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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投资政策及法令法规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6 人气: 标签:

  1、《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令》(1995)

  该法令由NIPC 在1998年做了修订,废止了1988年的《工业发展协调法》,由成立的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作为政府投资促进机构负责在尼外国投资注册,同时,起到联络投资者和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投资机构作用。并废除了《尼日利亚企业促进法》(1989),该法令取消了尼日利亚公司外国投资的上限,在尼各经济领域中公司均可有外国投资者全资拥有,除非从事武器、军火、麻醉剂以及军队、警察、海关人员服装生产的企业。

  法令规定;A 外国对尼上市公司证卷投资可以通过股票交易。B、扩大外国股份支付方式,包括零配件、原材料、和其它所需业务资产,无须支付尼外汇。C、保证外国投资者可以不加限制汇出和转让利润和红利,甚至退还撤还资金,无须政府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只需凭适当文件,由相关的尼日利亚公司证明所得利润,指示指定的外汇经纪人转移资金,以便吸引外国投资者。D、通过尼日利亚公司获取和支付外汇贷款和利息,无须事先征得政府部门同意。

  2、《尼日利亚出口加工区法令》(1991年)

  该法令为外国人在尼出口加工区的投资及其利益,包括外国投资的申办手续,产权的归属与保护、享受的优惠政策、税收、土地的使用、人员的雇佣、外汇及利润的汇出等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尼出口加工区投资办企业,可享受如下的优惠政策:A、尼现行的有关征纳税、关税和外汇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实用于该出口加工区。B、外国投资股本及其利润可随时汇出。C、不需办理进出口许可;该出口加工区产品销往欧盟和美国无配额限制。D、在工厂建设期间免交土地租金。E、进口设备、消费品、原材料及其他与投资项目有关的物品,免征进口关税。F、加工区内产品,经批准并在交付有关关税后,可在尼国内市场销售。G、申请在出口加工区内办企业的一切手续可在"出口加工区管理局"一次办理。

  3、先锋地位

  由于产品及工业发展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地位,尼政府对某些工业企业授予先锋地位。其目的在于使工业企业在投产开始几年内获得合理利润,使企业所获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但政府可以自行决定增加或减少所确定先锋地位工业。先锋地位企业将享有鼓励性"税收假日",最初的税收假日期为3年,正常情况下可延期2年。在经济落后地区设立的先锋企业可获得为期7年的免税(税收假日)。先锋企业在税收假日期内,不得从事与非先锋企业的业务,先锋企业利润分红在税收假日期内是享受免税。要获得先锋地位资格,合资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其资本投入不得低于500万奈拉,本土企业不得低于15万奈拉,另外,申请企业需经营运行一年方可提出申请。

 目前,有65个部门被批准列入先锋地位,可获得相应免税待遇。(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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