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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及利亚投资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6 人气: 标签:

  阿尔及利亚实行对外开放政策,鼓励外国投资,对外企实行国民待遇。投资法规定,本国人和外国人在阿投资办企业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

  阿于1993年出台了投资法,鼓励私人投资并赋予许多优惠政策,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收更多的外国投资,阿政府于2001年8月20日出台了修改后的投资法。

  该投资法与过去最大的区别在于加大了对外国投资的开放力度,规定外国企业既可直接在阿投资办厂,也可在阿公共企业参股经营。投资法保证外国投资者可以将利润汇出境外。为简化投资程序,缩短项目的实施期限,投资法提到要建立一个国家投资发展局,代表不同政府机构的职能,实行一个窗口办公。2002年,该局在阿尔及尔、奥兰、安纳巴和乌尔格拉先后设立了四个“一个窗口”办公机构。在全国各省尚未普遍成立该机构之前,这四个机构暂时负责各自周边地区的投资业务。其中阿尔及尔负责14个省的业务,奥兰负责14个省,安纳巴负责13个省,乌尔格拉负责7个省,2003年2月,在布利达设立的“一个窗口”机构正式对外办公,负责原来划归阿尔及尔负责的6个省的业务。此外,投资法还提到要建立一项支持投资的基金和一个优先投资机制。支持投资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政府应当为投资所承担的部分,特别是用于为实现该项投资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投资机制对在某些特别需要开发的地区内及在对国民经济有特殊重要意义领域内的投资,如使用可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节约能源和保持可持续发展的项目,在项目的兴建和经营期间内,分十年定期提供减免各种税收等优惠。投资法还规定,对重大的外国投资项目,外国投资者可以与阿政府就优惠政策进行商讨或提出要求。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单独为该项目规定更优惠的条件。

  此外,阿政府为方便外国投资者实施投资项目,建立并开发整治了两个免税区。第一个免税区位于阿东部沿海的Bellara,有面积500公顷,靠近一个机场和一个年吞吐货物500万吨的新港口。该免税区还与主要的公路和铁路相连。根据规定,在区内成立的工业和贸易企业要将至少80%营业额的产品出口。区内企业还享有以下优惠待遇:

  1、除旅游车关税和社会保险外,免除所有税收、附加税或关税;

  2、免除收入所得税;

  3、可以不按劳动法规定,通过签订协议与雇员建立劳动关系;

  4、自由进口投资所需的各种物资;

  5、经允许,在区内生产的20%的产品可向阿境内销售。

  第二个免税区位于首都阿尔及尔西郊、占地2000公顷的新城Sidi Abdellah,那里将建成一个信息和通讯高技术研究和开发中心。2001年4月26日,阿总统布特弗利卡宣布了准备把该城建成一个信息和通讯高技术研究和开发中心的计划。根据这一计划,这里将兴建30000套住宅,建成后可增加20000个就业机会。

  阿政府于2000年4月2日发布了关于工业装配生产审定法,规定在阿从事工业装配和组装生产需报阿工业部批准。企业申报时应提供的材料有:营业证书、税务证明、生产设备和工具清单、散件技术说明、生产设备投资金额变化情况和雇员技术水平。阿工业部根据组装内容和所占比重、生产设备投资多少以及组装人员技术水平等,在30天内做出评估报告,确定该项目的类型,作为海关征收散件进口关税的依据。2000年阿财政法规定的按散件组装征收海关税项的产品有:空调、冰箱、洗衣机、洗碗机、电话机、手机、电视机、收音机、铲车、汽车等。属半散件SKD装配,进口税率为30%;属全散件CKD装配,进口税率为15%。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一旦发现企业违规生产,已给予的税收优惠将被撤消和追究。

