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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商业税制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6 人气: 标签:

  一、税制

  下面叙述的税制来源于捷克税收法,该税制可通过特定的双重课税协定进行修改。

  目前的税收体制是1993年1月采用的。该法规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而经常调整和修改。

  捷克共和国内的纳税人应遵循下列税款:

税收      税率

公司所得税    2005年结束的税收时期为26%,2006年和此后结束的税收时期为24%

个人所得税    税率从15%至32%的累进税制

增值税(VAT)  5%(食品,保健服务)或19%(大多数货物和服务)

国内消费税    对汽油和汽油衍生物,乙醇(啤酒、葡萄、果汁酒和酒精)以及烟草抽税

道路税      1,200—4,200捷克克朗(小汽车)

            1,800—50,400捷克克朗(卡车)

房地产税     按照房地产的类型,地点和用途而定

房地产转让税   3%

遗产税和赠与税  从1%(遗产税为0.5%)到40%(遗产税为20%)

  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所有捷克纳税居民就其世界范围的收入应遵守这些税收,而捷克纳税暂居居民仅按其捷克来源的收入征税。

  如果他在捷克共和国具有他的/她的永久地址(即个人有他的/她的房屋地点和环境表明他/她有意永久居住在那里)或他在捷克共和国有“一个通常的住处”(即该个人在捷克共和国度过的总计天数超过或等于每个日历年度的183天),则该个人是捷克纳税居民。

  一个合法实体的纳税住处是其在捷克共和国内的管理所在地或地方。

  公司所得税

  公司税制和资产折旧规则在公司税收和折旧事实图表中叙述。

  个人所得税

  一般来说,由国外雇主提供给一位捷克纳税暂居居民从属活动的收入是免税的,如果用于这些活动的时间不超过任何12个连续日历月的183天的话。这种免税不宜用于在永久性企业机构中所完成的活动的收入。

  永久性企业机构是在捷克共和国内进行商业活动的国外实体的纳税存在机构。一个永久性企业机构不是法律实体,然而,它是一个纳税实体,因此它必须向捷克财务局就纳税目的进行登记。

  在捷克共和国内提供服务

  当公司派到捷克共和国在此提供服务的雇员在该地已超过任何12个连续日历月的6个月(183天)以上日),该外国公司的一个永久性企业机构就建立起来了。如果一个公司派遣一组雇员在捷克共和国已逗留了同样的无数,则183天的准则涉及到所有雇员,即在任何给定无一个以上雇员的存在按存在1天计算。

  在捷克共和国的设施

  当外国实体在捷克共和国内建立一个办事处、车间、生产设施、销售渠道或其他商业设施,也就是建立了一个永久性企业机构。在同样的情况,与183天的条件无关,也建立了一个永久性企业机构。

  国外雇员税制

  就征税的收入包括额外福利(即住宅津贴、私人目的使用公司汽车等)在内的从属活动的收入,商业活动的收入,来自资本、租赁和其他来源的收入。一般来说,应征税的收入由所有收入组成,与该收入是否是货币的或非货币的无关。

  一般来说,收入是通过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单进行申报和纳税的,该申报单在纳税时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向相关税收权力机构申报(或在6个月内,如果申报纳税申报单律师的权力委托给一位公证税收顾问的话)。

  由本地(捷克)公司或外国公司的分公司直接雇用的国外雇员,其被雇用的第一天的从属活动的收入应纳税。本地公司或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应从国外雇员的薪金中每月预扣除税款预支付额,用于该雇员的每年税款责任额。如果国外雇员仅有雇用合同收入,雇主应制定一份年终纳税结账表代替国外雇员的纳税申报单。

  如果外国公司按照服务协议将一名国外雇员转让给捷克公司,他应向相关的税收权力机构登记为单个纳税人。他的收入是通过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单纳税的。此外,一位国外雇员在年度进程中就其个人纳税责任可进行半年度或季度的预先支付,这是根据前一年纳税责任额进行的。

  个人所得税率的范围为年度税基的15%—32%。

税基(捷克克朗)

