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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法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6 人气: 标签:

第一部分 肯尼亚税制概况

  一、税收征管

  肯尼亚税务局(KRA)负责估税、征收中央税和执行税法。税务局有三个部门:所得税部门、增值税部门以及关税和国内消费税部门。每个部门由一名监督官(COMMISSIONER)负责。

  肯尼亚自1992年起实行所得税自我估税。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和个人在每个税收年度结束的4个月内,必须申报自我估税报告。

  二、主要税种

  肯尼亚中央政府征收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包括公司及个人所得税。间接税包括增值税、关税和国内消费税。地方政府主要征收房地产税、贸易许可费和服务性收费。

  三、税收条约

  肯尼亚与加拿大、丹麦、马拉维、挪威、瑞典、英国、赞比亚签订有税收协议,与其他国家税收协议正商签之中。这些协议规定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减让和取消预扣税。

第二部分 所得税(INCOME TAX)

  一、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

  (一)应税收入:

  肯税务局就居民或非居民源自或产生于肯尼亚全部收入征税。应税收入包括:1.经营收益或利润;2.使用或占有财产的收益或利润;3.资本增益;4.赡养费或类似补助金;5.雇佣、提供劳务的收益或利润;6.股息;7.利息;8.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9.其他应税的收入,包括保险偿赔、社会保障金的发放等。

  (二)非应税收入

  《所得税法》表1规定以下组织机构的收入为非应税收入:1.各类半国营组织;2.合作社团;3.业余体育协会;4.农业社团;5.地方政府;6.慈善信托;7.宗教信托;8.教育信托;9.养老金信托;10.准备金与年金基金;11.战争伤残抚恤金;12.军队报酬;13.国外技术援助报酬;14.外国政府的教育赠款。

  非应税收入的利息:1.纳税准备金;2.邮政储蓄银行利息(有数额限制);3.肯尼亚住宅金融公司的储蓄和贷款利息(有数额限制)。

  非应税收入的居民利息:1.肯政府证券;2.东非高专证券;3.内罗毕市政厅发行的证券。 

  二、税率

  (一)个人税率:

  个人应税收入按分级税率纳税。1999年税率为:收入10440肯先令及以下,税率10%;收入10441-20880肯先令,税率15%;收入20881-31320肯先令,税率20%;收入31321-40760肯先令,税率25%;收入40761肯先令及以上,税率30%。

  (二)公司税率:

  对非个人(公司、信托、俱乐部、集团和其它实体)按32.5%的公司税率对其应税收入征税。

  (三)非居民:

  非居民纳税人的部分特定收入按特定的税率纳税。管理或专业费:20%;运动或娱乐费:20%;特许权使用:20%;财产使用所得:30%;股息:15%;利息:12.5%;养老金:5%。

  三、个人减税与津贴

  个人减税是取代单身、家庭、保险减税的统一减税。一个有应税收入的个人有权获得每月660先令(7920先令/年)的个人减税。建议雇主自动给予雇员个人减税,而无论其婚姻状况如何。为多个雇主服务的雇员只能从一个雇主获得个人减税。需指出个人减税是抵销税收年度的应税额,而不是应税收入。

  用于购买或改善住房的抵押或贷款利息允许从收入里扣除。该住房必须为私人拥有,并且全部为私人占用。

  四、代扣代交制(PAYE)

  (一)预扣税义务

  雇主支付给雇员的报酬时, 雇主必须从支付金额里预扣所得税,并上交所得税部门,对违反者,处于应税额的25%,或不低于1万先令的罚金。

  (二)代扣代交申请

  代扣代交适用于所有雇佣收入,包括:1.周薪;2.月薪、年薪;3.红利、佣金、加班费、奖金;4.假期、病假薪金;5.董事费或其它费;6.支付给养老金或退休金领取人每年超过7500肯镑的部分;7.雇主提供住房的价值;8.临时但规律的雇佣收入(临时雇佣收入除外);9.现金补贴,如住房或租金补贴;10.雇主为雇员支付的私人支出(房租、杂货单、水电费、电话费等,帐单为雇员的名字);11.大额费用津贴(根据发生的允许实际的费用,并以月个人减税调整);12.汇入雇员帐户的金额;13.用于旅行或任何其它目的不能证明的现金金额;14.雇主支付的旅行票费。但在国外招聘,单身一人在肯为雇主服务的非居民雇员例外;15.为雇员与董事(不包括全职董事)支付的医疗费(免费医疗服务不包括在内)。

