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阿中央银行2005年5月31日现行外汇政策分析报告编译) 一、外汇收入 1、产品出口收入 对出口产品的外汇收入仍然采取强制性结算(兑换),根据阿根廷经济生产部 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的规定,根据出口产品的不同,应在自完成装船日起60至360日内进行结算。 阿根廷中央银行要求在90内完成具体结算手续,如出现买方未付款或者外汇收入用于支付出口信贷,结算手续时限可放宽至180日。 如出口资本、技术或交钥匙项目产品,在出口商与进口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结算可在上述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规定的期限以外进行,条件是偿付日期不超过 自完成装运日起3年。 服务贸易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在统一自由兑换市场进行结算的外汇收入,应根据中央银行在超期当日公布的参考汇率进行兑换。如参考汇率高于结算时的汇率,则以结算时的汇率进行兑换。 允许以下情况在境外进行的出口收入: 同时也允许以下由中央银行预先同意的出口收入: 公司合并方面,在公共商业注册中心注册合并后,在合并过程中,解体的机构尚未完成的所有有关贸易、结算、预付款、贷款的清算应由合并者来负责。在此意义上,由解体机构产生的出口外汇,可由合并者支配。 相关金融机构可以出具出口装船许可完成证明,条件是已经记录至少相当于FOB或CIF价格总额30%的外汇收入。 同样,相关金融机构负责装运许可的后续跟踪。可以受理与中央银行规定不同的案件,条件是由进口商提供有关的材料和说明证明相关的款额,或者是在目的地拒收或部分收讫的证明。 由于进口商未付款造成的装运未完成,负责后续跟踪的金融机构在报告未完成装运时,还应根据以下条件认定为收款阶段: 2、服务贸易出口收入 所有的服务贸易出口收入100%应进行结算。其中,向非居留者提供的服务所得应在105天内进行结算。 3、收益及有偿现期转让无结算要求。 4、资本金 与国外私人、金融和非金融行业以债券、金融信贷和金融贷款为形式的债务操作,由债权人从2005年5月26日起偿付的,不可在收入之日起365天内进行结算。 以下自偿付之日起期限内的外汇可以进入兑换市场进行结算。 5、其他 由居留者因非金融和非生产型的资产出让收到的外国货币,如:运动员许可证、执照、铭牌、著作权、税金、执照权、经营权、租约或其他可转让合同等,应在当地兑换市场在收到资金30日内进行结算。 二、外汇支出 1、进口产品支出 所有的进口产品均可通过预先支付完成。任何产品应在预先支付后360日内出具产品国内销售证明。 如未在期限内于国内销售,应将预付款额或未在国内销售的产品所用额度进行结算。汇率小于预付款日的参考汇率。 允许在国内销售期限平行时间内进行进口预先偿付债务。 2、服务贸易支出 对于向国外服务贸易提供者付款不存在任何限制(如:运费、保险、税金、技术服务、酬金等)。 3、利息、收益、股利 允许在统一自由兑换市场进行购汇,以支付私人金融或非金融行业的利息,条件是: 如提前进行国外债务利息支付,主管机构应确认债务人根据3602号公报提供债务申明,并符合4177号公报中的要求。 进入统一自由兑换市场向国外支付利息的资金,要符合有关审计要求。 4、金融债务 允许在统一自由兑换市场向国外私人非金融行业支付外债资本服务费用,条件是: 5、向非居留者售汇 非居留者可在统一自由兑换市场购汇,转帐至国外的银行帐户,用于: 上述1)、2)、3)、4)、5)点中的操作没有额度限制,但是在6)、7)、8)点中操作总额每月超过2,000,000美元或第8)点中非居留的自然人、法人的操作行为每月超过500,000美元时,需要征得中央银行得预先同意。 在第3)点和第8)点中,应确认投资的最小驻留期限具有操作性,而新的结算操作应从2005年5月26日起,最小驻留期为365天。 非居留者的兑换操作,上述规定未作规范的,如金额超过每月5000美元,应征得中央银行的预先同意。 国际组织和官方信贷机构不受上述条款约束。 6、衍生金融操作 在国内进行的操作和结算: 对外操作: 7、居留者外国资产的形成 居留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属于金融业的,可以在统一自由兑换市场每月限量购汇用于:在外投资不动产,向非居留者提供借贷,参与在外直接投资,自然人在外的资产重组投资,其他的在外投资,法人在外的资产重组投资,购汇购旅行支票等。 一般金融机构目前的月份限额为2,000,000美元,但是该限额还可升高。 限额的升高主要针对对外资产重组投资,分为以下几个情况: 8、授权机构外汇总状况 机构外汇总状况(PGC)是机构结算外汇资本总额的体现,如: 可用的铸造金币、金条(锭)、外币、在外国银行的外汇储备,OCDE成员国颁布的外国公共投资证书且有该国主权担保,且国际风险不低于“AA”,在国际信誉不低于“AA”的国外银行的定期存款。同样包括不超过48小时内的资本买卖和结算。 第三方担保的外国资本,第三方的未结算而转帐余额以及外汇和有价证券的买卖,对外直接投资不属于PGC定义范畴。 PGC的最高限额每月进行计算,并于每月第一天生效。最高限额是基于中央银行上月操作金额的10%。如果计算的最高限额低于1,500,000美元,则以1,500,000美元为最高限额。 最低限额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兑换的当地操作超过15例(包括15例)时可增加至2,000,000美元。 授权机构进行兑换均需要征得中央银行的预先同意,当执行交付时,需用到组成PGC的外币或外资本,可有下列特例: 三、其他 1、资本市场 在证券交易所和自我约束的证券市场进行的证券操作,应通过以下机制进行: 上述项目均不允许用外币,或通过委托保管帐户、第三者帐户进行买卖有价证券的结算。 2、自动提款机操作 因旅行和旅游在本国购汇和向居留者售汇,可以不受时间限制的在当地自动提款机上在当地帐户间进行电子转帐。 3、私人金融和非金融行业的证书发放和其他外部义务的申报 根据2002年5月7日的3602号公报的要求进行。 4、直接投资的申报 根据2004年11月10日4237号公报的要求: 5、其他 在授权机构执行兑换操作时,不论是比索或外币交易,操作必须以用户姓名进行,且不用现金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