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管理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自行进口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等,如涉及进口许可证或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依照有关管理权限征得外经贸部门的同意。
2、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自主经营出口,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应依照有关管理权限征得外经贸部门的同意。
劳动管理政策:
1.企业招收工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指标限制,经向市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后,可按需要向社会公开招用,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和社会养老保险。
2.科技人员可以调动、辞职、停薪留职、停职留薪、兼职等方式到企业工作,可与全民企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科技人员一样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3.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等。
税收管理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税收管理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按24%征收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建基础设施经营期超过15年,企业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3)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免征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的从事农、林、牧业的企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缴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审批,退还交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如将分得利润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
(8)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交汇出额所得税;
(9)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外,均免征增值税;
(10)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的所得,按7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1987年8月1日起,来华工作或提出劳务所得,实行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内资企业税收管理政策:
(1)新办的内资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2)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所得税。
土地管理政策:
1、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5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2、企业使用土地年限,以批准该企业的经营期为限;如企业要求延长土地使用期,应在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使用权延期手续。
3、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除国家另行规定外,必须交纳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从取得土地使用权算起,属于产品出口企业的先进技术的五年内免交,自第六年起五年内,按规定的下限标准的50%缴纳,
其它企业五年内按规定的下限标准的50%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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