  (三)税表与减税卡

  依据发给雇主代扣代交税表,按月应税收入计算预扣的月税款。该税额再减去个人月减税。雇主必须给每个雇员一份月工资清单,注明月收入与预扣税。

  雇员必须保留减税卡。该卡记录了整个PAYE年度付款、住房、应税收入、月个人减税、每月预扣税的详细情况。

  代扣代缴的预扣税必须在预扣后的10 个月内上交清。

  五、投资扣除

  (一)投资鼓励

  投资扣除作为鼓励在肯进行经营投资,在申报投资扣除的当年对申报总额按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扣除。它是一种税务额外津贴,但不是年度津贴。

  (二)投资扣除

  建筑、机器、旅馆(投资扣除)费用和船只(船运投资扣除)费用允许的扣除。

  以下支出可享受投资扣除:
  1.一幢建筑物的建造、购买和内部安装新机器,用于生产目的所发生的支出,机器的所有者为该建筑的物主或承租人;
  2.购买新机器,并在建筑物以前未用于生产部分进行安装,并将其用于生产目的;
  3.发生于1992年1月1日或以后的建筑物建造的资本支出,并且物主或承租人将该建筑用于生产目的;
  4.发生于1992年1月1日或以后的购买、安装以前未曾使用过,且用于生产目的新机器的资本支出;
  5.作为工业建筑的旅馆建筑的建造发生的支出。

  六、工业建筑津贴

《所得税法》表2列明了允许的扣除。表2的第1部分是关于某些建筑的资本支出允许的扣除,是年津贴,通常称为“工业建筑津贴”。

  该津贴给予工业建筑建造时发生的资本支出,并且该建筑用于物主或承租人开展的业务,计算以后收益或利润时,使用建筑的税收年度里资本支出的2.5%给予扣除。按直线方法计算,即每年扣除相等的金额,关于监督官许可的作为工业建筑的旅馆或旅馆的一部分,年扣除率为4%。

  若监督官根据申请,确认建造的类型及其使用的寿命少于40年,则可提高扣除的比例(2.5%年扣除率,在40年内折旧完)。

  七、营业资本津贴--机器

  (一)磨损津贴

  磨损津贴给予在一个税收年度用于经营目的的机器。物主在该税收年度计算他的收益扣除磨损。若向他人出租,物主仍有资格获得扣除,而承租人不能申报扣除。监督官有权提高磨损津贴。

  (二)机器的定义

  机器的定义广泛,包括车辆、船只、飞机、车间。安装附属设备时,现有建筑的变动的费用也包括在允许扣除的资本支出里。如安装电梯时建造升降机井的费用。

  (三)机器的分类

  任何税收年度磨损扣除的金额为年底帐面减记价值的适当的百分比。机器分为以下四类:
  1. 第一类津贴:37.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重型地上移动设备,其它类似自行推动机器(包括公共汽车、载重超过3吨的重型卡车);
  2. 第二类津贴:30%:计算机、计算机配件、计算器、打印机、复印机;
  3. 第三类津贴:25%:其它自行推动车辆、(包括轻型卡车、汽车);
  4. 第四类津贴:12.5%:包括船只在内的其它机器。

  八、农业经营

  农民是指从事畜牧、农业或其它类似经营的人,包括园艺、林业、家畜饲养、产生利润的土地及其产品的其它经营。

  与其它行业的经营者一样,对农民的农业利润进行征税,农民必须进行所得税申报,农场收入、日常费用如租金、利息、工资、卡车费用、修理篱笆、车辆、工厂和机器、建筑等,若全部且唯一发生于产生收入中的费用则为允许扣除的费用。仅适用于直接与农业经营有关的费用,而不是资本支出或私人支出。

  农民用于个人、家庭或住所,或出于其它个人或家庭目的的收入支出或资本性质的支出,从纳税角度而言,是不允许扣除的费用,家佣工资、俱乐部费、社会用途的农场车辆的费用,农民家庭消费的农产品的费用--牛奶、奶油、黄油、奶酪、鸡蛋、家庭加工的熏猪肉、鸡等等--要求加在利润中(这是不允许扣除的费用)。

