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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卢旺达投资促进机构的法律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6 人气: 标签:

第一篇 定义

  第一款:
  下列定义将适用于本法

  A.董事会:指本投资促进机构的董事会

  B.贸易公司:指根据本法从事工业、工程或其它活动的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

  C.资本:指启动企业经营所必须的现金、厂房、机器、设备、建筑物、零配件和其它商业资产、企业信誉。不是企业日常运营中的消耗品。

  D.便利:根据此法在企业经营中给予的必备的方便。

  E.外国资本;指从卢旺达境外带进的,在企业经营中用于生产商品或服务的外币、厂房、机器、设备、零配件、其它商业资产、企业信誉。

  F.外国投资者:根据此法,投资到企业的外国资本不少于10万美元的自然人、公司、合作伙伴。

  Ⅰ.自然人: 既不是卢旺达国籍,也不是东南非共同市场成员国国籍的居民。
  Ⅱ.公司:不是根据卢旺达或东南非共同市场成员国法律成立的公司。
  Ⅲ.在卢旺达依法成立的公司,其50%以上的股份不是卢旺达居民或东南非共同市场成员国居民所持有。
  Ⅳ.合作伙伴:合作伙伴享有股权,掌握股权的人不能是卢旺达或非东南非共同市场国家的居民。

  G.外国贷款:指从卢旺达境外获得的需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外币贷款。

  H.自由出口经济区:指出口加工区、自由港、内陆港、保税加工仓库,或下面类似的地方:免交关税和其它税的外国和本国的商品在这里制造、加工、装配、包装、展览,并且将商品出口到卢旺达关境外的地方或在当地销售;根据这个定义,在当地销售将征收所有的进口关税和销售税。

  I.出口加工区:指划定的进口或生产机器的工业区域,进口设备、商品、服务免交进口关税,用于生产新的商品、服务。其中的商品和服务,规定的比列用于出口,剩余的在当地销售。
  Ⅱ.自由港:指国际准入免税区域。在此区域内,港口的各种服务免税,进口或国产的商品和服务,交易时无需交纳进口关税和相关销售税;自由港等同于自由贸易区。
  Ⅲ.内陆港:指境内划定的地理区域,通常离主要的国际交通设施,如机场、河流和湖泊的港口或国际公路较近,在那里,商品、服务被包装或撤包以转运到国外;内陆港也可视为自由贸易区,尽管商品和服务已进入国境,但仍免税。
  Ⅳ.自由贸易区:指划定的区域,进口的商品和服务免交关税和销售税,可以再出口到国际市场,或在销售给国内买主;如销售给国内买主销售,则需交纳所有关税和相关销售税。出口的产品免交关税和销售税。
  Ⅴ.保税加工仓库:指在自由出口经济区以外的工厂建筑,制造的商品和服务,一定比例出口,小部分允许在当地市场销售。在保税加工仓库内所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不论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免交进口关税和相关销售税。

  I.投资:指创造或获得新的商业资产,以及扩大、重建或修复一个已经存在的企业。

  J.投资补助:允许从项目的总投资额中划出一定的百分比,然后按剩余金额的经营利润交税。在第一年内,折旧提成代替了投资补助。

  K.鼓励:指财政和非财政的激励,包括减免税,及根据此法和1997年6月 26日颁布第8/97号《关于各种利润及职业收入的直接税法则》,投资者享受的特许税率。

  L.当地投资者:根据此法在企业的投资不少于5万美元的自然人、公司或合作伙伴。
  I.自然人:卢旺达或东南非共同市场成员国的居民;
  Ⅱ.公司:在卢旺达成立的大部分股份属于卢旺达或东南非共同市场成员居民;
  Ⅲ.合作伙伴:控制权益的合作伙伴是卢旺达或东南非共同体成员国居民。

  M.稀有资源:是不可再生或需长时间才能再生的资源,由少数经营者开发,如投资开矿、石油开发和生产、渔业和森林资源以及公用事业服务,如电、水及通讯。

第二篇 投资机构

第一章 设立卢旺达投资促进机构

  第二款:
  现建立卢旺达投资促进机构,下简称机构。
  机构的总部设在卢旺达首都基加利;为实现其目标,可根据需要,在卢旺达任何地点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款:
  本机构是一个公共实体,具有法人地位,由董事会负责。
  本机构的策略与卢旺达政府经济发展相一致。
  本机构受工商部(以下简称“部”)监督,协调其行动。