税额

从      至

0       109,200        15%

109,200   218,400       16,380捷克克朗+超过109,200捷克克朗税基的20%

218,400   331,200       38,220捷克克朗+超过218,400捷克克朗税基的25%

331,200   及以上        66,420捷克克朗+超过331,200捷克克朗税基的32%

  社会保障和健康保险分担额

  雇员社会保障和健康保险分担额按12.5%的总薪金计算,雇主必须另外将35%全部雇员的总薪金支付给捷克社会保障和健康保险的权力机构。
2004年1月1日生效的主要变更的是,一般要求在捷克共和国内直接为捷克公司工作的任何外国国民,或在与捷克共和国签订有社会保障协议的国家具有住处的雇主,应向捷克强制性的健康保险和社会保障系统付款。在这些情况下,也要求雇主分担社会保障和健康保险额。2004年5月捷克共和国加入欧洲联盟时任何在捷克共和国工作的欧盟国民及其雇主,支付捷克社会保障和健康保险分担额,除非按照欧盟章程另有减免。

分担额

雇主(%

雇员(%

保健保险

9.0

4.5

退休金

21.5

6.5

失业

1.2

0.4

病假和其他补助

3.3

1.1

总计

35.0

12.5

  增值税

  捷克增值税(VAT)法遵守有关增值税的欧盟指令(即第6、第8和第13欧盟指令)。

  一般来说,增值税将对下列情况征税:

  ——在捷克共和国内所有的“纳税供给量”;

  ——进口到捷克共和国的货物。

  捷克共和国内可纳税的供给量包括:提供服务,食物供给,权力的转让和使用以及房地产,建筑物和结构的转让,从欧盟成员国购置货物等。

  对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到2005年1月1日可满足所提供的特定条件,增值税注册实体在支付和申报进口增值税时可采用特定的简化手续。在从其他欧盟成员国购置货物时企业也要计算增值税。

  某些国内服务是免增值税的,无权重新恢复进口增值税(例如,金融服务,保险服务等)。

  出口的货物是免征税的,除非这些货物以往免除了暂时输入许可。

  某些服务(例如,咨询,广告)在捷克共和国是不征税的,如果这些服务是提供给在欧盟另外成员国内的增值税注册顾客或来自第三国的法人。这是一种与大多数这些服务有关的重新恢复进口增值税的权利。另一方面,按照“反向收费”原则,企业应当计算增值税,一旦这些企业从欧盟其他成员国或从第三国获得这样服务(例如,咨询,广告)的话。

  在这方面有两种增值税率:

  ——对大多数货物和服务为19%;

  ——对某些选择的货物和服务(包括重要的食物产品、书籍、特殊的保健产品和服务)为5%。

  在捷克共和国就增值税目的而具有住处、企业或机构地点的所有法人(个人和法律实体)而其在任何连续12个月时期的营业额超过1,000,000捷克克朗(约为37,000美元)时,必须向财务权力机构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例如,当获得某些服务,按照反向收费原则(例如咨询、广告)以增值税观点来看待这些服务,或在日历年内当从欧盟其他成员国购置价值超过326,000捷克克朗(约14,800美元)的货物时,就有责任额进行登记。就增值税目的来说在捷克共和国内没有住处、企业或机构地点的个人和实体,就增值税目的在捷克领土上完成纳税供给时,应在第一次纳税供给日期,必须就捷克增值税进行登记。仅为增值税登记的实体和税收时期为一个日历季度;否则,实体的税收时期为一个日历月或一个日历季度。

  国内消费税

  这种税收适用于在捷克共和国内生产的或向捷克共和国进口的碳氢燃料和润滑油、酒精和蒸馏制成的酒、啤酒、葡萄酒以及烟草产品。这种税收按有关单位产品的固定量进行计算,并对生产商(进口商)征税。对烟草产品征税是按固定量和销售价格的组合计算的。

  道路税

  在捷克共和国内登记的车辆,该车辆在捷克共和国用于商业目的,则应支付道路税。这种税收对小型交通车是根据发动机尺寸计算的,对其他商用车辆是按照重量和轴的尺寸来计算的。税率的范围从1,200捷克克朗(车辆发动机达到800cm3)到50,400捷克克朗(超过36吨的重型车辆),税收时期为日历年。要求纳税人在下一年1月31日以前提交上一个税收时期(日历年)的纳税申请单。

