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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黑外资法介绍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6 人气: 标签:

  为重建波黑经济和吸引外资,波黑对外贸易经济关系部于1998年3月制定了《外国直接投资政策法》,经修订,《外国直接投资政策法》,于1998年9月22日正式生效。该法规是波黑国家一级的吸引外资法,其内容截至2003年没有任何变更,它是指导外国投资者对波黑进行投资的法律基础。

  但是,波黑宪法规定,波黑的政体和经济由两个地方实体(一个实体为波黑联邦,另一个实体为塞族共和国)分治,所以,波黑的《外国直接投资政策法》规定,两个实体须在国家外资法生效后60天内,遵照国家法规的方针政策,颁布各自实体与国家外资法相符合的地方法规。据此,塞族共和国议会于1999年5月18日通过了法案,决定在塞族共和国应用波黑国家一级的《外国直接投资政策法》,并根据国家法的政策,制定实体吸引外资的相应法规。波黑联邦在对外公开宣布执行波黑国家一级的吸引外资法的后,同时仍在应用前波黑共和国1995年6月2日公布,3日生效的《波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和1992-1998年期间制定的其它相关法规。

  因此,波黑国家一级的吸引外资法是个基本法,在实际运作中,在遵守波黑国家外资法的同时,投资者还须根据实际投资情况,遵守地方实体的法规。

  现将波黑吸引外资的法规和政策以及波黑地方实体相关法规的差异介绍如下:

  一、波黑国家外资法的主要规定有:

  1、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和投资利润再投入方面,享有与波黑国民同等的权利,即外国投资者与波黑国民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可以对法规规定的波黑所有经济领域进行投资。

  2、外国投资者依法享有的权益和纳税优惠的规定,不能因未来的法规变更被终止和废除。如果未来的法规更加有利于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有权进行选择和决定对其适用和有利的法规。

  3、除了生产和销售军用武器、弹药、军用设备和公共媒体信息外,外国投资可以自由进入波黑市场,不受限制。公共媒体信息领域包括:广播、电视(包括有线电视)、电子媒体(包括因特网)、报纸以及在当地市场出版和发行的其他出版物。对军用武器、弹药、军用设备和公共媒体信息领域的外国投资属于限制类投资,向这些领域投资须首先经过地方实体法定部门的严格审批,而且,对这些领域的外国投资额不能超过企业资本总额的49%。

  4、对外国投资的批准有严格的时限,法定审批部门应在收到外资申请后30天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审批部门另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审批期将超过30天的除外。如果审批部门认为,对外资申请批准的时间需要延长,审批部门应在30天内通知申请人,并在自收到申请之日算起90天内最终完成审批。如果法定审批部门未在收到申请后的上述期限内作出决定,外国投资则被视为自动获得批准。

  5、外国投资申请经批准后,其有效期长期固定不变。经批准的外国投资企业将被公布在波黑的国家公告和地方实体的公报上。

  6、外国投资须分别在波黑国家主管部门和地方实体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将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另有规定期限的登记除外。如果登记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申办人。波黑国家的主管部门是:波黑对外贸易经济关系部。

  7、地方实体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外国投资的注册登记进行确认和颁发批文。波黑联邦的主管部门是:联邦贸易部,塞族共和国的主管部门是:塞族共和国对外经济关系部。对于限制类领域的外国投资,在外国投资得到法定部门的批准后,波黑地方实体的主管部门将为投资注册登记完毕的外国公司颁发确认批文。

  8、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须将注册登记文件和地方实体主管部门对注册登记的确认批文复印件,在收到批文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波黑对外贸易经济关系部最终审批。

  9、对外国投资企业的征税办法,除关税外,一律按照地方实体的税法规定征税。

  10、外国投资企业在波黑的一切交易行为要遵守波黑国家和地方实体的法规。外国投资企业的财会管理和建帐以及审计标准要符合国际通用标准和地方实体的法规。

  二、波黑国家外资法的主要优惠政策包括:

  1、对外国投资免征海关税和海关手续费,海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外国投资者有权在波黑的任何商业银行开立当地货币帐户和外汇货币帐户。 

  3、外国投资者有权将投资收益,以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形式不受限制地转移到国外。 

  4、外国投资者与波黑国民和法人一样,对不动产的产权享有同等权利。 

  5、外国投资者的财产不受国有化、没收、征用等相关政策的侵犯。如果根据现行法规这些政策有利于公共利益,那么,可以对外国投资者实行这些政策。但是,要对外国投资者给予相应的补偿,这种补偿要及时、有效和足够。 

