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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黑外资政策及吸引外资概况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6 人气: 标签:
1995年12月15日联合国批准了《波黑和平总协定》(通称为《代顿协议》),根据该协定的立国宪法,波黑成立了对外经济贸易关系部,简称“外经贸部”,并由其负责波黑对外经济贸易的政策制定和管理。为重建波黑经济和吸引外资,波黑外经贸部于1998年3月制定了《外国直接投资法》,同年3月20日,波黑议会通过并由国家公布了《外国直接投资法》,3月28日该法正式生效。为完善该法规,1998年5月18日波黑议会两院通过了重新修订的《外国直接投资法》,9月22日该法正式生效。该法是波黑国家吸引外资的基本法规。

波黑宪法同时还规定,波黑的政体和经济由两个地方实体(一个实体为波黑联邦,另一个实体为塞族共和国)分治,所以,波黑的《外国直接投资法》规定,两个实体须在国家外资法生效后60天内,遵照国家法规的方针政策,颁布各自实体与国家外资法相符的地方法规。据此,塞族共和国议会于1999年5月18日通过了法案,决定在执行国家颁布的《外国直接投资法》基础上,制定实体吸引外资的相应法规。波黑联邦宣布在执行该外资法的同时,前波黑共和国1995年6月2日公布,3日生效的《波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和1992-1998年期间制定的其它相关法规仍然有效。

波黑外资主管部门及主要职能:波黑主管外国投资的部门是外经贸部,负责招商引资的部门是1998年成立的外资促进署(FIPA),该机构是由波黑部长会议设置的负责外资推动、促进工作的国家机构。

外资促进署(FIPA)的主要职能:推动并促进外国投资;为现有或潜在的投资者提供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商业信息,尤其是正在招标的投资项目和国有公司私有化的最新信息;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和解释;(外国直接投资法规、土地权属、税务、劳动雇佣等相关法规)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项目服务,协助其与波黑私有化部门的合作; 改善商业环境,提供修改或废除不利于外国投资法规的建议和参与新法的制定。为此,FIPA和国家部长会议、实体政府、布尔奇科特区、州以及市政当局、相关组织(外国投资者协会、国际组织、商会、私有化局、各大公司)等建立了密切联系; 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最有潜力投资领域的信息:木材加工和家具生产、食品和烟草加工、能源(电力生产)、金属加工、旅游、农业、有机食物和纯净水、建筑、纺织、汽车制造、电脑等;建立网站,为投资者提供所需信息、数据;建立和加强和本地区外资促进机构的合作。