阿尔及利亚投资法
2001年8月20日关于发展投资的第03-01号法令

  共和国总统
  ——鉴于宪法,尤其是其中的第122款和124款;
  ——鉴于1988年7月18日第88-18号关于加入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联合国会议上通过的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条款公约的法令;
  ——鉴于1995年1月21日第95-04号关于修改解决国家和外国侨民之间有关投资纠纷公约的命令;
  ——鉴于1995年1月21日第95-05号关于同意成立国际投资保障局条文的命令;
  ——鉴于1966年3月26日关于旅游风景区的命令;
  ——鉴于1975年9月26日经修改和补充的关于民法的第75-58号命令;
  ——鉴于1975年9月26日经修改和补充的关于贸易法的第75-59号命令;
  ——鉴于1976年12月9日经修改和补充的关于注册法的第76-105号命令;
  ——鉴于1979年7月21日经修改和补充的关于海关法的第79-07号法令;
  ——鉴于1983年2月5日经修改和补充的关于环境保护的第83-03号法令;
  ——鉴于1983年7月2日经修改和补充的关于社会保险的第83-11号法令;
  ——鉴于1984年7月7日经修改和补充的关于财政法的第84-17号法 令;
  ——鉴于1986年8月19日经修改和补充的关于碳化氢的研究、开发和管道运输的第86-14号法令;
  ——鉴于1987年1月27日关于领土整治的第87-03号法令;
  ——鉴于1990年4月7日关于社区的第98-08号法令;
  ——鉴于1990年4月7日关于省的第90-09号法令;
  ——鉴于1990年4月14日经修改和补充的关于货币和信贷的第90-10号法令;
  ——鉴于1990年12月1日关于产业法的第90-30号法令;
  ——鉴于1990年12月31日关于1991年财政法,尤其是与税收法有关的第38款和65款的第90-36号法令;
  ——鉴于1993年10月5日关于促进投资的第93-12号法令;
  ——鉴于1995年8月26日经修改和补充的关于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第95-22号命令;
  ——鉴于2001年7月3日关于矿业法的第01-10号法令;
  
  经部长会议通过,颁布本法,其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在物资生产和服务的经济活动中实施的本国和外国投资以及给予转让和/或许可证范围内实施的投资,均适用本法所立之规定。

  第2条:本法投资的概念如下:
  1、用于新建企业、扩建企业、恢复企业或改建企业范围内的资产购置。
  2、以货币或实物的企业资本参股。
  3、在企业部分或全部私有化的范围内恢复企业业务。

  第3条:上面第1条、第2条规定的投资,可享受本法的优惠。获得这些优惠的条件由下面第18条中所述的国家投资委员会制订。

  第4条:除法律和法规有明文规定的行业和环境保护外,投资不受领域的限制。

  上述投资完全享有现行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保护和保证。

  享受优惠的投资在实施前,首先要向下面第6条中所述的投资局提出申报。

  第5条:投资申报、优惠申请和给予优惠的决定的形式和细则,均由法律另行规定。

  第6条:在总理府下面设立一个国家发展投资局,以下简称“投资局”。

  第7条:投资局应在提交申请优惠30天内:
  ——向投资者提供实施投资需要的行政文件;
  ——通知投资者是否同意其提出的优惠申请;

  如果投资者未获答复或对投资局的决定有争议,投资者可以向投资局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该机关必须在15天内给予答复。

  投资局的决定可以诉诸法律。

  第8条:投资局的决定,除说明享受优惠的投资者外,还要确定向其提供的优惠条件,以及根据本法规定投资者应履行的义务。

  投资局对有关投资者和提供优惠条件决定的摘要应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第二章 优惠

第一节 普通条例

  第9条:除普通法规定的税收、附加税收和关税说明外,上面第1、2条确定、按下面第13条所述实施的投资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1、直接用于投资实施而进口的设备,海关税按低税率征收。
  2、直接用于投资实施的产品和服务免收增值税。
  3、免征在投资范围内购置的全部不动产的有偿转让税。

第二节 特别条例

  第10条 下列情况下的投资享受特别优惠:

  1、在其发展需要国家特别扶持的地区的投资;

  2、对国民经济发展,尤其是对采用的技术能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节约能源和带来可持续发展具有特别利益的投资。

  以上第1款所述的投资地区和第2款所述的投资将由后面第18条所述的国家投资委员会予以规定。

  第11条 上面第10条1款所述的地区实施的投资享受以下优惠:

  1、实施投资
  ——免征在投资范围内购置的全部不动产的有偿转让税。
  ——组建注册和增加资本时,固定的注册税按低税率千分之二(2‰)征收。
  ——经投资局估价后,国家全部或部分地承担为实施投资所需要的基础建设费用。
  ——直接用于投资实施而进口的产品和服务,无论是进口的,还是在当地市场上获得的,免征其应课的增值税。
  ——直接用于投资实施而进口的产品,海关按低税率征收。

  2、证明经营后:
  ——10年经营期内免征公司利润税(IBS)、分配利润总所得税(IRG)、工资税(VF)和专业营业税(TAP)。
  ——用于投资范围内的不动产,从购置之日起10年内免征土地税。
  ——给予能改善和/或有利于投资的额外优惠,如结转亏损、折旧期限。

  第12条 上面第10条2款所述的投资,应由发展投资局代表国家和投资者签订协议。

  该协议经后面第18条所述的国家投资委员会批准后在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官方公报上公布。