  第四款:
  本机构有如下权力:
  A.请求、获取、拥有财产;
  B.诉讼和被诉讼。
  本机构财政和行政管理独立。

  第五款:
  本机构办公室的收入来源:
  A.国家拨款;
  B.增款;
  C.本机构办公室在服务过程中的收入。
  本款A中拨款由工商部在预算中提供。

第二章 设立机构的目标

  第六款:
  设立机构的目标:
  A.增加本地和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机会;
  B.使投资者的项目易于建立和运营;
  C.促进贸易发展和出口生产;
  D.向国家提供鼓励和支持投资的建议。

第三章 机构的作用

  第七款:
  机构的作用将是:
  A.为投资者编辑、撰写、传播关于投资的机会,提供在此国家投资的法律、金融及其它方面的建议;
  B.应邀为当地和外国投资者提供有潜力的合资伙伴的信息;
  C.向卢旺达生产商提供咨询和支持性服务,包括目前市场的信息、产品质量、包装和标签标准及进入国际市场的技巧培训,从而帮助他们把产品和服务出口到国际市场;
  D.为保证投资项目的工业或农业用地与地方和中央政府联系;
  E. 推动工业区和自由出口经济区的策划、发展、建设、维护及管理,保证该区域内对投资者基础设施和服务的供应,如道路、水、电、电话。
  F. 帮助投资者获得建立和经营企业在法律上所需的所有证明、批准证书、授权书和许可证;
  G.建议政府在政策和计划上加强改善投资环境,以促进卢旺达产品和服务的出口;
  H.为了国家的经济发展,保证顺利有效的实施本法。
  I.举办诸如培训,提供咨询服务等活动,支持、鼓励本地企业家投资;
  J.为实现机构目标和发挥机构作用所需做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八款:
  董事会负责实施机构的作用,确保目标能够实现。

  第九款:
  董事会的组成如下:
  A.董事会主席由总理根据内阁决议任命;
  B.主任由总理根据内阁决议任命;
  C.两名具有丰富经营知识和经验的私人经营者,主管部长推荐后,由总理任命;
  D.私人企业协会两名代表,主管部长推荐后,由总理任命;
  E.由财政、经济和计划部派出一名代表;
  F.由工商部派出一名代表;
  G.由内政部派出一名代表;
  H.由农牧业、环境及农村发展部派出一名代表;
  I.由卢旺达税务局派出一名代表。

  第十款:
  董事会除主任外的所有成员,任期三年,至多可连任一届。

  第十一款:
  董事会成员可向其派出部门提出辞职。
  总理可应内阁的如下要求对董事会成员予以除名:
  a)董事会的成员不再履行其职责;
  b)因公认的渎职;
  c)被法庭判为有罪;
  d)董事会成员无正当理由或未经董事会主席事先批准一年内连续四次不出席会议。

  第十二款:
  董事会将建立本机构内部的条列和程序。
  董事会可以成立委员会,分配给委员会工作。

第五章 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款:
  此机构由主任负责,职员和官员根据需要履行职责。
  主任的任期为五年,最多连任一届。

  第十四款:
  根据总理令付给董事会成员提成等。机构职员和官员工资和提成的发放由董事会提议,经总理令批准。

第六章 设立“一步到位”中心

  第十五款:
  本机构作为“一步到位”中心为投资者服务,并负有如下责任:
  A.接受、处理项目的注册申请;
  B.为了帮助企业取得所有许可证、证明文件、雇工许可证和项目用地,每周至少一次,本机构的官员与相关部、局和当地政府的官员要履行“一步到位”中心的职能。在这类会议上达成的任何决议将不可更改的和有约束力的;
  C.应投资者组建和运营项目的要求,提供其它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篇 投资注册

第一章 投资注册程序

  第十六款:
  投资注册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向该机构的主任提出,并提供下列情况:
  A.申请企业的名称、地址、合法形式、每个股东或合作伙伴的姓名、地址及国籍;
  B、申请企业的性质和计划投资的标准;
  C.预计雇佣人数及可提供的工种;
  D.企业可能产生的废物种类、数量及分拣、处置废物和保护环境及公众健康的办法;
  E.投资者可以向本机构争取支持和便利,包括工农业用地、公共设施、雇工许可、公司注册及其它。

  第十七款:
  当申请人没能提供第十六款所要求的有关资料或解释原因,那么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信息或做出解释以完成申请。

  第十八款:
  在申请文件齐备时,本机构将完成审批,从递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持照人为组建经营所注册的企业做出安排。

  第十九款:
  任何申请注册而在递交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答复意见的申请人,可向主管部长申诉,主管部长将对此进行调查,并在30个工作日将调查结果告诉申请人。