  农业机械磨损津贴:四类机器的津贴率同样适用于农场经营。

  工业建筑资本津贴:用于以下目的的建筑享有工业建筑津贴:农业土地的耕作、种植或其它经营,还包括作物的收割。作物指任何形式的植物产品。

  九、所得税的免除

  表1中规定了多种农业局或委员会的收入免征所得税。来自注册合作社的收入免税的上限为每个成员每年150肯镑,仅适用于销售农业日用品、动物、手工艺品或鱼品的收入。

  十、申报、通告、评估与支付

  (一)申报和公告

  监督官根据法律要求,规定通告的形式或其它形式,收入的申报或其它形式申报。

  (二)收入的申报

  监督官要求任何人向他提供任何税收年度的收入申报。它必须为收入的全面、真实的申报、包括所有应税收入。监督官的通告必须是书面的。纳税人在通告发布的30天后提交申报。纳税人必须声明全面、如实申报收入。

  监督官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要求下列人员提交收入申报:1、死者遗嘱的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2、当地公司的清算人;3、监督官有理由认为将离开肯尼亚的任何人。

  (三)应税通知

  未被要求申报收入的应税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督官,若在税收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他未被要求申报,则需在14日内报告其应税收入,没有应税收入(但不是PAYE一已征税报酬)的雇员不需作这类通知。

  当帐目结束时间不在12月31日时,其经营收益或利润应被征税时,若在所得税年度结束4个月内未被要求申报收入,在14天内宽限期通知监督官其应税能力。

  (四)收入的临时申报

  引入自我估税原则是为了促进纳税义务的尽早完成,它要求一份收入临时申报的意见书。除了全部收入符合PAYE者,有纳税义务的人员必须呈交一份收入的临时申报。当帐目完成之日不是12月31日时,申报必须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呈交。在其它情况下,申报的时间不超过下一收入年度的3月31日。它必须包括应税人的收入估计,还包括根据一定的津贴和税率对这些收入的应税额 。临时申报中必须声明为全面如实评估。

  申报表格根据公司会计期发到公司,发到个人是在下一税收年度的第一个月。监督官以通告形式要求呈交收入临时申报。未收到通知者,必须在税收年度结束4个月后的14日内告监督官。这仅适用于被要求提供收入临时申报者。

  (五)收入的最后申报

  所有的有交纳所得税义务的人必须呈交收入申报。已进行收入临时申报从事经营的人员要求在最后帐目完成后9个月内呈交最后申报。

  (六)收入申报的附件

  从事经营的人员必须在收入申报中附上已审计帐目的复印件。若帐目未经审计,他必须提交一份自己签名的证明,该证明规定帐本和进行帐目准备的文件的性质。同时他必须声明该帐目如实反映了他所有的商业交易和收益或利润。

  帐目指资产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贸易帐目、损益帐目、收支帐目或其它类似帐目。对公司或合伙关系,亦要求一份规定给以下人员的利润、利益或任何形式的设施和性质:1、公司给董事或亲属,或年薪超过2,000肯镑的雇员;2、合伙组织给合伙人。

  若给非居民的以下形式的支付,必须在申报中反映出来:1.职工住房租金;2.养老金;3.使用费、管理或专业费;4.利息。

  与收入申报的同时还需附上下述文件:1.收到的利息和股息的原始凭证,扣除预扣税的证明;2.获得利益的董事和雇员(年收入超过2000肯镑)的姓名、地址;3.个人领取利息的证明;4.个人被付的人寿保险凭证;5.由雇主个人发给代扣代缴的扣税凭证。

  十一、反对和申诉、罚金和附加税

  (一)反对和申诉

  若纳税人对估税有异议,可在税务所发布付税通告的30天内向监督官以书面通告形式提出反对,并陈述详实的反对理由。若因病或不在肯或其它合理原因,监督官可将期限推至60天内。但仍需交纳应税额。

  若监督官拒绝认可反对通告,纳税人有权向地方委员会申诉。需指出的是:1、申诉前必须交纳税款;2、申诉无时间限制;3、对地方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向高等法院申诉,若不服,可向申诉法院提出申诉。

  (二)罚金与附加税

  附加税:附加税为正常税款的3%或5%;

