产。
  7)如果投资中心拒绝申请要求,公司可在60天内提出上诉;由投资中心选定的特别委员会(包括两名非政府代表)进行审议。
  8)企业应对投资金额和进度做好规划。通常情况下项目建设时间为两年,第一年至少完成25%。从纳税角度考虑,把整个项目分为几个子项目可能更有利。
  9)投资中心一般不批准购买二手设备。在特例下,可能批准进口以前未在以色列使用过的相对较新的二手设备,但购买前必须事先获得专门批准。
  10)经“核准”的设备从原工厂转移或出借到另一地点之前,必须获得投资中心同意。
  11)关于有条件免除购买税的注意事项参见本章第九节。

  (五)具体优惠措施
  “核准企业”可以选择的优惠措施分两种:政府拨款或“税务假期”,只可选择其中一种,批准后一般不会改变。
  1、政府拨款(Grants)
政府拨款只限于A类和B类优先区域内的核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C类区域不能得到。一般情况下,只有新设备及建筑才会被批准包含在项目投资之中;但投资中心可以批准将技术尚未过时且以前未在以色列使用过的进口二手设备包含到项目投资之中。
  拨款占企业新购置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拨款比例根据企业所处的“国家优先发展区域”不同而不同,并逐年更新。

  在计税时,该项拨款不算计税收入,但可以在计算折旧和资本所得时从资产成本中扣除。公司必须以已付股本的形式支付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以上;工业项目一般应在批准之日起3年内完成,至少25%的部分应在一年内执行;旅游项目期限为5-7年。

  此外,核准企业还可以享受经降低的所得税税率、在一定情况下分配的股息税率减让以及加速折旧等优惠。
  所得税减让期一般为7年,自产生计税收入年度开始计算;但不超过“核准企业”资格被批准之日起14年,或企业开始运营起12年(视何者在先而定);当外资比例超过25%时,减税期可以延长至10年。股息税减让期在公司税减让期结束后还可以对以色列居民持续12年,但如果外资比例超过25%,则没有期限。位于A类优先区的核准企业在减让期头两年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正常情况下公司税税率为36%,核准企业公司税率根据外资在企业中所占比例不同在10%-25%之间浮动。分配股息时需从源头代扣15%的股息税,因此外资核准企业的总税负为23.5%-36.25%,如下表所示:

  (*)向外国个人或公司支付股息时,除非双边税务协定另有规定,否则税率为25%。向以色列居民支付股息时税率为25%,向以色列公司支付股息时免税。(参见本章第六节)
对于混合型企业(仅有部分收入来自核准项目的公司),公司税税率将根据核准项目固定资产比例或收入比例决定。
  核准企业的建筑、设备还可以加速折旧。设备折旧率头5年可达正常折旧率的两倍,如果设备受到过度磨损,其折旧率可达正常折旧率的2.5倍。建筑折旧率头5年可达正常折旧率的4倍。但建筑的年折旧率不得超过20%。

  2、“税务假期”(Tax Holiday)
  在申请核准企业资格时,核准企业可以放弃政府拨款,而选择替代优惠措施——“税务假期”。这一优惠待遇同样只适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对于固定资产状况、企业投资比例的要求、项目进度的要求也一样。

  获准实行替代措施后,企业未分配利润可以根据其所处的优先区域的不同享受下列所得税减免待遇,并享受与其它核准企业相同的加速折旧待遇。

  A类优先区   10年完全免税
  B类优先区   6年完全免税、1年与其它核准企业相同的减税待遇
  C区       2年完全免税、5年与其它核准企业相同的减税待遇
  
  如果外资比例超过25%,则B、C类区域企业的减税期可以延长,使税务优惠期达到10年。
  但是,如果将免税期内产生的收入用于分配股息,被分配的收入同样需缴纳公司税,而且必须从被分配的股息中代扣15%的股息税。

