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马来西亚主管对外贸易政府部门是国际贸易和工业部(www.miti.gov.my),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投资、工业发展及外贸等有关政策;拟定工业发展战略;促进多、双边贸易合作;规划和协调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和提升私人企业界和土著的管理和经营能力。 (二)对外贸易管理法律体系 马来西亚对外贸易法律主要有《海关法》、《海关进口管制条例》、《海关出口管制条例》、《海关估价规定》、《植物检疫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法》、《反补贴和反倾销法》、《反补贴和反倾销实施条例》、《2006年保障措施法》、《外汇管理法令》等。 (三)对外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马来西亚实行自由开放的对外贸易政策,部分商品的进出口会受到许可证或其他限制。 1.进口管理 1998年马来西亚海关禁止进口令规定了四类不同级别的限制进口。第一类是14种禁止进口品,包括含有冰片、附子成分的中成药,45种植物药以及13种动物及矿物质药。第二类是需要许可证的进口产品,主要涉及卫生、检验检疫、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包括禽类和牛肉(还必须符合清真认证)、蛋、大米、糖、水泥熟料、烟花、录音录像带、爆炸物、木材、安全头盔、钻石、碾米机、彩色复印机、一些电信设备、武器、军火以及糖精。目前大约有27%的税目产品需要进口许可证。第三类是临时进口限制品,包括牛奶、咖啡、谷类粉、部分电线电缆以及部分钢铁产品。第四类是符合一定特别条件后方可进口的产品,包括动物、动物产品、植物及植物产品、香烟、土壤、动物肥料、防弹背心、电子设备、安全带及仿制武器等。 为了保护敏感产业和战略产业,马来西亚对部分商品实施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所有重型建筑设备进口须经国际贸易和工业部批准,在马来西亚当地企业无法生产的情况下方可进口。 马来西亚海关负责发放进口许可证,国际贸易及工业部及其他部门负责进口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2.出口管理 马来西亚规定,大部分商品可以自由出口至任何国家。小部分商品需获得政府部门的出口许可,包括:短缺物品、敏感或战略性或危险性产品,以及受国家公约控制或禁止进出口的野生保护物种。此外,马来西亚《1988年海关令(禁止出口)》规定了对三类商品的出口管理措施,第一类为绝对禁止出口,包括禁止出口海龟蛋和藤条。第二类为需要出口许可证方可出口;第三类为需要视情况出口。第二和第三类商品大多数为初级产品,如牲畜及其产品、谷类、矿物/有害废弃物;第三类还包括武器、军火及古董等。 国际贸易与工业部及国内贸易与消费者事务部负责商品出口许可证的管理。 (四)进出口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 马来西亚要求所有肉类、加工肉制品、禽、蛋和蛋制品进口必须获得兽医服务局颁发的进口许可证。 所有牛、羊、家禽的屠宰场及加工设备必须获得穆斯林发展部的检验和批准。 (五)海关管理的相关规定。 管理制度:马来西亚关税有两大归类系统,一类用于东盟内部贸易,税则号为6位数字;另一类用于与其他国家贸易。国际贸易及工业部下属关税特别顾问委员会负责关税评审,每年在政府预算中公布。 关税水平:马来西亚关税99.3%是从价税,0.7%是从量税、混合税和选择关税。2005年,马来西亚最惠国关税简单平均关税税率约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