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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投资环境概述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6 人气: 标签:

  自1990年以来,捷克共吸引外资约260亿美元(截至2002年5月),是经济转型国家中吸引外资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其人均吸引外资额居于经济转型国家前列。1998年4月起实施的投资鼓励措施对加大捷克吸引外资力度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999至2000年三年间共引资112亿美元。目前,外资已进入捷各个产业部门,涉及逾70000家的捷克企业。

  捷吸引外国直接投资(FDI)一览表 
(1993-2001) 
年份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FDI(亿美元)  6.54  8.69  25.62  14.28  13.00  37.18  63.24  49.86  49.16

  一、捷克主要投资优势 

    1、捷克鼓励外资进入其市场,没有对于投资规模和所有制的限制。捷政府非常重视引资工作,工贸部下设捷克投资局,长期以来致力于向国外潜在投资者大力宣传,积极促进来捷投资,为外商开始或扩大在捷投资提供协助。 
    2、捷国民受教育水平较高,具有高素质的人才资源。早些时候调查显示,在所有经合组织成员国中,捷克约60%以上的居民受过中等以上教育,这方面超过美国、英国、瑞典等发达国家。同时,捷平均工资水平却大大低于西方发达国家。高素质的劳动力尤其为投资高附加值产品领域的项目提供了人才资源。 
    3、根据经合组织的数据,捷信息产业投入占GDP比重高于欧盟国家平均水平,通讯和信息产业的不断升级扩展也使其投资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 
    4、捷克地处欧洲中心,是连接东西欧市场的桥梁,捷属外向型经济国家,毗邻的德国、奥地利、斯洛伐克等国是其重要贸易伙伴。2004年捷将加入欧盟,对于大部分在捷投资设厂的外国投资者来说,更重要的是着眼于国外超过3亿消费者的欧盟大市场。 
    5、捷克基础设施较完善,境内铁路分布密度高于欧盟国家平均水平,到2004年柏林—布拉格—布尔诺—维也纳高速铁路现代化改造将完工,此后还将进行连接捷克与纽伦堡、慕尼黑、林茨、华沙等中东欧主要工业城市的高速铁路现代化改造工程。公路系统包括500公里的高速公路,目前还在不断扩建中。捷克共有四个主要国际机场(布拉格、布尔诺、奥斯特拉法、卡洛维发利)及58个国内运输用的机场。 
    6、捷克工业历史悠久,基础雄厚,二战时期原捷克斯洛伐克曾为世界重要工业中心,此后,捷克在很多领域失去了领先地位,但在汽车、机械设备、化工、环保、能源等工业部门仍保持了雄厚的工业基础。 
    7、对在捷投资的一些公司的调查,以及国际一些信用评估机构对捷克投资环境的评价显示,总体上认为捷克政治环境和宏观经济环境稳定,投资风险较小。穆迪投资服务公司将捷信用标准评级为Baa1,标准普尔公司则评为A级。

  二、捷克政府鼓励吸引外资政策发展历程 

    (一)1997年之前没有系统的投资鼓励措施 
    1997年底之前,捷克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FDI)没有相应的鼓励措施,这个阶段捷企业私有化工作多是以直接出售等方式进行,未能引起外国投资者的兴趣,捷本身所具有的优势条件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1989 -1997年底,捷克共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约100亿美元,远远落后于波兰(220亿美元)、匈牙利(170亿美元)。

    (二)1998年出台投资鼓励措施 
    1998年4月29日,捷政府制定了鼓励投资措施,由工贸部和投资局共同拟定了吸引外资六项优惠措施: 
    1、投资额2500万美元以上者,5年内免缴法人所得税,5年后仍享受税收方面其他有关优惠待遇。 
    2、凡属于经合组织高科技产品清单上注明的机械设备免缴进口关税;经合组织清单上注明的机械设备缴纳增值税90天后将由财政部返还。 
    3、如产品对捷克有长期积极作用,企业可提出设保税区的要求。 
    4、对企业培训捷克雇员提供无息贷款,数额最高为总培训费用的50%。 
    5、凡在捷地方发展部划定的高失业地区投资、提供就业机会的企业可获得无息贷款。 
    6、捷地方政府对投资者用地象征性收取费用。