波黑外资法介绍: 
波黑外经贸部1998年3月制定的《外国直接投资法》于1998年9月22日修订后正式生效。该法是波黑外国投资的基本法律。波黑两个实体(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以该法为基础,分别颁布了《波黑联邦外国投资法》和《塞族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波黑国家外资法的主要规定及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有: 
1、外国投资者在波黑享有和本国法人及自然人同等的地位、权利和义务。外国投资者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安全和保护。其享受的权利从注册之日起,不受法律变更的影响。如果变更的法规更加有利于投资者,投资者有权选择和决定对其有利的法规。 
2、外国公民在波黑享有和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自由和义务,即国民待遇。 
3、外国投资者有权在波黑的任何商业银行开立当地货币账户或可自由兑换货币账户。外国投资者有权将投资收益自由兑换成其他的货币汇出。 
4、根据波黑的劳动和移民法,外国投资者可自由雇佣外籍劳工。根据外国人移民和居留法,外国人申请在波黑临时居留,由波黑内务部签发临时居留证,居留时间最长为1年,期满可申请再延期。居留许可和工作许可彼此相联时,由于居留许可最长为1年,外籍员工在居留期满时,须同时延长其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在波黑连续不中断工作达到5年的外国人,可申请永久居留权。雇主按法律可雇用以下各类当地劳工:长期工、临时工、固定期限工、季节工、兼职工、试用工。 
5、外国投资者的财产不受国有化、没收、征用等相关政策的影响。如果按现行法律这些政策有利于公共利益,可以实行这些政策,但是要及时、有效地向外国投资者给予相应和足够的补偿。 
6、作为投资资本的设备免缴关税(但用于搭载乘客的车辆、赌博机器除外) 
7、外国投资者在波黑可以拥有不动产,享有波黑国民和法人同等的不动产产权。 
8、自由贸易区属于海关免税区的一部分,享有法定地位。根据波黑的自由贸易区法律,自贸区的创立者可以为一个或多个在波黑注册的本国或外国法人。自贸区的企业可免交增值税和进口关税,自贸区内的投资、利润转移、投资转移免交各种费用。加入欧盟以后,自贸区不会关闭,但其法规将与欧盟标准一致。 
9、波黑政府提供外国投资保障基金,该基金鼓励用于生产项目投资、技术研发投资。2008年该基金为200万波黑马克,每个申请的上限为15万欧元(约30万波黑马克)。对申请该基金的投资项目评估主要看以下几项内容:投资金额、可提供的新就业岗位数量、是否投资于不发达地区、符合环保标准、出口占总销售的百分比等。 
10、用于投资的进口设备免缴关税,但外国投资者须向海关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文件:合同和其他可证明此设备的进口是用于投资的相关文件;投资注册证明;设备的关税号码、数量、单一价值及总值;进口设备使用年份不超过10年的证明和进口设备相关的环境保护标准证书。海关在15天内给予批复。 
11、外国投资者担心的资金转移限制、征收、战争、国内动乱等投资风险,可向下列机构申请担保:欧盟波黑投资信用基金、世界银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波黑还可以申请美国国际私人投资机构的担保。 
12、除了生产和销售军用武器、弹药、军用设备和公共媒体信息外,外国投资可以自由进入波黑市场。公共媒体信息领域包括:广播、电视(包括有线电视)、电子媒体(包括因特网)、报纸以及在当地市场出版和发行的其他出版物。对军用武器、弹药、军用设备和公共媒体信息领域的外国投资属于限制类投资,向这些领域投资须事先经过地方实体法定部门的严格审批,而且,这些领域的外国投资额不得超过企业资本总额的49%。 
13、外国投资的审批有严格的时限,法定审批部门应在收到外资申请后30天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果审批部门认为,申请审批时间需要延长,审批部门应在30天内通知申请人,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完成审批。如果法定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的上述期限内未作出决定,外国投资被视为自动获得批准 
14、外国投资申请被批准后,有效期长期不变。经批准的外国投资企业将被公布在波黑的国家公告和地方实体的公报上。 
15、外国投资企业须分别在波黑国家主管部门和地方实体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另有规定期限的登记除外。如果登记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申办人。注册登记的波黑国家主管部门是:波黑外经贸部。 
16、地方实体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外国投资的注册登记进行确认和颁发批文。波黑联邦的主管部门是联邦贸易部,塞族共和国的主管部门是塞族共和国对外经济关系部。对于限制类领域的外国投资,在得到法定部门的批准后,该外资企业需到注册登记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然后由波黑地方实体的主管部门为其颁发确认批文。 
17、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注册登记文件和地方实体主管部门为其颁发的注册登记确认批文复印件报送波黑外经贸部最终审批。 
18、除关税外,外国投资企业一律按照地方实体的税法征税。 
19、外国投资企业在波黑的一切交易行为要遵守波黑国家和地方实体的法规。外国投资企业的财会管理和建帐以及审计标准要符合国际通用标准和地方实体的法规。

解决争议机制 
波黑《外国直接投资法》规定,因外国投资发生的争议将在波黑境内的相关法院进行裁决。如果当事各方协议规定用其它方式解决争议,可以选择国内或者国际仲裁,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波黑是解决投资争议国际公约的参加方,波黑已与一些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协定的内容均包括了解决投资争议的条款。 
税收 
企业所得税:波黑境内均为10%。 
个人所得税:波黑联邦5.5%(纯工资),其它如财产收入、版权等所得税10%-30%。塞族共和国所得税0%-15%(根据工资的多少来区分),其他个人收入也按此税率征收。 
增值税:波黑的增值税统一为17%。 
消费税:附加在某些特定商品上的消费税,比如石油产品、食用油、非酒精饮料、酒精饮料、咖啡、烟草制品的税率不等。 
扣缴税:波黑联邦10%(奖金、股息等5%),塞族共和国10% 
财产税:在波黑联邦,购买不动产的税率各州自定,约5%,塞族共和国的税率为3%。 
社会福利税: 
雇员交纳部分——波黑联邦的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失业保险按雇员工资毛收入缴纳,它们分别为17%、13%和2%。个人所得税和防自然灾害税按雇员工资净收入缴纳,分别为5%和0.5%。(总计为雇员毛收入的32%和净收入的5.5%);塞族共和国都按雇员工资净收入缴纳,其中养老保险24%,健康保险15%,失业保险1%,儿童保险2%以及个人所得税0-15%(总计为净收入的42%-57%)。 
雇主缴纳部分——波黑联邦按雇员工资毛收入缴纳,其中养老保险7%、健康保险4%、失业保险0.5%(总计为工资毛收入的11.5%);塞族共和国只缴工资净收入7%的失业保险。

