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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吸收外资的政策及措施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5 人气: 标签:

一、吸引外资的基本政策及管理部门


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外资投资于出口导向性产业,以此带动其国家经济发展。马来西亚目前尚无类似我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规定,且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及项目同时也对国内企业和个人实施,但在有些领域因维护马来土著利益,对外资在股权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等方面有限定。


马来西亚目前没有一个专门的政府机构对外商投资进行全面统一管理,其主管部门因行业而异。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及工业部(MITI)及其下属的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局(MIDA)负责制造业的吸引外资工作,其他行业和领域由马来西亚外资委员会( Malaysia Foreign Investment Committee,简称 FIC)及有关部委负责管理,FIC只负责审批外资的持股比例,而有关部委则负责其它相关事宜。如涉及金融、保险行业的外资,由FIC和财政部、国家银行主管;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外资,由FIC和交通部主管;农业吸收外资由马农业部负责管理,旅游业由马文化旅游部管理等。但有关马来西亚吸引外资政策的重大调整,由马政府内阁集体讨论决定。


二、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马来西亚鼓励外商及本地投资者投资于马来西亚的制造业、农业、旅游宾馆服务业、环境保护、科技研究开发、技术培训和转让等,相应给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新兴工业。马来西亚将本国亟待和优先发展的制造业列为“新兴工业”,后来,又将农业及服务业内优先发展的行业也列入到“新兴工业”范围内。对于列入“新兴工业”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马来西亚给予税收、用地和工作准证方面的优惠鼓励措施。


2、高科技产业。马来西亚将用于在马本地研究与开发年度费用支出占其销售额1%以上、科技员工人数占全部员工人数7%以上,且技术人员有正规院校文凭和学历、在相关行业工作满五年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与开发的企业列为高新技术企业。


3、战略性项目。马来西亚将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技术水平高、对马经济有发展有重大关联性影响的行业列为战略性项目。


4、研发项目。马来西亚鼓励外商在马设立研发中心(包括公司内部设立研发部门),为马国内有关企业提供研发服务。


5、技术转让和培训项目。马来西亚鼓励外商在马进行技术转让和对本地员工进行技术培训。


6、信息通信。主要是指鼓励外商从事电脑软件开发和升级、信息通讯产品生产和技术开发等。


7、环保项目。马政府鼓励外商从事植树造林、有毒和危险性废物的储存、处理和清除、节约能源、工农业及生活垃圾和废物的处理及再利用等行业。
8、航运及运输业。马政府鼓励外商从事航海运输和集装箱公路运输等,改善马物流现状。


9、农业综合开发。包括耕地和粮食品种改良、农田灌溉、排水及道路桥梁修建、禽畜及水产品养殖、海洋捕鱼等。


10、旅游会展业(含宾馆服务)。鼓励外商在马设立旅游公司,吸引外国游客来马旅游,鼓励外商开发生态和农业旅游、从事旅馆和度假休闲设施的建设及豪华游艇建造和维修服务等,鼓励外商在马从事专业性及综合性展览及举办国际性会议。


11、设立地区总部和国际采购中心。鼓励外商在马设立地区总部,为境内外的办事处和公司提供服务,鼓励外商在马设立采购中心,为其母公司及马国内关联公司采购和销售原材料、零部件和制成品。


三、鼓励外商投资的区域政策


区域发展方面,针对东马地区和马来半岛东部沿海地区工业基础相对薄弱现状,马来西亚鼓励外商和本地投资者在东马的沙巴和沙捞越州及马来西亚半岛“东部走廊”(注:马来西亚的“东部走廊”包括吉兰丹州、丁加奴州及彭亨州)地带投资,在所得税等方面予以特别优惠。


为鼓励外商在马从事高新科技研发,马政府在吉隆坡专门划出区域设立“多媒体超级走廊”,积极引进外商从事电子、信息和通讯科技开发、产品研制及技术服务等,对“走廊”内的企业,除给予所得税和投资税赋减免等优惠措施外,在电信收费、研发经费申请、上市及海外募集资本方面也给予相应的扶持。


自2006年来,马来西亚政府陆续推出依斯甘达特区、北部经济走廊、东海岸经济走廊、沙巴经济走廊以及砂捞越再生能源走廊,力图加快各地经济速度,平衡区域发展。


四、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措施


马来西亚鼓励投资的优惠措施主要包括公司所得税和投资税赋减免、进口税及销售税减免等:


第一,所得税减免。马来西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8%,但2006年起的3年内,每年降低所得税1个百分点。(从事石油开采冶炼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8%)。 对于获得“新兴工业地位”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从生产之日(指日产达到最高产量的30%当天)起,五年内只对公司30%的营业利润征缴所得税;如投资在东马及“东部走廊”地带,五年内只对公司15%的营业利润征缴所得税。


对于高科技公司、从事科学研究与开发及在“多媒体超级走廊”内设立电子信息通讯科技企业的,5年内免缴所得税。对设立机构进行科学技术转让及培训的,10年内免缴所得税。对于向马国内公司或个人转让先进技术的外商企业,其技术转让费免缴所得税,对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对国家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战略性项目,及对生产优先开发的机械设备(如工作母机、塑料成型机、材料装卸设备及自动化设备)及其零部件的,10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


投资于环保产业领域,5年内公司营业利润的70%免缴所得税,但对于从事植树造林的,10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投资于财政部核定的粮食生产(包括槿麻、蔬菜、水果、药用植物、香料、水产物及牛羊等牲畜饲养)的企业,10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对于出口鲜果和干果、鲜花与干花、观赏植物和观赏鱼的,可免缴相当于其营业利润10%的所得税。对于生产回教食品(HALAL),为取得HALAL食品品质验证和鉴定的支出,可相应从其所得税中扣除。


对于出口型企业,如其出口额增长30%,出口增加额的10%免缴所得税,如其出口额增长50%,出口增加额的15%免缴所得税。对信息与通讯科技企业,其出口增加额的50%免缴所得税。


对在兰卡威岛从事豪华游艇维修服务及在马提供豪华游艇出租服务的,5年内免缴所得税。


对在马设立地区营运总部和采购中心的,5年内免缴所得税,5年期满后,经申请核准后,可再延长5年免缴所得税。


对参与马来西亚工业发展计划的外商投资企业,5年免缴所得税,其用于培训员工、产品开发测试及公产审计方面的支出,可从其所得税中扣除。如作为供应商,其产品在价格、品质和技术含量上能达到世界水平,经核准后,可免缴10年的所得税。


第二、投资税赋抵减。对于获得“新兴工业地位”资格的及高科技外商投资企业,其用于固定资产(含厂房、机器设备和零部件等)投资额的60%,可在5年内抵消其应缴纳所得税的70%。如投资于东马及“东部走廊”,其投资额的80%可在5年内冲抵公司应缴纳所得税的85%。


对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对国家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战略性项目及对于环保产业及对生产优先开发的机械设备(如工作母机、塑料成型机、材料装卸设备及自动化设备)及其零部件的,5年内其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全部可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对投资农业项目的,其用于固定资产(含厂房、机器设备和零部件等)投资额的60%,可于5年内抵消其应缴纳所得税的70%。其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中道路桥梁、灌溉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的60%,可于10年内从其所得税中扣除。


对投资参与马来西亚工业发展计划的外商企业,其合格资本支出的60%可于5年内从其所得税中扣除。如作为供应商,其产品在价格、品质和技术含量上能达到世界水平,经核准后,其合格资本支出可于5年内相应从其所得税中扣除。


第三、再投资税赋减免。对于符合规定的公司再投资于马政府鼓励投资的行业,或对于开业12个月以上的外商企业,用于扩充产能、改进现代化设备、产品多样化和生产设备自动化的支出,其再投资额(或支出额)的60%可抵消其应缴纳所得税的70%,优惠期限长达15年。15年期满后,如继续再投资的,其继续再投资的资本支出可在3年内从所得税中全部扣除。


对农业领域再投资的,其用于土地开垦与改良、修建灌溉及排水系统、建造有关道路及桥梁等资本支出的60%,可于15年内抵消其应缴纳所得税的70%。其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中道路桥梁、灌溉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的60%,可于10年内全部从所得税中扣除。


