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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湾合作委员会(GCC)国家关税联盟法 节选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2 人气: 标签:

  去年年底,GCC国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开始6个成员国实施统一关税。

  2002年12月31日,“海湾新闻报”刊登出了阿联酋海关委员会提供的关税联盟法节选。现在翻译如下,供各界参考。
  
  GCC关税联盟将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的阶段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到2003年年底为止。第二阶段从2004年1月开始,到2004年12月为止。

  最终目的地机制:

  过度期的关税税收的征集

  货物起源:GCC国家的第一入境关

  整批货物入关:

  (一)在三年过度期内,全部入关手续(包括统一报关、检验和征税)都在第一入境关(即货物抵达的第一个海湾国家海关)进行。

  全部手续办完之后,这些货物将被铅封,然后直接或间接的从这个第一入境关运送往海湾国家的最终目的地。

  第一入境关将向最终目的地签发一份记载着货物值和关税额的进口申报单。

  另一联进口申报单将盖上印章,证明货物离开了第一入境关,转运往其它海湾国家。

  (二)为了方便成员国之间的关税结算,在整批货物上征收的关税将记入专用帐户。

   批量货物入关:

  (一)批量货物入关是指贸易商把货物发送往各个最终目的地之前,先在入境关办理完毕海关手续,然后分批转口到GCC国家。报关单和原始进口申报单拷贝都将随同该批量货物发往要去的目的地。所有单据都要保存齐全。

  (二)在GCC成员国之间经过的各个海关关卡,都要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以证明这些货物进入或运出了这个国家。为了方便成员国之间的关税结算,所有单据都要保存齐全。

  (三)为了方便成员国之间的关税结算,在批量货物上征收的关税将记入专用帐户。

  如果货物起源于当地市场:

  在过度期间内,起源于当地海湾市场的外国货物要直接或间接的发往其它GCC国家市场,须按下列要求进行。
  1)在2003年1月1日之前进口到GCC国家外国货物,起源于当地市场,将在最终目的地完税。
  2)在2003年1月1日以后进口到GCC国家的外国货物,只要它们的进口者能证明他们在关税联盟成立之后已经缴过税,就不用再额外缴税。在第一入境关缴的税就足够了。
  3)在2003年1月1日以后进口到GCC国家的外国货物,如果它们的进口者不能证明它们在关税联盟成立之后已经缴过税,在最终目的地就要缴税。
  4)根据与GCC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免税进口的外国货物,二次再出口时,要在进口国边境海关缴税。
  5)为了方便GCC成员国之间的关税结算,GCC国家将认定便于统计的报关单。
  6)报关单将由货物所有者或者他们的代表填写,在出关处由海关进行鉴定。同时接受检验的还有当地的含有货物实际价值的单据和原产地证。
  7)在进关或出关处,海关部门将在报关单上盖章,证明货物已经进关或是出关。
  8)用于统计目的的报关单将被计算机化,这样第一便于各个海关监督GCC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第二能保证GCC成员国之间清算关税时的信息的准确性。
  9)为了方便GCC成员国之间的关税结算,不管运入当地市场的外国货物要在第一入境关停留多长时间,都要在那里计算这些货物的价值。同时也要查看必备的文件单据和通过必要的手续程序。
  10)如果任何一个GCC成员国要取消或去掉GCC国家共同货物清单上的某个受限制的或被禁止的货品,或者某个海湾国家要去掉或增加经过共同批准的货物清单上的某个货品,必须通报所有GCC成员国。

  GCC成员国之间海关关卡的海关责任

  第一阶段:

  在第一阶段(2003年1月至12月),GCC成员国之间的海关关卡将重点完成实行关税联盟所要的海关手续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GCC成员国海关之间将取消出口、二次再出口和转口的相关措施。
  2)在GCC成员国之间的海关关卡,将查验进口文件和关税文件。海关官员要确保关税已经交纳,并没有违禁品。
  3)GCC成员国之间的海关关卡必须按照进口国的要求,保证实施过与某些进口货物有关的非海关措施。
  4)直接从一个GCC成员国运往其它成员国的外国货物,必须实施上述措施。具备GCC关税联盟同意的当地的单据和文件,就足能证明这些货物可以转运。
  5)GCC成员国生产的货物,附有报关单和当地单据就可以在GCC成员国之间自由流动。但是必须附带报关单和相关单据。
  6)必须定期向负责实施关税联盟的委员会递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阶段:

  在第二阶段(从2004年1月开始到12月为止),GCC成员国之间的海关关卡都从第一阶段的实践中对关税联盟增强了信心,获取了经验,各海关将继续做如下工作。
  1)将继续查验进口文件和关税。海关官员将继续确保关税的征收和无违禁品出入。
  2)为了能够证明外国货物是从一个成员国直接转运到其它成员国,GCC成员国之间的海关关卡只要查验当地的单据和海关联盟同意的文件就可以了。

  外国货物二次再出口的退税规定:

  已经征收关税的外国货物要二次再出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退税。
  1)出口者或二次再出口者必须是进口该货物的进口者,必须明白无疑的向海关部门证明是他或她购进的这些货物。
  2)二次再出口的货物价值不得少于5000美元或不少于相当于5000美元的当地货币。
  3)从非GCC国家进口的货物,从交纳进口关税之日起,二次再出口之前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
  4)外国货物进口时必须是一次运达,这样便于通过进口文件加以确认。如果二次再出口者能够向海关证明再出口的货物是该次运达货物的一部分,那么,整批进口的货物可以分批次再出口。
  5)外国货物决不能是在当地用过了的,必须是进口时的原有状况。
  6)只有完税的外国货物才能退税。
  7)外国货物二次再出口之后才能退税,而且所有二次再出口文件必须通过查验。
  8)二次再出口外国货物时,必须使用统一的报关单。
  9)以上规定将在实行统一查验关卡和对外国货物实施共同关税后立即生效。
  10)以上规定将在付诸实施三年之后,根据成员国的具体要求进行修订。
  11)以上规定将超越目前各成员国现行的全部法律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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