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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政策-金坛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1-11-08 人气: 标签:招商政策 金坛

招商政策:
进出口管理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自行进口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等,如涉及进口许可证或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依照有关管理权限征得外经贸部门的同意。
2、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自主经营出口,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应依照有关管理权限征得外经贸部门的同意。
劳动管理政策:
1.企业招收工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指标限制,经向市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后,可按需要向社会公开招用,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和社会养老保险。
2.科技人员可以调动、辞职、停薪留职、停职留薪、兼职等方式到企业工作,可与全民企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科技人员一样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3.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等。

税收管理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税收管理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按24%征收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建基础设施经营期超过15年,企业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3)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免征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的从事农、林、牧业的企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缴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审批,退还交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将分得利润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
(8)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交汇出额所得税;
(9)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外,均免征增值税;
(10)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的所得,按7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1987年8月1日起,来华工作或提出劳务所得,实行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内资企业税收管理政策:
(1)新办的内资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2)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所得税。
土地管理政策:
1、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5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2、企业使用土地年限,以批准该企业的经营期为限;如企业要求延长土地使用期,应在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使用权延期手续。
3、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除国家另行规定外,必须交纳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从取得土地使用权算起,属于产品出口企业的先进技术的五年内免交,自第六年起五年内,按规定的下限标准的50%缴纳,其它企业五年内按规定的下限标准的50%缴纳。