  双倍征收:对应税收入隐瞒的部分,征收双倍税款,亦适用于不允许的扣除、抵销和对支出或损失的错误申报。

  关于临时估税的利息。当最终估税额超过临时估税的应税额10%时,则应征收利息形式的罚金,征收利息的利率每月为差额的2%。

  未付税款的利息:未付税款自到期之日起征收利息。同样适用于到期未扣除或未交纳的预扣税。年利率为未付税款的15%直至全部金额付清为止。

  一般罚金:应税额的25%或不低于1万先令。

第三部分 增值税(VAT)

  一、增值税起征点

  肯尼亚于1990年1月1日开征增值税。其制度与欧洲国家相同。进口到肯尼亚或在肯尼亚生产的货物、进口到肯尼亚或由肯尼亚提供的应纳税服务,均征收增值税。

  企业年营业额达到或超过360万肯先令,必须进行增值税登记。珠宝商、录音制作商及每年销售4辆汽车以上的汽车经售商没有最低增值税登记限制。他们必须进行增值税登记。

  二、进项税与销项税

  作为纳税人,无论何时提供应税供应,均应征收增值税。提供是“产出”,征收的是“销项税”。购买是“投入”,支付的是“进项税”。作为登记人,购买投入而支付的进项税如与应税供应直接有关,可予以扣除。但须有供货商的增值税发票或进口商品进口报送单,才能扣除。扣除的进项税不仅限于原料,还包括正常贸易中发生的所有真实的营业支出。如电费、电话费、广告费、审计费及其他营性支出,可申请扣除,但是汽车油费、家具等不作扣除。

  三、增值税的税率

  供应(包括商品及服务)分应税供应和免税供应。应税供应基本税率为15%,一些商品和服务出口税率为零。必需品,包括仪器供应、饭店服务,农业和食品加工设备的增值税率为6%,奢侈品,包括珠宝、电子娱乐设备在内的增值税率为25%。

  四、增值税的申报及增值税发票

  每月20日以前,对上上月的商业交易进行增值税常规申报。增报增值税表,填报时,可从销项税中减去进项税,交纳进项税与销项税的差额,若进项税高于销项税,可将差额带入下月的增值税申报表,进行抵减。

  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在供应的同时,必须给予购买者开具增值税发票。所有增值税发票必须是连续序号,按序号发放,包括以下内容:

  (一)姓名、地址、增值税登记号和个人识别号;

  (二)发票序号;

  (三)发票时间;

  (四)若供应与发票时间不符,以供应时间为准;

  (五)供货商的姓名、地址;

  (六)商品、服务的种类、数量、价格;

  (七)商品和服务台的每一项征收增值税的税率、金额;

  (八)供应是现售,还是赊销;

  (九)现金和折扣的情况;

  (十)供应的总价值及征收增值税的总额。

第四部分 关税及国内消费税

  一、关税总则

  肯尼亚的关税包括如下几种:进口税、临时附加税、国内消费税和可普通进口税(适用于有补贴成分的进口商品)。有三档关税:5%、15%和25%。

  (一)购销合同中的货物的价格已包括关税,若货物还未进入肯市场,或出口关税未付,或国内消费税务局未付,且合同中无相反规定的条款,在关税出现下述变化的的情况下,合同的执行有如下几种不同情况:1、若遇关税增长或征收新关税,卖方在付清关税后,可以在原价基础上追加关税变动而产生的价格上涨部分;2、若遇关税降低或取消,买方可换抵减因此变动而产生的全同价格相应下降的部分;3、若关税的有关变动待定,关税确定后,合同价格亦做相应的增减变化。

  (二)如果产生一项支付关税的义务,那么,不论货物是否在海关有担保书或其他情况,此义务必须得到执行。

  (三)如货物是应税商品,那么,此关税即成为应向政府偿还的债务,则货主应交纳关税,同时关长也可按一定的法律程序征收关税;

  (四)如果关长或海关合作委员会发布了有关对货物分类计数的新规定,从而使用权相应货物的关税降低,那么,任何人无权要求对在规定出台前多付的关税退还;

  (五)进口货物的关税率以货物抵港后进行进口申报的那一时刻的关税率为准,货物抵港前申报进口,进口关税以货物实际抵港时的为准;出口货物的关税率由货物进行出口申报时的关税率决定,如果货物实际出口时的关税率与申报时有异,以出口时为准;