  3、核准投资的追加
  在减税期结束后,核准企业应向其它以色列公司一样缴税,如果追加投资并获得核准,可以获得一段新的减税期,但只有由追加部分投资产生的收入可以获得减税。
  如果一个公司内有若干个核准项目或其资本投资中仅有一部分获得核准,则需区分核准投资与非核准投资产生的收入,通过加权计算应缴税率。

  二、工业研究与开发鼓励措施

  (一)概述
  以色列政府高度重视鼓励工业研究与开发(Industrial Research & Development),以利用本国的科研设施及人力资源发展科技密集型产业;通过科技密集型产品的制造与出口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创造就业机会,吸收科技人才。
  针对多数工业研发项目中存在的启动资金不足的困难,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如果项目成功并取得销售收入,项目公司应支付使用费;如果项目失败,则毋需支付。
  但政府的资金扶持是有分寸的,不搞大包大揽,项目公司本身也必须投入资金,从而加强了企业的责任心和风险意识。政府投资后也并非放任自流,还通过各种方式协助并监督项目公司的开发工作,提高投资成效。
  项目成功后支付使用费的做法也促进了政府扶持资金的滚动积累,加强了政府的持续资助能力。
  通常情况下,经以色列政府资助的研发项目研制出来的产品必须在以色列生产;开发出来的技术或诀窍不得随意转让给第三方,向境外转让技术必须事先获得许可。每个项目只能获得一种资助。

  (二)申请办法
  根据1984年《工业研究与开发鼓励法》制订的工业研究开发优惠措施是以色列政府支持高科技产业发展的主要手段,由工贸部首席科学家办公室负责管理。此外,以色列还与部分国家设立了双边基金,支持由两国公司共同实施的工业研究开发项目。
  项目要想获得首席科学家的批准,首先必须使用专门表格提出申请。不同项目的表格形式有所不同,通常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
  2、研究主题及项目摘要;
  3、年度预算及预算细目(例如,雇员工资情况须逐一说明);
  4、所开发产品的销售预期;
  5、项目进度时间表;
  6、项目投资进度时间表;
  7、分包商所承担工作的详细情况;
  8、材料、部件及消耗性设备的清单;
  9、固定资产清单。
  同时还应提交的文件包括:
  1、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一份;
  2、公司过去两年的财务报表;(如果是母公司,应提交综合财务报表)
  3、律师或注册会计师就以下情况提供的证明:股东在公司的投资情况,如股票、贷款等;其它已获得首席科学家办公室批准的项目;向政府其它部门提出的研究资助申请;公司的股本情况(包括已批准的、已发行的及已交款的);公司股东结构变化的详细情况;公司的授权签字人;如果股东在其它公司拥有大量股份,需提供这些公司的情况及该股东所持股份的百分比;公司的曾用名、改名日期及理由。
  4、财务方面的最新详细情况;
  5、所有权情况、建筑租赁协议、专利注册申请;
  6、如果系技术孵化器内的项目,还需提供有关意向协议。
  另外,申请表应包含关于技术和营销情况的附件;如果公司以前未申请过资助,或在过去三年没有获得过首席科学家办公室的资助,还应填写一份问卷,以证明其实施项目的能力。