  6、根据波黑的劳工和移民法,外国投资者有权自由雇佣外籍劳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政治风险担保

  为免遭战争、政局动乱、资产被没收征用、正当合理的经营被注销以及风险转移受限等政治风险导致的经济损害,外国投资者在波黑可以申请获得规避上述政治风险的担保。承保的投资担保机构有:欧盟驻波黑投资担保信托基金,世界银行所属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世界银行所属的国际开发协会,波黑投资担保机构。

  四、解决争议的机制

  波黑《外国直接投资政策法》规定,因外国投资发生的争议将在波黑境内的相关法院进行裁决。如果当事各方协议规定以另外其它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不受限制选择国内或者国际仲裁。

  波黑是解决投资争议国际公约的参加方,波黑已与一些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协定的内容均包括了解决投资争议的条款。

  五、波黑两个地方实体的相关法规和差异

  1、抵押登记 
  关于不动产的抵押,波黑联邦的法律规定,只有进行了土地登记,对不动产的抵押才具有法律效力。抵押登记可以凭协议办理,也可以凭法院的裁决证明办理。根据协议办理的抵押登记与冠名权转让登记基本相同。办理土地登记时,需要递交一份申请和当事人签字的书面协议。需要指出的是,办理不动产抵押后,债权人不能成为抵押不动产的所有人。如果法院裁定,需要债务人将抵押不动产变成现金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其补偿办法是在法院的监管下将抵押不动产公开拍卖,然后,将拍卖所得收益偿还给债权人。

  2、土地使用规划 
  在土地的使用规划和管理体制方面,波黑联邦与塞族共和国的体制差别不大,只是在联邦内各州之间的管理机构稍有不同。在波黑联邦,负责城市规划的的机构称作:城市建设计划局;在塞族共和国,负责城市规划的机构称作:城市规划局。这些机构负责城市土地的开发和使用规划,根据城市规划,协调和审批征地手续和建筑项目。城市规划、土地开发和项目的实施,在联邦由州一级政府负责,在塞族共和国由市一级政府负责。

  3、土地所有权及其转让法 
  波黑宪法规定,所有权和产权转让的法律框架由波黑国家的法律和波黑两个地方实体的法律构成。所有权关系法和产权关系法的基本法律框架已经由国家正式颁布。在波黑的两个实体内,联邦的州一级政府和塞族共和国的市一级政府负责用地规划、土地管理、产权交易管理、产权登记。波黑两个实体关于国家土地和私人土地的管理法规目前基本相同。

  波黑的外国投资法规定,到波黑直接投资的外国企业(无论是独资还是合资),均要以波黑国内法人实体的地位进行注册登记。因此,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投资企业在波黑的经营活动与波黑国内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一样,享有包括产权和所有权在内的同等国民待遇。

  4、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程序 
  产权转让的协议内容和细则以销售合同的形式确立。合同中写明要出售的财产和售价。随同合同还要有附件,附件包括: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证明,转让财产人对财产的持有期证明,对持有财产的纳税证明。合同须由买卖双方签字,卖方签字人必须是不动产的物主。双方的签字还须送交法院认证,经法院认证后的签字方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最后,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要送交税务局进行资产估价。估价的目的是对出售的不动产界定征税依据。塞族共和国对出售不动产的征税率是不动产估定价额的3%(注:不是合同价额)。在波黑联邦,各州的不动产转让税法规定,征税额根据不动产的价值按比例确定。每个州规定了各自的征税率,比如,萨拉热窝州规定的不动产转让征税率为8%。

  上述程序完毕后,不动产转让合同还须贴上印花税票,并提交给法院进行认证。然后,凭贴有印花税票并经法院认证的不动产转让合同,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不动产转让的名称变更和注册登记。

  5、租让和公共采购的法律框架 
  塞族共和国的外国投资和租让法规定,租让的权利由塞族共和国政府审批和授予。根据国防条例,不许向外国公司租让塞族共和国的禁区,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如果为了运输公共用途的物资,需使用禁区领域,租让许可须征得塞族共和国议会的同意后,由塞族共和国政府颁发。其他一般地区的租让许可,由政府在征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后颁发。租让使用的期限最长可达30年。获得租让许可的基本条件是,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安全维护技术标准机制,有效经营,管理合理,并不会给人文环境和自然资源带来破坏。租让行为须以书面合同确立。

