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是办理公司、企业和代表处登记注册的哈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登记文件,决定颁发登记注册证书。 一、在哈萨克斯坦外资企业注册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公司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法规 1995年4月17日第2198号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注册、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登记法》; 1995年5月2日总统令 《公司法》: 注册管理机构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及下属地区机构 法定资本构成条件 在进行国家注册时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5%。但不低于最低法定资本金 最低法定资本金 100个核算单位(87200坚戈,约合574美元) 公司创建文件 公司章程和创建协议(两个和两个以上合伙者) 创建者数量 一个或数个 公司法定地址 在创建文件中须注明公司所在地和详细通讯地址 进行国家注册所必需的文件: 1、 公司章程(俄语和哈萨克语) 2、 创建协议(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者而言) 3、 创建者关于创建公司的决议或全体合伙人会议纪要 4、 关于公司法定地址的证明函 5、 国家注册申请 6、 公司经理的税务登记号 7、 注册手续费缴纳收据 外国法人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还应补充的文件: 1、 经过认证的外国法人创建文件的副本 2、 经过认证的证明创办者外国法人合法身份的工商登记注册或其它文件 3、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务机关出具的法人已纳、未纳税费或其它应纳费用情况的证明 外国自然人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还应补充的文件:外国自然人护照复印件及经过公证的哈语或俄语译文的其它能证明其身份的文件 注册费 20个核算单位(17440坚戈,约合115美元) 进行注册所需时间 司法部或下属地区机构—15个工作日 税务登记 —10个工作日 统计登记 —5个工作日 对外经济活动登记 —3个工作日 应缴税款 公司所得税(税率30%,依照公司收入额计算) 增值税(税率16%,依照商品销售、工程、服务及进口流转额计算) 二、外国公司在哈萨克斯坦注册分公司(代表处)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公司形式 外国法人分公司(代表处) 注册法规 1995年4月17日第2198号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注册、分公司和代表处登记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 注册管理机构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及下属地区机构 创建文件 分公司(代表处)章程 法定地址 在创建文件中注明公司(代表处)所在地和详细通讯地址 进行国家注册所需的文件: 1、 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 2、 外国法人盖章确认的创建分公司(代表处)的决定 3、 经外国法人确认的分公司(代表处)章程文本,哈文、俄文各一份 4、 章程合法副本及法人国家注册的证明 5、 法人给分公司(代表处)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社会及宗教社团除外) 6、 法人缴纳国家注册缴费的证明文件 7、 分公司(代表处)所在地的确认文件 注册费 20个核算单位(17440坚戈,约合115美元) 进行注册所需时间 司法部或下属地区机构—15个工作日 税务登记 —10个工作日 统计登记 —5个工作日 对外经济活动登记 —3个工作日 应缴税款 公司所得税(税率30%,依照收入计算) 增值税(税率16%,依照商品销售、工程、服务及进口流转额计算) 净收入附加税(税率15%) 拟在哈登记注册公司或代表处的中国法人或自然人,有关文件须到哈驻华使馆进行认证。最好委托当地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到哈司法部门登记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