第四、进口税、销售税和国产税减免。对为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缴进口税。 对国内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质量或标准不符要求的机械设备,免征进口税和销售税。对国内能生产且质量和标准符合要求的机械设备,如用于环境保护、废物再利用及有毒有害性物品的储存和处理的,用于研发机构和培训的以及用于种植业的机器设备,经申请,也可免进口税和销售税。用于旅馆和旅游服务的进口材料和设备免缴进口税和销售税。对于经核准的外商投资的教育培训设备(包括实验设备、车间、摄影室和语言实验室等)可免缴进口税、销售税和国产税(注:马来西亚对国内生产的一些特定产品,包括香烟、酒类、纸牌和麻将牌及机动车辆等,征收国产税)。对直接用于财政部核准的服务业项目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及其消耗品,如国内无法生产或虽能生产但质量或标准不符要求的,可免缴进口税和销售税,本地采购的设备和机械免缴销售税和国产税。 对设在“多媒体超级走廊”内的企业所用的有关设备免征进口税。


第五、其他税费减免及鼓励措施。A、基础建设及工业建筑税减免。为特定目的建造和购买建筑设施(包括经核准的行业用于工业生产、研发和员工生活自用的房屋等),第一年可免缴10%的工业建筑税,以后每年可免缴3%,最长期限为30年。投资在东马和“东部走廊”的公司,可免缴全部的基础建设费。B、有关费用豁免。对为促进马来西亚产品及品牌而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经申请核准后,可相应从其所得税中扣除。C、签证及工作准证便利措施。对在马从事电子信息通讯等高科技研究与开发的外商,给予办理签证及工作准证的便捷快速服务。


五、外商投资的股权政策


马来西亚政府1971年开始实行“新经济政策”,优先照顾原住民的利益,曾规定马来人须掌握全部工商企业30%的股份,后来有所改变。根据目前情况,在马来西亚外资可享有100%股权的行业领域主要有:1、自2003年6月17日起,外商在制造业领域进行的新投资、现有项目的追加投资(扩充产能或产品多元化),可拥有100%股权,且不受外销比例的限制。但是,投资与纸类包装、塑料包装、塑料射出模具组件、金属冲压与金属铸造、电线、印刷以及钢铁片剪切服务等7个马来西亚企业已有能力与技能经营的制造领域的外资不享有100%股权。2、经马政府核准投资于“超级多媒体走廊”的外资公司可拥有100%股权。3、外资投资于矿砂掘取、开采、加工及有关项目,可拥有100%股权。但在核定股权比例时,马政府将综合考虑投资额、工业技术及风险、本地有无专业技术等因素。4、经马政府核准的地区营运总部、地区分销中心或国际采购中心的外资可拥有100%股权。5、经马政府核准投资于伊斯兰教金融领域(银行、保险以及再保险)的外资可拥有100%股权。(2007年2月宣布)6、投资于依斯干达经济特区的创意工业、教育服务、金融咨询、保健、物流和旅游服务业的外资可拥有100%股权。


如果外商在马来西亚设立合资公司,其股权依下列原则分配给马来西亚公民:1、由外国人发起且未指定本地合作伙伴的投资项目,如外资超过70%,则其余股份保留给土著居民;如外资低于70%,则30%应保留给土著居民,其余的分配给非土著居民;如外资持股60%,则30%保留给土著居民,其余10%分配给非土著居民。如果保留给土著居民的股权无人认购,贸工部则将该股份分配给非土著居民。2、由土著发起且与外资合作的投资项目,如果外资超过70%,则其余股份保留给相关土著;如外资低于70%,则其余额也应保留给土著。但是,如果土著居民无力认购全部股权余额,贸工部可将部分余额分配给非土著居民认购。3、由非土著发起且与外资合作的投资项目,如外资超过70%,则其余股份保留给相关非土著居民;如外资低于70%,则30%保留给相关非土著居民,其余的分配给土著居民。但在特殊情况下,经贸工部批准,非土著居民也可认购其余全部股权。


马来西亚其他行业领域对外资股权的规定为:1、银行业。(除伊斯兰教金融外)外资在投资银行股份不得超过49%,商业银行不得超过30%。2、保险业。(除伊斯兰教金融外)外资股份超过49%时,必须政府批准;现有的合资保险公司的外资股份经批准后允许提高到51%,但是新进入的外资公司只能与本地保险公司合作,且股权不能超过30%。3、基础电信业。外资在固定电话业务和增值业务方面的股份不得超过30%。4、法律服务。外资在律师事务所的股份不得超过30%。5、房地产业。外资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30%。6、直销业。直销公司必须要包含30%的马来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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