税收鼓励机制: 
为鼓励投资,波黑联邦法律规定,如果纳税人收入的30%是来自出口收入,当年可免缴所得税。 
在波黑联邦,纳税者如果连续5年投资生产领域达到2000万波黑马克以上可从投资的第一年开始5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但第一年投资额必须达到400万波黑马克。 
在波黑联邦,纳税者如果雇用了50%以上的残疾人,雇用时间长达一年,当年可免交所得税。 
在塞族共和国,如果纳税者投资机械设备用于自己的生产活动,将享受一定的纳税优惠。如果投资者的收益是来自塞族共和国以外的州,那么所缴纳给该州的税可记入缴纳塞族共和国税收的一部分,即不再双重征税。 
外国投资者可将其投资收益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转移至国外。 
波黑联邦政府规定,对新成立的公司给予减免年利润税的优惠政策。该政策规定,无论是波黑公司还是外国投资公司,新成立公司第一年的经营利润税100%全免,第二年免税70%,第三年免税30%。优惠政策还规定,外国投资股份超过20%的企业,头五年免交经营利润税。塞族共和国政府的优惠政策是,外国投资企业头五年免征经营利润税。在不发达地区新成立的企业享受免征3年经营利润税的优惠。自由贸易区注册和经营的企业,两个实体都规定免征5年营业利润税。

土地及不动产: 
外国投资者和波黑居民一样享有同等的不动产权,在签署了销售合同以及合同双方经过公证之后,土地和新的所有者将在国土部门进行登记。 
保险: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多家保险公司对其财产进行保险。 
关税:波黑的进口关税税率分别为0%、5%、10%和15%。另交1%的海关登记费用。

可免税的产品 
根据海关法,下列产品免交关税:外国投资的设备、捐献给各实体、军事和警察部门的设备,国际社会捐赠给波黑用于重建项目的设备, 
2007年在波黑投资的前15名外国公司为: 
塞尔维亚公司 投资电讯 
克罗地亚公司 投资电讯 
瑞士公司 投资金属加工 
比利时公司 投资建筑材料 
奥地利公司 投资建筑材料 
意大利公司 投资矿产开发 
奥地利公司 投资食品行业 
斯洛文尼亚公司 投资食品行业 
阿联酋公司 投资房地产 
斯洛文尼亚公司 投资汽车零件 
奥地利公司 投资银行业 
奥地利公司 投资银行业 
克罗地亚/匈牙利合资公司 投资石油 
克罗地亚公司 投资贸易 
斯洛文尼亚公司 投资贸易 
1994年到2007年底在波黑投资金额最多的国家依次为:(亿欧元) 
奥地利 12.94 
塞尔维亚 7.73 
克罗地亚 5.46 
斯洛文尼亚 4.27 
瑞士 3.37 
德国 2.70 
荷兰 1.13 
意大利 1.03 
美国 0.81 
土耳其 0.64 
其他国家总计 6.33 (波黑中央银行) 
1994年至2007年波黑外国投资行业及比重: 
制造业: 31.4% 
银行业: 24.7% 
通讯业: 16.1% 
贸易业: 9.0% 
金融服务业:8.2% 
服务行业: 6.4% 
不动产业: 2.6% 
交通业: 0.9% 
旅游业: 0.7% (波黑中央银行) 
波黑1999年至2007年外国直接投资金额: 
1999年 1.66 亿欧元 
2000年 1.59 亿欧元 
2001年 1.33 亿欧元 
2002年 2.82 亿欧元 
2003年 3.38 亿欧元 
2004年 5.67 亿欧元 
2005年 4.78 亿欧元 
2006年 5.64 亿欧元 
2007年 16.28亿欧元 
2007年,波黑的外国直接投资创历史纪录,达16.28亿欧元,是2006年的3倍。绿地投资占2007年外资总额的40%。

与波黑签署自由贸易协议的国家 
2007年波黑已经和下列国家签署了中欧自由贸易协议:阿尔巴尼亚、塞尔维亚、摩尔多瓦、黑山、克罗地亚、马其顿、科索沃(地区) 
波黑和土耳其单独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 
此外,波黑和欧盟2007年12月初草签了稳定与联系协议,这是加入欧盟成员国的第一步。

投资保护协定签署国家 
波黑与以下37个国家签署了投资保护协定,它们是奥地利、丹麦、匈牙利、立陶宛、巴基斯坦、西班牙、比利时、卢森堡、印度、马其顿、葡萄牙、瑞士、芬兰、伊朗、马来西亚、卡塔尔、瑞典、中国、法国、意大利、摩尔多瓦、罗马尼亚、土耳其、克罗地亚、德国、约旦、荷兰、塞尔维亚和黑山、乌克兰、捷克、希腊、科威特、欧佩克组织、斯洛文尼亚、英国、美国。