    随后捷政府又在此基础上不断补充、发展,旨在进一步加大吸引外资力度。措施包括: 
    1、可享受优惠待遇最低投资额由2500万美元下调至1000万美元。 
    2、以前企业用地需在投资地政府办理,行政手续较复杂,大约需2个月左右的时间。新措施规定企业可以象征性价格直接向国家土地局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购买土地,简化了这一程序。 
    3、支持工业园区建设。 
    4、规定投资者每创造一个就业机会,政府给予最高财政补贴由8万克朗提高至10万克朗。 
    5、规定了总投资额中至少40%的资金投入机械设备的通用原则,避免部分投资舞弊行为。 
    6、优惠措施适用于扩大再生产项目。 
    7、对科研开发投资实行优惠。 
    8、鼓励投资环保领域。

    (四)现行投资优惠措施主要内容 
    1999年9月捷政府继续发展投资优惠措施,将高失业地区可享受优惠待遇最低投资额下调至500万美元。规定要求: 
    1、投资者在3年内至少投入相当于500万美元的固定资产。 
    2、投资领域必须是制造业,其中至少50%(价值)的生产线要由捷政府批准的高技术设备清单中的设备组成。 
    3、投于机械设备上的资金最低要占总投资的40%。 
    4、投资必须用于建立新的生产工厂,或购买、租赁现有生产设施从事新的生产活动,不包括利用捷克现有生产实体。 
    5、生产过程须符合捷克环保标准。

    概括而言,现行投资优惠措施内容包括: 
    1、公司税务减免。按两个五年期实行,最多十年,减免按年度实行,依据公司在相应税务年度内所申纳所得税额,提供等同金额的规定津贴。 
    2、享受自由关税区待遇。投资者可获得捷政府批准建立新的免税区,或扩大现存免税区。 
    3、进口设备免税。部分符合规定要求的新机器可免进口税,无需支付进口设备增值税。 
    4、对投资者创造就业机会予以奖励,最高可达每一捷克雇员20万克朗(约6000美元)。奖励以无息贷款形式提供,只用于创造就业,一次性给予。 
    5、政府对公司就业培训项目提供奖励,奖励以无息贷款的形式提供,只用于培训目的;一次性给予。 
    6、享受土地和基础设施方面的优惠待遇。政府提供的财务援助最高为土地和基础设施成本的60%。

  三、设立公司形式 

    根据捷克商业法规定,在捷境内可以设立下列类型的公司并从事商业活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合伙公司、普通合伙公司、外国公司分公司等。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捷文缩写s.r.o.)和股份公司(捷文缩写a.s.)形式最为普遍。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要求最低注册资本20万克朗(约6400美元),股份公司设立要求最低注册资本200万克朗(约6.7万美元)

  四、外汇、金融等管理规定 

    1995年起经常账目交易捷克克朗正式成为完全可兑换货币,资本账目部分自由可兑换。外汇交易法规定企业资金及利润可自由汇入汇处,企业及具有居留权的自然人均可进行外汇交易。 
    在捷境内设立的企业须在申请成立公司时,备妥在捷克银行开设银行账户的文件。外资企业可以利用捷克本国及外资银行融资贷款,捷国内银行可提供短期(一年)、中期(一至四年)和长期(四年以上)贷款。 
    在捷注册外资企业要求适用与捷本国企业相同的捷克会计法规,年营业额超过4000万克朗(约134万美元)或总资产超过2000万克朗(约67万美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其相关会计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核签。

  五、投资限制 

    按捷1995年加入经合组织的有关协议规定,捷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外资企业享受权利义务与其本国企业相同。捷现行法律规定,外资企业可以独资、合资或购买现有捷克企业,对外国直接投资没有上限规定。

  六、捷克税务体系简介 

    自1993年1月捷克与斯洛伐克独立后,捷进行税务改革,实行类似于发达国家,尤其类似于欧洲发达国家的现行税务体系。2000年捷不含义务缴纳的社会和医疗保险金的税务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为22.8%,包括义务缴纳的社会及医疗保险金在内税务收入占GDP的比例达40.7%。

主要税种及现行税率如下所示:

  税种 现行税率

  企业所得税 31% 
个人所得税 15-32% 
增值税 服务:5%,货物:22% 
消费税 对石油、石油衍生物和烟酒征税 
公路税 小汽车:1200-4200克朗,卡车1800-44100克朗