  不动产税

  不动产税包括土地税和房产税。一般来说,不动产税是由土地或房产登记的所有者在年度基础上支付的,但是在很特别的情况下用户或租借人是纳税人。所有产权所有人仅在第一个纳税时期(日历年)以及仅相关纳税评估条件变化时,在相关纳税时期的1月31日以前必须向其财政权力机构提交纳税申请单。

  对在地政局登记的地块征收土地税,土地税由土地所有者,承租人或使用者交纳。具有建房许可证的土地税是每平方米为1捷克克朗(可根据土地所在城市的规模进行调整)。

  房产税是按照建筑物所登记的土地面积计算的。在商业楼宇的情况下,房产税的税率为平方米1.5捷克克朗或10捷克克朗,而住宅建筑物每平方米为1.3捷克克朗或4捷克克朗。对每附加地面来说,房产税额每平方米可增加0.75捷克克朗。

  土地税和房产税都应乘以一个系数,该系数根据地点情况而变化,该系数的范围为0.325(对布拉格来说,该系数值最高)。

  不动产转让税

  如果不是免税的情况,不动产转让税是按不动产出售价格或通常的市场价格(最高价格)的3%的统一税率征收的,由出售人支付(购买者是保证人)。

  遗产税和赠与税

  由于立有遗嘱的人死亡而一位继承人接受财产的情况下应支付遗产税。财产包括不动产(土地建筑物)、动产、有价证券。

  接受位于捷克共和国内的不动产应交纳遗产税,与立有遗嘱的人/继承人的住处无关。动产的遗产税取决于立有遗嘱的人的住处状况,即如果立有遗嘱的人是在捷克共和国内具有永久住处的居民,所有转移给继承人的动产在捷克共和国内应交纳遗产税。即便动产位于捷克共和国或在外国也不要紧。

  无酬金而接受的资产应交纳赠与税。如果财产给与一位捷克个人或实体,则收受者必须付赠与税。如果财产是给与一位外国人,则捷克的捐赠者必须支付赠与税。

  地方税

  公司不需支付地方税。

  二、公司税和折旧

  公司所得税是对捷克纳税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经营活动的收入以及捷克纳税暂居居民的捷克来源的收入征税的。捷克纳税居民是指在捷克共和国内具有住处和管理地点的实体。税基是按照捷克会计法和捷克会计标准所制作的相关财务报表上说明的利润/损失情况而计算的。会计利润/损失按照非减免成本,非纳税收入和无账户调整而进一步调整的,公司所得税的标准率对2005年结束的税收时期为26%,对2006年及以后结束的税收时期为25%。有计划进一步降低公司税收,但没有确定的时间表。税收时期可以是一个日历年度或财政年度。且从2001年以表,捷克法规许可纳税人将其会计时期从日历年度改变为财政年度,当变更会计时期时,要求纳税人登记一个过渡时期。

  税基的计算

+/—  会计利润/损失

+    非减免成本

—    以记录在下一个会计时期中税收减免成本形式的非会计调整,但是该调整与会计时期关关,而在该时期公司的所得税申报单正在制定中

—    不纳税的所得或不属于公司所得税纳税的收入

+    以记录在下一个会计时期内的纳税收入形式的非会计调整,但该调整与会计时期有关,在该时期公司所得税申报单正在制定中

     调整的税基

-    投资税减免(投资税减免从2005年税收时期生效时已撤消)

—    以往年份的累计税收损失

—    赠与

赠与、投资税减免和税收损失调整后的税基

×    税率/100

     税负减免前的税收

-    税负减免

     最后税收

  可减免税收的成本

  可减免税收的成本表格与其他国家的是相类似的,一般来说,如是产生、保证和维持应纳税收入(例如,资产折旧、采购的材料或服务,以及包括雇主支付的社会保障和健康保险分摊额在内的工资和薪金等)而带来的成本是可减免税收的。然而,对某些成本来说,捷克所得税法规定的进一步条件限制了这些成本的可减免性,即仅当相关税收时期结束时已支付的某些成本(合同罚金)是减速免的,等等。