  在波黑联邦,指导外国投资者利用再生和非再生自然资源的法规是各个州的租让法和联邦外国投资法。租让行为以书面合同确立,合同文本使用波斯尼亚文或者克罗地亚文。合同的生效期自联邦负责对外经济关系的机构和州政府的对外经济机构签发租让许可之日起生效。根据联邦各州的租让法和联邦外国投资法,联邦和州的主管部门按照所签发的租让许可规定的内容,可以容许外国投资者在国有和公有土地上开展定期的建设、经营、转让项目(BOT项目)。

  6、税收 
  波黑的各类税收均由两个地方实体分别负责,两个实体的海关和税务局各自征收和管理自己境内的关税和实体内的各类税收。在波黑,除了海关法和关税是统一的外,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都有各自的税法和税率,这两个实体之间没有统一的或者协调一致的税率。波黑联邦规定企业所得税是30%。塞族共和国实行的是根据经营收入情况,税率依次递减的征税方式。塞族税法规定,对企业收入达到10万马克的,征收所得税20%,对收入达到10万至30万马克之间的,征收15%,对收入达到30万至50万马克之间的,征收12%,对收入超过50万马克的,征收10%。

  为鼓励投资,波黑联邦政府规定了对新成立的公司给予减免年利润税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规定,无论是波黑公司还是外国投资公司,新成立公司第一年的经营利润税100%全免,第二年免税70%,第三年免税30%。优惠政策还规定,外国投资股份超过20%的企业,可享受头五年经营免交利润税的优惠。塞族共和国政府的优惠政策是,对外国投资企业头五年的经营免征利润税。塞族共和国还规定,对在不发达地区新成立的企业给予3年经营期全免税的优惠。对在自由贸易区注册和经营的企业,两个实体都规定给予5年经营期全免税的优惠。

  对于个人所得税,波黑征税的机制是按照个人收入的多少和税率幅度来确定征税额,规定了起征点和减免税规则。

  波黑联邦对工资税和个人其它收入税的征收,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工资税税率为5%,个人其它收入的最高税率为25%。塞族共和国的公民所得税法规定,对年收入1万马克的公民的头一年工资不征税。以此基数为起征点,超过此基数额的收入,征税率依次递减:收入在1万至1.5万马克之间的,税率为25%,收入在1.5万至2.5万马克之间的,税率为20%,收入超过2.5万马克的,税率为15%。塞族共和国的工资税为9%。

  除了对个人收入征收上述所得税外,波黑的两个实体还对从业人员的个人工资征收社会福利捐税。联邦征收的社会福利捐税税率是个人工资的41%,塞族共和国征收的税率是41.1%。

  联邦的个人所得税加社会福利捐税率总计约占个人工资水准的81%,塞族共和国对个征收的这两项税率总计约占个人工资水准的80%。这两项捐税由企业和用人单位从个人工资中扣除支付。外资企业与波黑企业一样都要执行此税则规定。

  目前,波黑的两个实体,联邦和塞族共和国均还没有实行增值税体制。两个实体实行的是商品流通税(即:消费税)。波黑联邦的商品流通税是20%,塞族共和国的商品流通税是18%。塞族共和国的食品消费税是8%,但面包和奶制品是免税品;联邦的食品消费税是10%,面包、食用油和奶制品免税。服务流通税两个实体都是10%。此外,两个实体还对一些特定商品(主要是农畜和咖啡等产品)的流通征收附加税,征税率依据商品的数量计征,商品附加税根据市场情况经常变更。

  7、财会与审计 
  波黑没有统一的财会和审计机制,两个地方实体都有各自的财会法和审计法。联邦95年2月颁布并实行的财会法规定,任何法人实体均要有财会记帐簿,根据联邦财会法规定的标准建立帐务,并要依法定期提交财务报告。联邦95年2月颁布并实行的审计法规定,外国的财会审计公司只能与当地的财会审计公司合作从事审计业务。

  塞族共和国的财会法是1999年颁布的。财会法规定了在塞族共和国实行的财会、审计、金融管理规则和财务建帐科目。塞族共和国的财会法规范了财会和审计的标准,使其完全与国际财会要求的标准和代码相一致。只有持有财会证书的专业人员才有资格进行建立帐务,审查帐簿和签发财务报告的工作。财会法规定,财会审计工作由在塞族共和国合法注册的审计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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