  协议条款特别要在授予须通过可享受这些额外优惠的投资来说明的转让权和/或许可证时商定。

  第13条 在决定授予优惠时,应预先商妥实施前面第1、2和10条所述的投资的期限。

  该期限从上述决定通知之日起计算,除非前面第6条所述的投资发展局另有追加期限的决定。

第三章 投资保证

  第14条 在投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与阿尔及利亚自然人和法人享有同等待遇。

  除阿政府与外籍人员的政府签订协议另有规定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享有同等待遇。

  第15条 如投资者无明确的要求,今后对某些条款的修改和废除,不适用于在本法范围内实施的投资。

  第16条 除现行法律有规定的情况外,所实施的投资不得通过行政途径征用。

  对于征用,应予公正和公平的赔偿。

  第17条 因投资者引起或因阿政府对投资者采取措施引起而产生的外国投资者和阿政府之间的任何争议,将诉之于有关司法部门。与阿政府签有关于调解和仲裁的双边、多边协议的或签有含仲裁条款或双方同意由专门仲裁机构仲裁的特别协定的除外。

第四章 投资机构

第一节 国家投资委员会

  第18条 设立由总理主持的国家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19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
  ——提出投资发展的战略和优先建议;
  ——提出投资鼓励措施与实际变化相适应的建议;
  ——就上面第12条所述的协议发表意见;
  ——就对上面第3条所述的投资给予优惠发表意见;
  ——结合领土整治的目标,就须享受本法规定的特别条例的地区发表意见;
  ——向政府提出启动支持和鼓励投资机构所需的任何决定和措施的建议;
  ——吸引、鼓励与投资出资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和手段的建立和发展;
  ——处理与实施本法有关的其它所有问题。

  第20条 委员会的组成、机构和运作将通过法律另行规定。

第二节 国家投资发展局

  第21条 上述第6条提及的投资局是具有法人资格和财务独立的公共机构。

  投资局在投资领域的使命为同有关管理部门和机构合作
  ——确保促进、发展、监督投资;
  ——接待、通报、协助常驻或非常驻投资者;
  ——通过“一个窗口”的服务便利办理公司构建及项目落实的手续;
  ——在现行规定范围内给予投资优惠;
  ——管理第28条所述的投资扶持资金;
  ——在免税阶段,确保投资者遵守承诺。

  投资局的组织及运作由法律另行规定。

  第22条 投资局总部设在阿尔及尔,在地方拥有办事机构。投资局可在国外设立代表处。

  地方办事机构及国外代表处的设立及数量将由法律另行规定。

  一个窗口

  第23条 在投资局内部设立一个窗口,由同投资有关的管理部门和机构构成。

  依照规定,一个窗口有权为落实上面第4条所述申报的投资提供必要的行政服务。

  一个窗口的决定可抗辩有关管理部门。

  第24条 投资局地方办事机构设立一个窗口。

  第25条 一个窗口同有关管理部门和机构合作确保简化办理公司建立及项目实施的程序和手续。

  监督已决定的投资简化手续的实施。

  第26条 对于已解散国有企业的剩余资产,为保证发挥这些资产的作用以发展投资,国家建立地产及不动产清册,由上面第6条所述的发展投资局负责其管理。

  本条款的执行细则由法律另行规定。

  第27条 投资用地的提供由地方一个窗口负责投资用地的机构执行。

第五章 补充条款

  第28条 建立专用账户的投资扶持资金。

  此项资金用于资助国家为给予投资优惠而承担的费用,尤其是为实施投资所需的基础设施工程的费用。

  可列入该账户的账单由上述第18条提及的国家投资委员会结算。

  此项资金的组织及运作执行细则由法律另行规定。

第六章 其他条款

  第29条 在现行投资优惠满期之前,在符合给予优惠的条件之下,投资者依据鼓励投资法律享受优惠的权利保持不变。

  第30条 享受本法所规定的优惠的投资可被转移或转让,接手人可享受原投资者所有的优惠,但须向投资局保证履行原投资者所承担的各项义务,否则,优惠将被取消。

  第31条 由中央银行正式确认引进的,以中央银行挂牌标价的,可以正常自由兑换的外汇作资本的投资享受所投资本和所得利润可自行汇出境外的保证。该保证是指转让或清偿的实际纯收入,即使此金额超出原始投资资本。

  第32条 享受本法优惠的投资,在享受优惠期内,接受投资局的监督。

  投资监督由投资局与负责监管因享受所给予优惠而应履行的义务的管理部门和机构共同执行。

  第33条 若未遵守上述第13条确定的投资实施期限及优惠给予条件,在不损害其他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优惠将按被给予时的相同形式予以取消。

  第34条 在上述第6条提及的投资局成立之前,由促进、支持、监督投资局(APSI)负责执行本法令的规定和处理上面第29条所述过渡期产生的影响。

  第35条 除上述提及的有关碳化氢的法律外,一切与本法相抵触的原有规定一律废除,特别是1993年10月5日关于促进投资的第93-12号法令。

  第36条 本法将在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官方公报上发布。

2001年8月20日于阿尔及尔
阿卜杜勒阿齐兹.布特弗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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