  在相关税收时期作为可减免成本所考虑的所有成本应得到会计文件的说明,该文件应提供其与相关税收时期的关系以及已开支成本的货物/服务的信息。

  欧洲联盟指令

  欧洲联盟的四个指令已在捷克税收法律中得到实施。大多数指令已在2004年5月1日生效。这些指令是:父母/补助指令,(特许权使用费/利息指令将适用于从2011年特许权使用费的付款)。

  不属于公司所得税的所得

  预提所得税金

  诸如股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财政租赁付款等这样一些所得类型应交纳预提所得税金。取决于所得的类型,预提所得税金率的范围为1%~25%,预提所得税金的付款人(Plátce)是支付应交纳预提所得税金的所得的个人/实体。付款人应负责不迟于他根据捷克会计规定应承担责任的日期支付的预提所得税金的扣除。下列表格汇总了应交纳预提所得税金的所得。

25%

特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和经营租赁付款,版权付款,技术援助、企业咨询和其他相关服务的支付。

15%

股息,利润股和其他相关的分配

15%

受托人期票

1%

金融租赁付款

  *在某些条件下在欧盟内支付的股息不以免征预提所得税金。

  如果在捷克共和国和支付的是纳税居民的国家之间缔结有重复课税协议而适用的情况下,预提所得税金率可以降低。至今,捷克共和国已与65多个国家缔结有重复课税协议。如果按照欧盟指令的要求取得满足的话预提所得税金率可进一步降低。

  可减免税收的项目

  研究与开发成本减免税额

  在纳税申报已提交的给定纳税年份或纳税时期中所发生的100%的下列费用或成本可从税基中减免:实验或理论工作、设计或结构工作、计算、技术建议、制备功能样品或产品原型及部件形式实现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费用;通过研究与开发项目所达到的成果或成本。

  从税基中减免的费用或成本必须是产生、保证和维持应纳税所得带来的费用或成本,这些成本或费用必须与纳税人的基地费用或成本分开来记录,这种减免税额不适用于从其他法人所获取的研究与开发的服务和无形成果,除了用于鉴定研究与开发项目成果发生的费用或成本以及公共来源所支持的费用。

  本减免税额可进行3年。

  以往年份的累计税收损失

  在纳税时期所发生的税收损失可转入随后的5个纳税时期,当纳税人实际利用税收损失在这5年时期内来担保其利润时,这是纳税人的最高额度,这不适用于获得税收投资鼓励措施的公司。这些公司在开始申请税负减免之前,必须利用所有以往的损失来确保申报的利润。(注:在从2003年开始的税收时期内产生的税收损失最迟可转入7年的时期)。如果一个公司内的持股变化超过25%,累计税收损失的利用另有限制。

  赠与

  特殊社会原因所赠送的赠与,其税基可减少。赠与的最小值为2,000捷克克朗;最大的递减是由投资税减免和税收损失调整的5%的税基。此外,在公司可申请税负减免之前,以税负减免形式获得投资鼓励的公司必须通过可减免税收的赠与来减少其税基。

  税负减免

  获得补助投资鼓励决定的公司可申报多达国家援助最大值的税负减免(即包括补助投资鼓励决定中特定的合法成本税负减免在内的特定的国家援助的百分比)。根据捷克投资鼓励计划,投资者获得部分的或全部税负减免,这两种税负减免可在10个连续税收时期利用。全部税负减免相等于由价格指数调整的相关税收时期的税收责任额。部分税收减免的目的是确定整个10年时期(在该时期将利用税收减免)基准税收时期的税收责任额。在相关税收时期的部份税负减免等于基准时期(受价格指数调整)税收责任额和相关税收时期税收责任额之间的差额。

  固定资产的折旧

  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税收折旧是不同的。捷克所得税法包括有有形资产的定义。有形固定资产是投入价格超过40,000捷克克朗和预期运行和技术寿命超过1年的资产(建筑物、动产)。有形资产分为6个折旧类型,具有不同的折旧期。下列表格表明了按折旧类型排列的有形固定资产的分类。

折旧类型

最小折旧期(年)

1、计算机和办公设备,测量和控制仪器等

3

1.a)小型交通车

4

2、共公汽车,机器和设备,卡车和拖拉机

5

3、全属结构,发动机,金属工业的机器和设备,船舶起重机、电机,等

10

4、燃气和输油管线,总水管,支柱和烟囱

20

5、建筑物(工厂),桥梁,道路,隧道,给水设备,索道

30

6、建筑物(宾馆、行政/商业/购物中心)