  不动产税 根据不同种类、位置及用途征税 
不动产转移税 5% 
遗产及遗赠税 7-40%

    其中,直接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不动产税、公路税及其他行政或地方税费;间接税收包括:增值税、不动产转移税、消费税及环保费等。2000年捷直接税收和间接税收比例约为46.7:53.3。

  一、 企业及个人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 
    对捷企业法人实体及在捷外籍法人机构适用此税率,视该公司财务报表盈利情况,包括一般性营业收入或资本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现行税率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自2004年1月1日起法人所得税税率将从现行的31%下调到28%。

    2、个人所得税 
    在捷境内居民(永久居留和一年内在捷居留时间超过183天)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缴纳在捷境内收入部分的所得税。此税率按工资收入的不同分为五个级别,从低至高依次为15%、20%、25%、32%和即将实行的35%。

  年收入 月收入 征收税率 
0-109200克朗(0-3640美元) 0-9100克朗(0-303美元) 15% 
109200-218400克朗(3640-7280美元) 9100-18200克朗(303-607美元) 16380克朗加年收入超过109200克朗部分的20% 
218400-331200克朗(7280-11040美元) 18200-27600克朗(607-920美元) 38220克朗加年收入超过218400克朗部分的25% 
331200克朗以上(11040美元) 27600克朗以上(920美元以上) 66420克朗加年收入超过331200克朗部分的32%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月收入在91000克朗(约合3033美元)以上的自然人所得税从目前的32%提高到35%。这一税率只限定在自2003年1月1日起的三年内施行。对此项税率的改革,捷总理什皮德拉向新闻媒体解释,这是为捷灾后重建增加预算而制定的特别政策。 
    2003年税收改革还将新增加了夫妻共同收入所得税,即夫妻不用分别缴纳各自原有收入税率级别的自然人所得税,而是交纳两份夫妻“平均收入”税率级别的所得税。这一做法可使夫妻收入有较大差别的家庭,每月节省出一部分开支。该税收将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二、增值税 

    2000年6月,捷议会通过增值税法修正案,规定凡营业额连续3个月内超过60万克朗(约2万美元)的企业,应向财税单位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主要分为二类,一般货物税率为22%,某些特定货物规定为5%,如农产品、食品、煤、药品、纸制品、书籍、其他能源等;服务业基本税率为5%,某些特定服务业为22%,如餐饮、旅馆、旅游业、贸易、中介及修理业等。 
    2003年1月1日食品和服务类的增值税率将从现行的5%增加到7%,其中服务类包括咨询、法律、财会金融、电讯、邮政等行业;其他一般性消费品的增值税率则将会从现行的22%降低到21%。

  三、消费税 

    适用于捷克产或进口碳氢燃料、润滑剂、烟酒等。自2003年1月1日起烟的消费税从40%提高到44%,同时酒的消费税率也将提高。自2004年1月1日起捷将提高汽油的消费税。

  四、道路税 

    征税对象为在捷注册的车辆或在捷从事商业目的外籍车辆,根据客车的发动机容量、其他商业用车辆的载重量和轴距,每年征税一次,纳税金额从1200克朗(约40美元,如排气量为0.8升的车辆)到44100克朗(约1470美元,如载重超过36吨的卡车)不等。外籍车辆自入境时向捷海关缴纳,至离境前有效。

  五、不动产税 

    不动产税包括地产税(land tax)和房产税(building tax) 
    地产税向在土地局登记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征收,每平方米1克朗。 
    房产税在不同地区征收税率不同,对商业性楼宇征收税率为每平米1、5、10克朗不等;对住宅征收的税率低于商业性楼宇,分每平米1、3、4克朗不等。每增加一层每平米增收0.75克朗。一般的房产税和地产税计算时乘以某地区的系数值(从0.3至4.5),首都布拉格系数最高。

  六、不动产转移税 

    征收对象为卖方,卖方为担保,统一征收其销售金额、或市值5%的不动产转移税。

  七、遗产及遗赠税 

    征税的遗产包括不动产(土地、房屋)、动产及保险。 
    如遗赠受益人为捷克公民或法人实体,则该个人或法人实体缴纳遗赠税;如遗赠受益人位外国人,则捐献者承担遗赠税。

  八、税务管理 

    规定纳税人应自行估算应纳税额,如符合退税者需提出退税申请,上半年退税申请在3月31日前截止。税务管理机关分为三级,由财政部主管,区域财政机关负责监督基层地方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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