外向型经济优惠政策:
关于发展外向型经济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加大全市利用外资的力度,加速我市经济和国际经济的接轨,鼓励外商、港澳、台胞积极来我市投资,调动外资项目承办单位和个人及全市各方面发展外向型经济的积极性,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这定本办法:
一、 实行优惠政策
1. 外商在金坛投资新办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且出资比例在50%以上、出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下同)的三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五免五减半"的优惠政策,其中超出国家规定部分,实行由地方财政先征后返还。
2. 鼓励外商增资、扩股。外商一次性或累计增资200万美元以上且出资比例在50%以上的,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期满后,以上年应缴的所得税为基数,其新增所得税形成本市财政增收部分,再顺延一次"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超过国家规定部分实行由地方财政先征后返还。
3. 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实行优惠。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支付给国家(本市以上,下同)和农民的以外,其余出让金给予30%-50%的优惠。采用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三资企业经营期限分年度交纳土地年租金。
4. 外商整体收购我市企业,一次性交款的,可按售价享受30%的优惠。
5. 市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对外商出资50%以上且出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流动资金优先安排,中方配套资金优先解决。
6. 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管理。各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时,除出示《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和《江苏省收费员证》外,还应填写常州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收费登记簿。凡收费人员不出示"两证"和填写登记簿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缴费。
7. 对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以上项目,由市政府组织专门班子,实行全程服务,特事特办,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 设立奖励资金
设立外向型经济发展和奖励资金,市每年的预算外资金中划出不少于100万元,作为市外经贸发展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完成"三外"任务突出者的奖励。该资金由市财政局筹集管理,市外经委负责制定使用计划,按实列支奖励,报市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 对完成"三外"任务突出者给予奖励
(一) 奖励种类:
1. 设立利用外资的引荐奖、承办奖、管理奖:
(1) 引荐奖:是对国内外各界人士利用各种关系促成外商来我市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奖励,直接利用外资的奖励金额为: 实际到位
外资(美元)
奖励
百分比
实际到位
外资(美元)
奖励
百分比
政府优惠政策:
《金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和服务的决定》 坛政发[1999]126号 金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和服务的决定坛政发[1999]1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场圃、市各委办局、市直各单位:为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加快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市政
府就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和服务作出如下决定:
一、 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和服务的基本要求
1. 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和服务是一项涉及全市各行各业、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需要坚持不懈、长期抓好的重要工作,全市 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法制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关心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积极、认真地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生产和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努力为外商创造一个按照国际惯例投资、管理、经营的环境。
2. 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随意查封、扣押企业的财产、帐目。变更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的相关规定。
3. 与外商投资相关的工作部门,必须实行行政公示制和服务承诺制, 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外商。在每周5个完整的法定工作日内,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外商服务,当经办人因事因病脱离岗位的,该部门领导必须指定他人代行职权或向外商作出必要解释。
4. 对外商投资的重大项目,应实行跟踪服务和项目责任人制度,加强部门协调,推动项目进展。
二、 综合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5.市外经委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开发区、各乡镇、各主管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部门。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要一次性提供项目审批所需的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一次性讲
清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的修改意见和要求。
6.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每半年至少要召开一次涉外政策说明会,将应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及时传达到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政策透明度,推动涉外政策的贯彻落实,每季度征集汇总外商意见和建议,上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并分送有关部门办理。
7.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凡在本市审批权限之内(限额以上项目除外)且有效文件齐备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8.市计委每年根据国家对外商投资导向、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不定期发布引导外商投资导向的资料,明确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9.市经委要加强对市属工业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的宏观协调和宏观指导。
10.市建委要强化外商投资项目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各个环节的协调服务。在市审批权限内的基础设施和建设等项目,凡有效文件齐备的,一般单项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综合项目的审批,在25个工作日内批复;特殊重大项目的审批,可以酌情放宽批复时间。市环保局要督促外商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在本市审批 权限内一般项目3个工作日内完成;需上报审批的项目积极做好跟踪服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国土管理局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用地审批,有效文件齐备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或向上转报。
三、 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11.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其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法律。市工商、税务、劳动、物价、卫生、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
12.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凡有效文件齐备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办变更手续,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13.市财税机关要及时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税登记;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事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企业享有所得税优惠的审批事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实行新税制而增加的税收返还,自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上一级税务部门的申报手续。
14.市卫生管理部门对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审批,在本市审批权限内且有效文件齐备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宾馆、娱乐场所、商店等公共场所和企业内部餐厅、生活自备水及放射工作单位的审查发证,有效文件齐备的,市卫生、公安等审批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15.市公安部门对常驻本市的外商自行选择的住所和办公住所,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及其他公共利益,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
16.对在金坛的外商投资者、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可帮助办理出入境多次签证,因特殊需要聘用来金坛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应为其办理居住手续。
17.对侵害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刑事、治安案件,公安机关要迅速接警、处警,加大查破工作力度,依法保护外商人身财物安全。
18.对外资企业的出国研修、培训人员给予申办出国护照的方便,对 其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外省暂住人员,确因企业需要出国的,予以受理审核,依法审批发照。
19.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小型消防项目的审批,在符合消防管理规定的前提下,7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型消防项目的审批,在本市审批权限内20个工作日内完成。
20.市劳动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用工保险,劳动保护安全监察管
理和服务,并及时办理有关业务手续。
四、 公用事业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21.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水申请,凡有效文件齐备、水源条件允许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按供水合同规定保质保量按期供水。计 划停水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事故停水立即抢修,并及时通知。接到报漏后抢修人员1小时内到达现场,小漏24小时内修复,大漏立即连续抢修。
22.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供热、供气申请,凡有效文件齐备、气源条件允许的,在打压试漏无问题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停气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事故停气立即抢修并向用户解释。接到报警后抢修人员40分钟内到达现场,一般抢修48小时内完成,复杂抢修72小时内完成。
23.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电申请,低压用电在7个工作日内、高压用电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计划停电应在周五出版的《金坛日报》上公告用户,或三日前电话通知。
24.对外商投资企业自建锅炉供热、供暖的申请,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集中供热的企业,排除锅炉运行事故不得超过36小时。
25.公用排水设施必须保证正常运转,一般故障在24小时内疏通。
26.外商投资企业安装电话单机,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自付费之日起10内开通;迁移电话单机,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10日开通(增加工程量除外)。电话故障修复,自受理之日起非电缆障碍24小时内修复,电缆障碍72小时内修复。
27.各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止或暂停服务。供水、供电、供气、邮电、供热等工程新上项目,在听取相关专业部门的意见 后,按国家规定,在市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下,由主管部门主持设计、施工招投标,任何单位不准垄断外商投资企业的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的采购。
五、 金融系统的管理和服务
28.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汇入、汇出款,要安全、及时、准确办理。收到的国外帐户行付款通知(或总行贷记通知)须隔日入帐。外汇汇出款,上午受理的当日汇出,下午受理的应在第2个工作日汇出;收到的境外开出的信用证要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符合条件的出口信用证押汇业务,外商投资企业结汇,人民币资金在第2个工作日入帐。
29.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必须参加的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险种外,商业保险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投保,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保险费率。
六、 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30.各级行政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会计、律师、公证、审计、评估、咨询、价格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机构要依法办事,强化服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真实准确反映问题,公正公平办理业务,照章合法收费。
七、 逐步实行国民待遇
31.凡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国家非配额、许可证限制的产品,内外销比例自定。
32.凡在我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享有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收费与国内企业同等标准。
33.在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对待。按同样标准收取费用。
34.来我市投资的外商,其住宿、就餐、购置物业、子女就学、购买车船票和旅游景点的门票,与我市居民同一标准收取费用。
八、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管理
35.政府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收费,须凭物价部门审核发给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须持《收费员证》和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认真填写常州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簿,凡不按规定收费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缴。
36.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外商投资企业拉赞助、搞集资、安插人员及利用生产资料谋取利益等各种形式的摊派。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借会议、检查、评比、培训等收取不合理费用。
37.市物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管理,对收费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
九、 受理外商投诉
38.市政府外商投诉中心(设在市外经委)是受理和处理外商投诉的主管机构,也是全市外商投诉处理的牵头单位,并具体负责对投诉案件进行分拨、督办和跟踪反馈。
39.市政府外商投诉中心受理外商投诉及上级领导交办的纠纷案,除特殊情况外,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音,15个工作日将受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各部门、各单位接到市政府外商投诉中心拨转的外商投诉处理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向市政府外商投诉中心反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毕的,要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因责任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受理外商投诉工作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40 市政府外商投诉中心受诉协调意见为终结协调意见,投诉人对终结意见有异议,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加强涉外监督
41为了保证本意见的贯彻实施,强化涉外监督,由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局、市人事局、市委宣传部等部门,组成金坛市改善外商投资服务监督小组,市监察局为组长单位,对我市各部门执行本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通过外商投诉、群众举报、外商评议、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新闻舆论监督等方式进行。凡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市改善外商投资服务监督小组应将情况进行通报, 并作为部门年度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对造成损失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或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直至调离岗位;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2 凡涉及外商投资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服务内容细化,服务标准量化,接受监督公开化。
4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决定为准。
44本决定由市外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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