  (六)财政部长认为进口货物在当时的进口环境下属倾销行为,或进口货物由出口国政府或其有关机构进行了补贴,那么,部长将在《肯尼亚公报 》上发布命令,对该货物征收倾销税。构成倾销行为有如下几种情况:
  1.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原产国该类产品的正常市场价;
  2.若货物的出口国不是原产国,分二种情况:第一,出口价低于原产国国内正常市场价;第二,出口价低于出口国(非原产国)正常市场价格;
  3.货物在肯国内市场的销售价低于进口成本,进口成本包括:货物成本、保费、运费、关税、其他税收及其他费用。

  二、进口货物、应征消费税货物及出口货物的货值

  (一)进口货值的确定
  1. 货值确定的基础是“正常价格”,即货物进口后在肯公开市场上销售的价格。进口货物的正常价格取决于以下三个假设:(1)货物是在港口的进口地点提供给买主的;(2)卖方承担运保费、佣金及其他的成本、杂费和销售和交货有关的费用;(3)买方承担在肯境内的关税和其他税收。
  2. 如果货物的进口是在购销合同项下,那么销售价即为货值。
  3. 汇率的确定:涉及到外币折成肯币的情况时,汇率的确定应按中央银行最近的即期汇票的卖出价或者是按申报交易所提交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所使用的汇率。但关长有权根据上周外汇卖出价的加权平均数并结合官方对某外币的再估价或贬值的情况来进一步确定汇率。另外,财政部长有权在《肯尼亚公报》上发布外汇折成肯币应使用的汇率。

  (二)出口货值的确定
  1. 出口货值包括以下几部分:肯境外买主从肯购货所花费的成本、包装费、货物装上船之前的运费和杂费、各种税收。
  2. 再出口货物的货值包括:进口时的成本、货物装船前的运费。
  3. 汇率的确定:外币折成肯币所适用的汇率应按中央银行最近的即期限汇票的买入价或按申报单据所提交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所使用的汇率。但关长有权根据上周外汇买入价的加权平均数,并结合官方对某一外币的再估价或贬值的情况来进一步确定汇率。

  (三)进口、出口、复出口货值的估算

  如果关长或关长授权的官员有理由认为进口、出口、复出口货值低于正常价格,那么,该货的货值将根据类似货物所使用的汇率和价格来重新进行估算,并发给货值估算证。

  (四)应征国内消费税出口商品货值的确定
  1.货值包括:按一般货物进口征收进口税所应确定的货值、进口税、临时附加税和倾销税。
  2.本地产品需征从价消费税应以出厂价为基础,出厂价包括:包装费、包装附着物的费用、有关销售和交货所产生的费用。

  三、关税的计算

  (一)总则
  1.每批货物的关税,若(1)等于或低于5先令,不征关税、临时附加税及倾销税;(2)5-100先令,金额中的小数部分舍去;(3)100先令以上,小数部分近似为1先令;
  2.按重量征税的货物将以进口时的包装进行销售或批发,若(1)包装上未标明净重;(2)通常情况下,包装内的数量和重量并不(或不被认为是)确定的,在上述二情况下,货主又无法申明货物的净重,那么按毛重征税;
  3.货物将以进口时的包装进行销售或批发,若(1)包装上表明了货物的数量;(2)包装内的数量通常是可以确定的,那么就认为包装内的数量不少于外包装上表明的数量;
  4.若液态进口货物所用的包装:(1)即为将来销售所用;(2)是标准容量的包装,那么,关长将在《肯尼亚公报》上宣布该标准容量即为该包装的确定容量;
  5.若关长认为进口、出口货物所用包装:(1)非常规的或不适于商品的;(2)设计的目的是最终用于进口或出口,而不是做为同类或近似货物的包装,那么,该包装被认为是一种商品,而对其征收关税。

  (二)酒精消费税的计征
  1.酒精消费税率以酒精从酒厂或其仓库交货时刻的税率为准,扣除减免税部分,酒厂主应交税,或向有关官员担保交税;
  2.酒精由酒精厂运往精馏厂应交纳国内消费税或向有关官员作出担保;
  3.产于肯国内的非酒精类产品的消费税率以从生产者现货交货时的税率为准。

  (三)肯尼亚对进出口、消费性商品征收关税与国内消费税

  关税率为0%、5%、15%、25%和40%。40%的高额关税税率主要用于限制性物品的进口。

  国内消费税主要针对奢侈品,包括化妆品、瓶装水。大多数商品税率为10%。同一商品可同时征收关税与国内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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