波黑产品出口可享有的优惠政策: 
波黑的产品出口到所有欧盟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新西兰、挪威、俄罗斯、瑞士、美国,享有优惠政策。 
根据向欧盟国家出口的优惠政策,所有符合欧盟技术标准的波黑原产地产品,可无限制的出口到欧盟国家,并享受零关税待遇,此规定到2010年底。

波黑外国投资行业 
目前,波黑政府积极鼓励旅游、农业、木材加工、能源、交通、矿产和金属加工、汽车制造等行业的外来投资。最近,波黑外国投资促进署评出了2007年最重大的绿地投资企业、私有化投资企业、合资经营投资企业、提供就业岗位最多的外资企业,可见波方对这些企业的重视。最后选出的外国最重要的绿地投资企业有两家(并列第一),他们是Perutnina Ptuj公司和Studen - Agrana公司(布尔奇科糖厂)。Perutnina Ptuj公司2007年投资2,933.7万马克,新增雇员18名。Studen –Agrana公司2007年投资了2,390万马克,雇用工人109名。最重大私有化投资企业为塞族电讯公司,该公司通过私有化,投资了12.6亿马克,是1994年以来在波黑最大的投资者。最重大的合资经营企业为波黑的Presal Extrusion公司和意大利的Predieri Mettali公司,他们共同投资了3,200万马克。提供就业岗位最多的外国投资企业为Olip Bosna公司,2007年该公司直接提供新就业岗位487个,另外13个协作公司提供就业岗位约250个。

波黑私有化进程中的主要做法: 
波黑于1997年开始国有资产私有化,并陆续制定和颁布了私有化的有关法规。 
根据私有化法,波黑联邦私有化由该邦私有化局和各州私有化机构负责实施。塞族共和国由塞族共和国投资开发银行负责实施。国有资产私有化的主要目的是经济市场化,吸引资金、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设备及管理模式,打破垄断,搞活和发展经济。

波黑联邦1997年7月制定私有化法,1998年7月开始实施。该法规定,除社会事业部门外,迄今的社会所有制财产将分阶段实行私有化。1998年7月开始的是小私有化(包括公房、经营场地、饭店、商店、维修企业等),小私有化在区一级进行,由企业自愿申报出售和自行定价,由区或联邦批准。 
据报道,波黑联邦实行小私有化的企业为2000多家,总价值150亿波黑马克。此外,电力、供水、矿山、航空、邮电等大企业(总价值差不多也是150亿马克)中与本部门生产活动无直接关系的部分也参加区一级的小私有化,最后由联邦政府批准。

波黑1999年开始全面进行企业私有化,主要方式是通过发行私有化证券和招标,并规定发电及配电、铁路交通、通讯、供水、矿、森林、公共媒体、武器和军事设备及其他重要战略性企业的国家所有资产,在政府私有化特别计划内按照法规进行私有化。国内及外国自然人及法人实体可以购买私有化企业的股份。

波黑1999年开始的私有化主要以发行私有化证券为主,用于偿还3种国家债务:1) 前南斯拉夫时期被冻结的居民外汇存款(波黑联邦24亿德国马克,塞族共和国约10亿德国马克); 2) 3年多战争期间拖欠大约30万军警(多数已退役)的工资和退休金(分别为90亿德国马克和6.75亿德国马克); 3) 归还前南国有化时没收的财产(约占私有化财产的10%)。截止2002年,波黑出售了60%的小企业、40%的大企业和15%的战略性企业。

目前,波黑正在进行的私有化大部分是大公司和战略性企业,政府垄断的电讯、电力等企业私有化也已开始,塞尔维亚的电讯公司已成为塞族共和国电讯公司的新股东(占该公司总资本的65%)。这是波黑企业私有化以来采取的最大动作。波黑政府对通信企业进行私有化的目的,一是吸引外资,引进先进通讯技术,以便通信运营商向公众提供廉价、优质服务。二是通过私有化获得的资金用于建设高速公路,基础设施以及设立经济发展基金。 
据实体私有化机构统计,至2007年底,波黑的私有化收入约为106亿马克。除布尔奇科特区外,波黑还有889家公司未私有化,其中42%公司的国有资产估计超过100亿马克。塞族共和国和波黑联邦各有448家公司和441家公司未完成私有化。

在塞族共和国未被私有化的公司中, 189家公司的营运资本超过30万马克。波黑联邦私有化机构指出,该实体没有销售的战略性公司资本额大。 
波黑吸引外资的基本特点 
战后波黑经济一直处于恢复和重建阶段,随着国际援助的日益减少,引进外资以帮助其发展经济,已经成了波黑政府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因其国内经济尚处于恢复阶段的特点,国内各个行业基本是全方位的欢迎外国投资,当然,金额巨大、注重长期效益的战略性投资自然更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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