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招商网-常州投资项目综合信息平台
English | 日本語 | RSS订阅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招商动态 > 溧阳市招商 > 正文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工业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1-11-10 人气: 标签:
溧阳市工业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工业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业务操作与管理,控制基金风险,提高运作效率,确保基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担保基金的管理机构定名为市工业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隶属于市经贸局,为事业法人,享有独立的经营权与民事权。
第三条  设立基金的目的在于帮助具有发展前景的工业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促使其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分担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债权的实现,增强金融机构对工业企业提供贷款的信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为保证,即担保中心与贷款银行约定,当受保企业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中心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担保中心以安全性、流动性、合规性、社会性为基本运作准则,以微利经营、控制风险、平等自愿、公平守信为开展担保业务的经营原则。
 
             第二章    基金设立与组织管理  
第六条  基金资本由政府投入,包括国内机构、团体、企业及集团的资助等形成,其来源渠道有:
(一)市级财政预算编列的资金投入;
(二)企业及集团提供的资助;
(三)国内有关机构、团体、组织提供的资助;
(四)市国有工业企业产权出售收入划拨(含经有资质机构确认的各类资产);
(五)基金收益补充;
(六)其它。
基金资本总额为10300万元人民币,以后视情况分期逐步补充。
第七条  担保基金设立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委”),监管委设主任1名,由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1-2名,成员若干名,分别由市经贸局、财政局分管领导及有关金融机构分管信贷行长担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监管委的日常工作由市经贸局负责,监管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和修改担保中心内部规章制度;
(二)决定担保中心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三)研究和审定大额担保项目;
(四)提名担保中心主任人选,由市经贸局聘任;
(五)听取和审议担保中心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六)审定和修改银保合作协议;
(七)审定担保中心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根据担保业务的特殊性,设立担保业务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审委”),成员有市经贸局、财政局、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担保中心应加强内部考核体系建设,业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每年进行定期轮训和考核。
第三章    担保对象和种类
第十条  本基金担保对象为我市市工业企业中成长性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科技型、知识型、特色型企业。
第十一条  申保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连续经营1年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生产设施,资产负债率在全市工业企业平均水平以下;
(三)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经营有效益,具备偿付能力,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
(四)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在相关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五)依法经营,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政策;
(六)按担保中心规定一次性缴纳一定比例的风险保证金,同时企业必须有有效财产抵押、或经营层个人的财产抵押、或他人提供的信用担保作为基本依据。
第十二条  申保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中心不提供担保:
(一)不按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的;
(二)与担保中心逾期债务关系尚未解除的;
(三)有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的;
(四)经营状况恶化,经专家咨询评估,难以改变状况的;
(五)不按担保中心规定缴纳风险保证金或不提供经营层人员的有效资产证件及他项权证的。
第十三条  本基金担保品种主要为流动资金贷款、市确定的重大工业项目贷款和小额的技术改造贷款及科技开发贷款。
第十四条  担保中心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担保总额不低于基金资本额的5倍,最高放大倍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放大倍数(不含市定重大工业项目的担保)。
第十五条  担保中心向受保企业收取担保费。担保费一律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一次性收取。担保费率为担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分三种情况计收:
(一)担保期限在6个月(含)以内的,0.5%;
(二)担保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含)以内的,1%;
(三)担保期限在1年以上的,1.5%。原则上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
受保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担保费,受保企业不缴纳担保费,担保中心有权拒保,相关银行不得放贷,否则担保无效。
第十六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对连续3年以上资信优良的受保企业,实行授信制度,授信额度依据受保绩效、资信等级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章    担保程序与担保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担保中心办理担保业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贷款申请及资信调查。企业可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金融机构经审查同意后,通知借款企业办理担保手续,并向担保中心出具书面意见(贷款意向书)。
(二)担保申请。借款企业根据金融机构通知和贷款意向,向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其他必要材料。
(三)担保审核。担保中心受理借款企业担保申请,会同金融机构共同调查认证,对担保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查。
(四)担保审批。担保审核通过后,担保中心按审保分离制度,根据规定权限由保审委和监管委审批担保项目。
(五)签订担保合同,交纳担保费。担保中心经审批同意后,必须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与受保企业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包括被担保贷款种类、金额、借款期限、保证方式、范围、期间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受保企业必须在签订保证合同后一次性支付担保费,否则担保手续无效,贷款银行不得发放担保贷款。
(六)发放贷款。保证合同签订后,贷款银行对受保企业正式办理贷款审批发放手续,受保企业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同时,贷款银行向担保中心送交放款通知。
第十八条  担保中心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依据受保企业资信状况、受保金额等确定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包括提供反担保人和抵押(质押)方式两种。
第十九条  担保中心应建立健全严格的担保操作管理责任制,从内部控制风险。担保金额在600万元(含)以下的,由监管委授权保审委审批;600万元以上由监管委集体讨论后予以审批。
第二十条  市定重大工业项目资金的担保需凭市文件或专题办公会议纪要直接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并在监管委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一条  下列担保项目必须由监管委集体审批:
(一)经专家调查评估后证明其市场前景看好,预期收益较好,能够在短期内扭亏为盈,暂不符合某些担保条件的项目;
(二)科技含量较高,小而精、小而特、小而专而不具备某些担保条件的项目;
(三)大额重点工业项目资金的担保。
以上三项担保时限及反担保措施等事项由监管委集体讨论,以会议纪要为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定期检查督促制度和离职审计制度,将各级担保审批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置于有效监督之下。
第二十三条  担保中心应加强与贷款银行的合作,建立稳定的信息网络,相互交换和通报受保企业信息,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担保基金的稳健发展。
第二十四条  担保中心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中心应根据担保业务运行情况,逐步提取风险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位补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账损失。各种准备金的具体计提比例由监管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    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担保中心开展担保业务经营的基本目标是: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基本资本金的10%以内,代偿率控制在3%以内。最终赔付损失控制在代偿总额的50%以内。当超过上述控制界限时,担保中心必须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调整担保规则(市定重大工业项目业务不在此范围)。
第二十六条  当受保企业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时,首先由贷款银行组织催收与追偿。逾期3个月后,对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担保中心凭银行的代偿通知书,经调查核实后,承担代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担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担保中心要加强追偿工作,主要措施有:
(一)增强债务人偿还能力。担保中心组织专家为债务人进行咨询评估,为其出谋划策,帮助其摆脱困境,然后担保中心同其制订还款计划,增加还款次数,化小每次还款数额,逐渐收回债务总额,还款计划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二)要求反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
(三)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四)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扣收债务人应收款。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中心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贷款银行允许受保企业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二)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三)贷款银行允许受保企业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四)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双方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担保中心应建立并逐步完善与担保业务相适应的财务核算与报表体系,对基金资产、净值、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按照《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相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基金净值限于存入相关贷款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允许将其中一部分投资于国债,但不得投资于股票、房地产和企业债券,不得直接用于贷款和商贸活动。
第三十条  基金所得收益包括担保费收入、各项存款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基金收益全部用于充实基金资本。
第三十一条  由市经贸局财务科负责检查、稽核担保中心日常账目及各种会计报表,以保证财务账目的真实、准确、有效。
第三十二条  担保中心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和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监管委报告。按季向财政部门上报财务报表,接受财政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原《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中小工业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发〔2003〕1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网址:
下一篇:国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