  (三)工业研发项目
  工业研发项目经工贸部首席科学家办公室批准后,可以得到占项目预算开支一定比例的政府拨款资助,一般情况下为50%。其它类型的项目为20%~66%不等,例如对现有军工产品的改进研究可获得20%;民用产品改造可获得30%;A类优先发展区域的公司可获得60%;申报项目为第一项也是唯一一项业务的公司可以获得66%。
  受资助的研发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有创造性,虽然有风险,但有可能获得高回报。
  2、有市场可行性研究证明该项目具备出口潜力。
  3、项目公司具备管理、生产和营销能力。
  项目开发者应向工贸部首席科学家办公室提出资助申请,申请应包括一份详细介绍该研发计划的正式申请表和一份描述项目商业化前景的经营方案,可能还需要一份可行性研究报告。
  公司制订的项目开支预算必须得到由首席科学家办公室的认定和批准。用于特定的消耗性设备、材料及研究人员的直接费用比较易于判定并视为研发开支,其它费用则需要协商认定。例如,一般管理费用通常按照研发直接开支的一定比例计算(一般为工资总额的45%);雇员的社会福利(养老金和远期基金中雇主承担的部分等等)和其它相关费用(如汽车和电话开支等)可以得到补贴;项目分包和咨询费用可以计入成本;具体项目所需要的特殊实验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所产生的费用可以通过协商决定设备年折旧率的方式予以补贴(固定资产经核准后,其年折旧率可按25%计算)。
  如果研究成果实现商品化,取得了销售及相关服务收入,应以收入提成的方式支付使用费,偿还资助款项,直至还清所得到的资助总额,并支付按项目批准年度第一天一年期美元存款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计算的利息,还款货币为美元。尚未商品化的项目一般不需要偿还资助款项。
  通常情况下,从产品开始获得销售收入起,头3年使用费为销售收入的3%,接下来3年为4%,以后按5%的比例偿还。如果项目基于首席科学家曾经资助的研究成果之上,或者产品生命周期短,或者首席科学家办公室同时资助两种有相互竞争性的类似产品,则偿还使用费时比上述比例高1个百分点。
  接受国家资助的研发项目所开发的技术未经明确授权不得转让给第三方。产品一般应在以色列境内进行生产,除非该项目是以色列与外国签订的国际合作协议中的项目,或者已另外得到首席科学家办公室批准。如果到以色列境外进行生产,使用费将超过根据通货膨胀影响进行调整后的资助总额,而且同样要支付利息。

  在境外生产的比例 使用费占拨款总额比例的最高限度
  50%以下          120%
  50%-90%         150%
  90%以上          300%

  (四)“第二场所”(Beta Site)资助
  “第二场所”阶段指的是选择一些最终用户,在“实际生活”中试用被开发的产品的阶段,是从研发阶段向制造、营销阶段过渡的时期。
  “第二场所”资助可以包括对实验原型进行完善的费用、在“第二场所”安装实验原型和对当地技术人员进行操作使用培训的费用、为适应出口市场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而进行必要调整的费用、专利注册费用等等。
  对于过去三年中累计销售额不超过600万美元的公司,其“第二场所”预算经批准后可获得50%的资助;对于前一财务年度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美元的公司,可获得30%的资助。被批准的预算一般不超过60万美元,期限为30个月。
  接受“第二场所”资助的项目同样应以产品销售收入偿还全额使用费。

  (五)工业研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资助
  在对研究或生产投入大量资金之前,可以申请获得政府资助,对有关研发项目的市场潜力进行可行性研究,有时候首席科学家办公室也会主动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一般由首席科学家办公室批准的独立咨询人进行。
  资助占可行性研究总预算费用的50%。如果研究在同一个大陆上进行,一般被批准的预算不超过2.5万美元,若在两个大陆上进行,一般不超过3万美元。
  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为了制订具体的经营方案,新兴及年轻的公司还可以申请额外5000美元的预算及占预算66%的资助。

  (六)“磁铁”计划(Magnet)
  “磁铁”计划支持的研发项目主要开发具有潜在竞争力的通用技术,包括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的各种通用技术、元件、材料、产品设计与制造方面的方法、工艺、标准、规则等。该计划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合作,减少人力资源和科研设施的浪费,降低研究开发成本。
  如果由以色列工业公司集团与学术研究机构联合进行先进的通用技术研发,则可以申请该计划的资助,而且无须偿还使用费。
  该计划提供的鼓励措施包括:
  1、预算经批准后,可获得66%的资助。
  2、提供有关设备费用。
  3、尽管所有“磁铁”计划活动产生的创新成果都应与他人分享,但在该计划框架内开发的技术的知识产权属于开发该技术的公司。

