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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隆迪免税区法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6 人气: 标签:

  八年内乱,使布隆迪国民经济几近崩溃。根据阿鲁沙和平协议于2001年11月1日成立的过度政府,让人们看到了和平的曙光,激起了恢复经济重建国家的希望。

  在鼓励投资的经济立法方面,布政府主要有两个法规。一是1987年颁布的《投资法》,二是1992年颁发的《免税区法》。《投资法》近年来主要在划分优惠企业的标准上陆续作了一些修改,基本框架没有变化,而《免税区法》则在2001年7月作了较大修改后重新颁布,现简介如下,供有志于来布投资的工商界人士参考。

  一、 一般条件

  1- 任何在布设立的商业类、生产型和服务型企业,均可依法申请享有免税区体制。
  2- 申请由免税区协商委员会审核,由工商部长签发免税企业许可证。
  3- 免税区企业分为4类,即:农牧业类,工业和手工业类,商业类与服务业类。
  4- 免税企业须符合以下4项标准:(1)农牧业类,工业和手工业类与服务业类的企业,其产品必须全部出口;(2)农牧业类与工业和手工业类的企业,必须有显著的附加值,具体标准由各部制定发布;(3)所有企业必须符合有关环保、健康和公共卫生要求;(4)商业类企业进口后以原样或包装后转口的商品,其目录由工商部制定。

  二、 税赋优惠待遇

  1- 各类免税企业十年内免除利润税,从第十一年开始以15%计征利润税(商业企业例外),如雇佣100当地人则减为10%计征,如将其利润的25%以上再投资则在其应征额上再减10%。
  2- 商业类免税企业从设立之日起征收1%的营业税,如雇佣20当地人则减为0,80%计征。
  3- 所有企业的股东红利免征税收。
  4- 所有企业免征各种直接税和注册印花税,包括交易税、公司资本转移和登记税等。

  三、 海关优惠待遇

  1- 所有企业均可免证进口质量符合布隆迪标准的物品。
  2- 所有企业按其批准的目录进口的原材料、中间产品、辅料及设备,免除各种直接税和间接税。
  3- 所有企业均可免证不计配额出口质量符合布隆迪标准的物品,但须履行现行的行政申报手续。
  4- 所有企业出口免征各种直接税和间接税。

  四、 其它便利

  1- 所有企业均应在当地商业银行开立一个以上外汇帐户,按现行汇兑规定进行收付。
  2- 在免税区投资的外国人可申请入境,亦可办理落地签证。
  3- 在免税区投资的外国人可申请无限期居留证,其外籍雇员可申请有限期居留证。
  4- 在免税区投资的外国人在48小时内可获得处境签证。

  五、 劳动与社会保险规定

  1- 免税企业可依法按以下条件雇用和解雇:(1)不足一年者为试用工,解雇须提前一周通知并补发一周工资;(2)试用期后按聘用合同规定解雇,提前两周通知,补发两周工资并给予每年两周工资的补偿;(3)工资待遇及聘用期长短可自由确定,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 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5小时并按下列标准计酬:(1)前10小时为基本工资的1,5倍,后5小时为基本工资的2倍;(2)周末及节假日前10小时为基本工资的2倍,后5小时为基本工资的3倍。
  3- 所有企业均须依法为其雇员交付社会保险。
  4- 免税区企业允许雇用外籍高级职员。
  5- 免税区企业外籍职员免缴3%的工资税,但不免专业薪酬税。

  六、 免税企业的一般义务

  1- 遵守现行法律法规。
  2- 培训当地雇员。
  3- 同等条件条件下优先录用当地员工。
  4- 所有产品只供出口。
  5- 每年向工商部报告一次运营情况。
  6- 不损害环境,不违反法律法规。
  7- 不得进口违禁品、军用物资、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或有毒物品以及法律禁止的其它物品。
  8- 不得进口改基因有机物。
  9- 依法接受年检。

  七、 海关监管

  1- 免税企业免税进口的设备、原材料、中间产品、辅料及其它产品均须接受海关监管。
  2- 免税企业的经营地点和场所包括进口物品的存放地点须报审批。
  3- 除非经工商部长批准,免税进口的设备不得搬离指定场所。
  4- 免税进口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辅料以及企业生产的成品搬离指定场所须经工商部长批准,以下情况除外:(1)供出口或转口;(2)按规定在当地销售;(3)部长下令销毁;(4)已经部长批准迁移。

  八、 违规与罚款

  以下情况均视为违规并罚款:
  1- 私自将免税进口的设备、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辅料以及企业进口或生产的成品搬离指定场所。
  2- 在指定场所之外拥有免税进口的设备、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辅料以及免税企业进口或生产的成品。
  3- 免税企业不能证明缺少的免税进口的设备、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辅料以及企业进口或生产的成品,又拒不接受海关罚款。
  4- 非免税企业或个人拥有免税企业进口的设备、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辅料以及免税企业进口或生产的成品,占为己有又不接受海关罚款。

  九、 许可证的撤销

  出现下列情况工商部长有权撤销免税企业许可证:
  1- 免税企业确认有上述违规行为者。
  2- 免税企业被判对以下行为负责:(1)物品缺失而无法证明符合规定;(2)舞弊试图内销其全部或部分产品;(3)破产。
  3- 企业倒闭或停业时。
  4- 企业不遵守第六项所列之规定者。
  5- 企业违反本法之规定者。

  十、 外资的一些规定

  1- 非布隆迪永久居民或法人,均可创立免税企业,或者收购和融资免税企业。
  2- 外资投资设立免税企业须向工商部长和共和国银行发函,并通过其商业银行证明其资金的来源。
  3- 外国投资人如出售其在免税企业的来源于国外的资本,可汇回其合法所得,国库征收汇出资本的2%。
  4- 非常驻股东可自由免税汇出红利。

  十一、当地销售的规定

  特殊情况下,如确认其产品在国际市场无法销售时,由免税区协商委员会建议后经工商部长批准,免税企业可以在当地销售其部分产品,条件是:
  1- 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要说明拟在当地销售的产品的性质和数量。
  2- 拟在当地销售的产品不超过前一年总产量的15%。
  3- 在海关交付当地商品应缴纳的服务税和各种税收。
  4- 商业类免税企业不得在当地销售其产品,但如国内市场出现严重短缺商品时,工商部长可以指定当地进口商在一定时期内在商业类免税企业采购特定数量的商品以弥补市场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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