  第二十款:
  根据本法条款,外国投资者可以投资和参与在卢旺达的经营活动,其享有的鼓励和便利不少于本国投资者。

第二章 稀有资源

  第二十一款:
  如果投资者投资开发稀有资源,本机构将事先向主管部长征询意见:
  A.决定可供投资的种类数量;
  B.就开发稀有资源达成条件;
  C.制定一套机制,本机构根据每一个投资机会挑选投资者;
  D.宣传投资机会。
  本机构的官员和主管部长组成的联合小组将根据每个投资机会最后选定投资者。
  经本机构批准的投资者必须取得开发稀有资源所必须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 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款:
  当注册的企业决定停业时,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机构;该企业必须履行未尽的义务,同时仍享有以前的权利。营业执照自向此机构递交申请停业时而失效。

  第二十三款:
  持照人想变更企业的所有人或企业经营的种类或在现经营基础上增加新的经营内容,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机构。

  第二十四款:
  尽管第二十三款有规定,但当执照持有人未能通知本机构时,有利益关系的非持照有人也可因变动经营范围而通知本机构。

  第二十五款:
  根据第二十三款,本机构确认注册企业的经营已发生改变时,将变更营业执照,反映出那些变化。

第四章 营业执照的隐含条件

  第二十六款:
  持照人应依此法满足下列条件:
  A.保持正确的财务记录;
  B.依本法的规定把所得税申报表存档,并向本机构提供一份副本;
  C.保存企业经营的样品和数据;
  D.允许本机构的雇员及代表合理的进入企业的住址并了解企业的记录。

  第二十七款:
  本机构依法对所有营业执照、工作许可证、给予的便利和鼓励措施登记在册。

  第二十八款:
  营业执照颁发后,除非发现下列问题,否则营业执照不能吊销:
  A.欺诈或欺骗;
  B.向本此机构提供错误信息;
  营业执照颁发后,发现是基于欺诈、欺骗性陈述或错误的信息基础上,本机构将书面通知投资人,要求投资人作出解释,说明营业执照不应被吊销的原因。
  当持照人在收到通知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令本机构可以相信的解释时,本机构将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停止提供鼓励和优惠措施。
  根据该条款,被注销的企业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的部进行申诉,进行调查,并通知内阁,企业将在30个工作日内收到调查结果。

第四篇 便利和鼓励

第一章 免除进口关税和销售税

  第二十九款:
  投资者因对企业的新投资、重建、扩大、革新、调整而进口的机器、设备,所进口产品根据商品编码(卢旺达海关税率),是零进口关税的,将免除销售税;否则,将征收销售税。
  当投资者进口机器、设备、零配件,根据商品编码不是零进口关税,将征收进口货物CIF值5%的单一税,代替其它所有的税,包括进口税、销售税和其它税。

第二章 一般鼓励

  第三十款:
  除第二十九款规定的好处外,执照持有人还将享受:
  A.根据1997年6月26日颁布的第8/97号法规《关于各种利润及职业收入直接税法则》给予的各种财政鼓励;
  B.在开业第一年内,允许划出投资总额的30%作为投资补助;
  C.培训、研究和产品开发成本的50%可抵免应税收入;
  D.有权在营业场所基础设施上进行投资;
  E.即使在自由出口经济区之外,出口商如果使用已税的进口原材料生产出口产品,要把各种已交税款退回给出口商,出口商还将受到本机构在进入外国市场、培训、参加贸易展览等方面给予的便利;
  F.对出口不征税。

  第三十一款:
  在本机构董事会的推荐下,因项目的性质、民族的利益、地点及投资总额不能享受本法的实际意义上的鼓励和便利时,内阁可以给予投资者额外的鼓励和便利。

第三章 雇工许可和对新到雇员的特惠

  第三十二款:
  注册企业可根据下列条件雇佣外国人:
  A.不低于10万美元投资的企业可雇佣三名外国人就职;
  B.提供专业服务,如会计、建筑、医生、工程师、律师,且投资不少于5万美元的企业,允许雇三名外国人;
  C.如企业需雇佣规定名额以外的外国人,需向本机构申请,本机构将根据具体条件而定。

  第三十三款:
  企业雇佣外国职员,开始工作12个月内可免除进口和销售税购置下列物品:
  A.供本人用的一辆汽车;
  B.根据海关规定的个人和家用物品。
  在结束合同时,雇主须与雇员共同核对免税物品,如免税物品在当地销售,雇主或雇员应以销售时的价格为基础补税;雇员有权把免税物品和车辆运回国内。

第五篇 自由出口经济区的额外鼓励措施

  第三十四款:
  在自由出口经济区开办企业的投资者,除享受前款优惠外,还将有权享受:
  A.本法生效后十年内,公司所得税的税率是10%;
  B.进口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和各种物资均免进口关税和销售税;
  C.免除企业按常规应交的各种税;
  D.开业时,本机构将提供“一步到位”服务,以后将继续服务;
  E.向国外转移资金免税;
  F.为了投资者能雇佣到优秀的外国雇员,给予雇工许可宽限;
  G.免除预扣税款及红利税;
  H.在当地购买商品和服务投入企业生产时,免除关税和销售税。