  (七)技术孵化器(Technological Incubator)
  该计划首创于1991年,目的是帮助有创新构思但没有创业经验的技术人员开发具有出口潜力的新产品,并在以色列建立生产企业。以色列目前有24个技术孵化器,其中有1000多名技术人员、约200个正在进行的项目。
  首席科学家办公室设立专门委员会监督所有的技术孵化器,而各技术孵化器均有自己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和管理孵化器内的项目。孵化器内的每个项目实际上就是一个责任有限公司。
  项目组成员至少应有一半是新进的移民;创业者至少占50%股份,雇员至少占10%,其它投资者股份不超过20%,剩余的不超过20%的股份由孵化器管理委员会拥有。政府向技术孵化器内的企业提供研发资金资助、有关科研和办公设施、商务和管理方面的指导。资助为期两年,资助金额占项目预算85%,但每年不超过14万美元;其余15%的支出由创业者自筹或寻求其他投资者。
  项目从孵化器中“毕业”后,就成为完全独立的公司开始运作,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向工贸部首席科学家办公室申请研发资助。新产品应在以色列生产,获得收入后应以使用费的方式偿还国家的资助,使用费金额不超过资助总额。

  (八)创业家与现有商业实体共创的合资企业
  这项计划鼓励工业界与需要成功公司经验及支持的创业家开展合作。符合资助条件的合资企业必须是新成立的公司或其它形式企业,由该创业家(至少占26%股份)及某个现有企业共同拥有。该现有企业应是以下两种类型之一:
  1、有研发经验且过去三年的累计销售额不少于500万美元的以色列工业企业;
  2、持有超过1200万美元有价证券,有能力使项目商品化的商业实体。
  合格的合资企业有资格获得一笔占其研发费用66%的资助,但时间不超过两年,每年不超过30万美元。

  (九)其它措施
  以色列与美国、加拿大、法国、新加坡、英国等10来个国家共同设立了双边基金,资助双方企业共同实施研发项目,还参与了欧盟研究与技术开发示范计划。研发公司在特拉维夫股票交易所上市时还可以获得一定的优惠待遇。

  三、与出口有关的鼓励措施

  (一)出口促进基金(Export Promotion Fund)
  以色列政府于1991年设立了出口促进基金,由工贸部专门委员会负责管理,其宗旨是鼓励出口商到国外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分担这类营销活动的投资风险,最终达到扩大出口的目的;鼓励小型出口商实现与销售有关的创意,提高所有出口商的国际竞争力。
  如果出口商制订的战略性营销计划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包含一定的风险,但是有可能大幅增加出口量,就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得到出口促进基金的资助。出口内容包括工业产品、专业服务、软件、电影或承包等等,出口商必须向基金组织证明其出口前景。
  营销计划得到出口促进基金的批准后,可获得为期两年的资助。第二年的资助额将由基金委员会根据出口商第一年的表现予以确定,未能在第一年完成其营销计划50%的出口商将得不到下一年度的资助。部分特殊项目资助期可延长到3年。
  出口促进基金资助额通常占经批准的营销支出33%。

  该基金资助的对象分为四类:
  1、小型出口商——还没有开始出口的企业;或在“基准年度”出口额不超过200万美元的出口商。(“基础年度”指向基金组织递交资助申请前的日历年度)
  2、中小型出口商——在“基准年度”内出口额为200万美元至700万美元的出口商;小型出口商如果计划每年支出25万美元用于营销计划,而且基金委员会认为其出口额有潜力在下一年度超过200万美元,则可以被视为中小型出口商。
  3、中型出口商——“基准年度”出口额介于700万美元到1500万美元的出口商。
  4、大型出口商——“基准年度”出口额超过1500万美元的出口商。大型出口商不能得到出口促进基金的资助。

  出口促进基金允许资助下列营销开支,但在得到资助前出口商必须证明其将作出巨大努力实现营销目标。
  1、收集信息——市场研究、通过因特网寻找商业信息等等;
  2、广告——制作产品目录、录象带、建立网站以及在国外开展其它形式的广告活动。
  3、展览会和产品展示——到国外参加展览会、博览会及专业会议,组织在以色列国内外的展示、国际性展览、研讨会等等。
  4、立法和标准化——在国外注册专利、商标等,对海外发展及营销提供法律咨询,提供以色列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咨询以及其它有助于出口商达到国外质量标准的咨询。
  5、产品适应性改造——包装设计、帮助收集(纺织品、珠宝等等)。
  6、为营销而进行的国际旅行。
  7、在国外建立营销和分拨中心。

