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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外国投资相关规定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2 人气: 标签:

    蒙古主管外国投资的政府部门是对外关系与贸易部下设的外国投资局,根据2008年5月29日新修订的《蒙古国外国投资法》的规定,除蒙古国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生产和服务行业以外,都可进行外国投资。除蒙古国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生产、服务的地区以外,都可以进行外国投资。蒙古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业是麻醉品、鸦片和枪支武器生产等,除此之外没有明确禁止投资的行业。外国投资者可进行以下种类的投资:1、自由外汇、投资所得的图格里克(蒙古货币单位—译注)收入;2、动产和不动产及与其相关的财产权;3、知识与工业产权。在蒙古国的外国投资按下列方式实施:1、外国投资者独立创办企业;2、外国投资者同蒙古投资者合作创办企业;3、外国投资者可依据蒙古国法律法规通过购买蒙古国企业的股份、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进行直接投资;4、按照法律法规、租赁及产品分成合同规定获得的自然资源开采、加工方面的权利;5、签订营销、管理合同;6、进行金融租赁和特许经营方式的投资。

  目前,外商投资法中规定的对外资的待遇主要是签署稳定状态合同,相关规定是:一、如果在蒙古国投资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与其相当的图格里克的投资者提出请求,主管税务政策事务的政府成员可代表蒙古国政府与该投资者签订稳定状态合同,以作为稳定其经营环境的的法律保障。二、稳定状态合同的样本由蒙古国政府通过。该合同样本应包括在一定的期限内保证税收的稳定以及投资目的、额度、废除合同的依据、执行期限等条件。三、如外国投资者首期投资额达到2000万美元或与其相当的图格里克,将签订为期10年的稳定状态合同;如投资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与其相当的图格里克以上,将签订为期15年的稳定状态合同。四、在外国投资企业没有依据蒙古国法律法规破产、主管部门停止其经营活动、双方协商废除协定的情况下,如外国投资者自己倡议在稳定状态合同期满之前停止经营活动的,要补偿向该投资者通过税务和其它优惠、减免发放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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