  第三十五款:
  工商部长将制定设立和运营自由出口经济区的规章制度,确保按照这种方式来管理自由经济出口区,保证快速有效的为投资者服务。
  私人投资者与本机构协作,发展和管理自由出口经济区。
  本机构对在自由出口经济区申请注册的企业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如下:
  A.创造高质量的工作职位;
  B.吸引现代技术和新投资;
  C.传播技术、技能;
  D.出口多元化;
  E.利用当地原材料;
  F.作为本国经济的纽带。

  第三十六款:
  下列企业符合条件在自由出口经济区注册:
  A.至少80%产品出口;
  B.保税生产的产品100%出口;
  C.从事出口服务。

  第三十七款:
  欲在自由出口经济区申请注册的准投资商应向本机构提供所筹建项目的如下信息:
  A.经营活动的性质,所有者的名称、国籍,产品和数量;
  B.产品的目标市场;
  C.为当地和外国人创造的就业工种和数量;
  D.传播技术、培训当地职员的设想;
  E.处理所产生的废物的地点及办法;
  F.投资金额和实施项目的时间;
  G.计划使用的当地产品;
  H.成功运作项目所需的便利和支持。
  在收到完整的材料后,本机构将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批准投资者在自由出口经济区内运作。

第六篇 投资保护

第一章 政府保护投资

  第三十八款:
  投资者在注册企业中的资产、应得利益、财产归投资者所有,除非付给足够的补偿,否则政府不得征用;如果征用,必须以可自由兑换货币,从征用日起12个月内,给予补偿,投资者将无须再付税而任意将补偿金汇往他国。
  不能通过各种法律、法令、议事程序或限制工商业活动的制度对投资者的企业采取歧视性措施。

第二章 外国投资者与卢旺达投资促进机构间的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款:
  当外国投资者与卢旺达本机构之间就企业注册发生争议时,应致力于友好协调解决。

  第四十款:
  如果投资者与本机构就注册企业的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可以通过双方同意的下列方法进行仲裁:
  A.在卢旺达和投资者国家签定的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议框架内解决;或
  B.通过解决投资争议的其它国际程序来解决,如1965年3月18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关于国家之间解决投资争议的协定》,卢旺达政府在1979年7月16日颁布法令认可该协定。

  第四十一款:
  营业执照可以包含未能通过协商解决而采用仲裁解决争议的特殊条款;该解决争议的法案须得到卢旺达政府、本投资促进机构、本机构代表及投资者的认可,然后才能在这种仲裁方式和论坛下解决争议。

  第四十二款:
  当事人不同意在这种仲裁方法和论坛下解决争议,受害方可以就财产、补偿金额或其它相关事宜,向卢旺达法庭请求一审,以判定如下事项:
  A.受损财产或利益的种类及价值;
  B.财产的合法性;
  C.补偿金的数量、偿付时间、汇回补偿金的相关问题;
  D.在指定地点进行仲裁的权利;
  E.有关企业权力义务的其它争议。

第三章 资金的具体使用

  第四十三款:
  任何注册企业的投资者有权因下列原因使用其资金:
  A.偿付外国货款或其利息;
  B.偿付非卢旺达股东或侨居国外的卢旺达股东的红利;
  C.外国技术转让费和特许使用费;
  D.企业支付给外国职员的工资或其它福利;
  E.把资本资产带来的利润分给外国人和侨居国外的卢旺达人;
  F.向外国人或在侨居国外的卢旺达人减价销售产品。

第七篇 杂项和最后条款

第一章 违反及处罚

  第四十四款:
  投资者违反下列任何一条时,将会被处以50万至100万卢朗的罚款及6至12个月的监禁或处以其中一个处罚:
  A.故意提供虚假或欺骗性信息;
  B.本机构根据合理要求和为了履行本法需要提供信息时,拒绝或疏于提供;
  C.无法律理由,拒绝官员或本机构代理人员进入企业经营地点,或以多种方式阻挠官员或本机构代理人员的检查;
  D.没有遵守本法第二十六款的规定。

第二章 废除以前有关投资的法律

  第四十五款:
  本法条款与其它有关投资促进和便利的法律的条款不一致时,以此法为准。
  所有以前与此法不一致的法律,特别是1987年8月5日的第21/87号的投资法,一律废除。

  第四十六款:
  被废除法令中关于投资者权利和义务的条款仍将保持,当投资者申请注册时,本机构可以回顾这些条款,把这些条款吸收到本法体系之中。

第三章 最后条款

  第四十七款:
  本法自在卢旺达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8年12月18日 基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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