  营销开支经批准后,出口促进基金可以提供33%的资助,但对小型出口商每年资助不超过5万美元,对中小型出口商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美元,对中型出口商每年资助不超过40万美元。
  下列开支经基金批准后,可以得到50%的资助:
  1、为制订营销方案或寻求海外战略合作伙伴而进行的市场研究。
  2、一些出口商联合进行的营销活动——小型出口商不超过1万美元,中小型及中型出口商不超过2万美元。
  3、为制订及实施营销方案提供咨询或协助——该基金可以资助出口商进行营销咨询,资助标准不超过每小时50美元,并分成以下几种:
  1)小型出口商——50小时以下,符合一定标准的出口商可以增加获资助的咨询时间,但增加额不超过150小时。
  2)中小型出口商——150小时以下。
  3)中型出口商——200小时以下。

  出口商应以使用费的形式偿还基金的资助,使用费标准为资助结束后出口销售额与“基准年度”相比增加部分的4%,直至还清所得到的资助总额,还款货币为美元,并按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计算利息。小型出口商头3年可以不交使用费,而且第一年使用费不超过资助额50%。
  未能将计划执行33%以上的出口商必须退还所得到的资助,并偿还有关利息及美元汇率造成的差额。
  经营出口业务的贸易公司、国际性项目及新兴公司在接受该基金资助时还有其它一些规定。

  (二)中长期出口运输融资基金(Export Long and Medium Term Shipment Financing Fund)
  由以色列银行通过其授权的商业银行提供。

  (三)短期出口融资
  出口商可以从国营的外贸风险保险公司(Israel Foreign Trade Risk Insurance Corporation)得到低息短期出口信贷和收款信用保险,尤其是对于向政治敏感市场的出口。

  (四)原材料退税
  出口商品时,进口以及在国内采购的原材料所缴纳的大部分税费可以得到返还,包括购买税、关税(从非欧盟国家进口后向欧盟国家出口时例外)等。

  四、免税贸易区与自由港

  位于以色列最南端的红海港口埃拉特是以色列的免税贸易区,在埃拉特出售和使用的大部分商品与服务免缴增值税等间接税,收入的10%享受免税待遇,雇员可以得到最高额相当于工资20%的补助,但不超过实际代扣税总额。
  1969年《自由港口区法》(Free Ports Zones Act)将埃拉特和海法规定为自由港,区内企业如果全部产品供出口,可被授予“授权企业”资格(Authorized Entrepreneurial Enterprise)。
  “授权企业”可以免缴财产税,从获得计税收入年度起7年免征公司所得税,在埃拉特的企业此后公司所得税不超过30%,如果该企业同时是“核准企业”(Approved Enterprise),可根据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减税待遇。
  在埃拉特港口区,“授权企业”还可以享受15%的股息税,外国居民出售其在“授权企业”内的外汇投资时,免征资本所得税。

  五、自由出口加工区

  以色列1994年6月起实行《自由出口加工区法》(Free Export Processing Zones Law),拟在南部的比尔谢瓦附近建立自由出口加工区,成立相应的加工区委员会进行管理。但有关项目尚未具体落实。
  区内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20年,政府将在第17年后决定是否将该优惠待遇再延长20年。
  (一)免除公司税、资本所得税、财产税及其它直接税。
  (二)免除间接税、市政税、地区税及增值税。
  (三)免除进出口关税。
  (四)分配股息时优惠税率为15%。
  (五)出售区内企业股票时的资本所得税减为15%。
  (六)外汇使用不受限制、不受进出口、投资、使用通信服务等其它方面的限制。

    附录一 国家优先发展旅游区域

  国家优先发展旅游区域的划分与地理位置不尽相同,相同地区的旅游企业发展不同类型的旅游设施时,享受不同类型优先区域的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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