50

  对有形资产来说,一个公司可采用直线折旧或加速税收折旧(例如,除了土地。然而,对特定资产一旦已选定了税收折旧方法,该方法在该资产有效寿命期限内是不能更改的。如果一项有形固定资产已出售/清理,在这年可索取一半的年度税收减免费。下列表格给出了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的比较。

直线折旧

加速折旧

年度折旧率(%

加速折旧系数

折旧类型

第1

后来的年份

增加的投入价格

第1

后来的年份

增加的投入价格

1

20

40

33.3

3

4

3

1a

14.2

28.6

25.0

4

5

4

2

11

22.25

20

5

6

5

3

5.5

10.5

10

10

11

10

4

2.15

5.15

5.0

20

21

20

5

1.4

3.4

3.4

30

31

30

6

1.02

2.02

2

50

51

50

  对税收折旧目的来说,无形固定资产可分为了3组:

  1. 2001年1月1日前购置的无形固定资产(税收折旧区别于会计折旧);

  2. 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购置的无形固定资产(税收折旧等于会计折旧)。

  3. 2004年1月1日以来的无形固定购置资产(税收折旧再次不同会计折旧)。如果采购协议规定了无形资产可利用的时期,则年度折旧是按投入价格除以采购合同中同意的时期来计算的。在其他情况下,直线法适用于下列时期:

  ——视听作品按18个月折旧;

  ——软件和研究与开发成果按36个月折旧;

  ——公司开支按60个月折旧

  ——其他无形固定资产按72个月折旧。

  作为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购置的无形资产,其最低价格额度必须在公司的内部程序(Vnit渁椀 Sm爁渀椀挀攀)中确定。在2004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无形固定资产被认为是购置价格在60,000捷克克朗以上和预期利用期超过1年的资产。

  转让定价法则

  相关实体(即一个公司在另一个公司(诸公司)内直接或间接参与生至少25%的资本或投票权而同样的法人参与诸公司的管理和支配,或在这方面二个公司仅为了减少税基或增加税收损失等目的而发生商业关系)之间要价的价格与正常价格没有差别。如果价格有差别,而且价差不能被支持文件满意地说明,则相关税收权力机构可通过价差来调整相关实体的税基。如果价格有差别,公司有权要求税负减免(作为一种投资鼓励措施)则申请税负减免权将停止适用,则公司必须提交要求税负减免所有税收时期的附加的纳税申报表。

  税收管理

  一般来说,纳税人在纳税时期结束以后的3个月内必须提交纳税申请单。要求编制审计财务报告或纳税申请单由注册税收顾问制定的捷克法律实体,必须在税收时期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其纳税申请单。

  如果纳税申请单没有及时申报,税收权力机构可对纳税人征收高达200万捷克克朗的罚款。如果不正确地编制纳税申请单,税收权力机构可评估税基,并对纳税人征收罚金。

  公司所得税额可按一个季度预付(如果最近已知的公司所得税责任额超过150,000捷克克朗)或在半年的基础上预付(如果最近已知的公司所得税额在30,000捷克克朗和150,000捷克克朗之间)。如果最近已知的公司所得税责任额力于30,000捷克克朗,则不要求预付。在相关税收时期支付的税收预付总额和总计税收责任额的差值,应在提交公司所得税申请单的最后付款期限前支付。

  会计

  捷克会计是基于复式簿记的会计,其大部分内容是与欧洲其他国家的会计制度是一致的。合股公司或其他公司在现在和最近先前会计时期结束之时起符合或超过两个(仅对合股公司而言)下列条件时应进行法定审记:

  1、 总决算表总计超过4,000万捷克克朗;

  2、 年度净营业额超过8,000万捷克克朗;

  3、 按照统计平均雇员人数超过50人。

  发行在欧盟成员国内规定的证券交易所可交易的证券的公司应采用国际会计标准制定其年度财务报表,并合并财务报表。但是,公司所得税的计算所采用的会计结果应对国际会计标准没有影响。

  三、海关制度

  跨越捷克国界暂送货物

  自从成为欧洲联盟成员国的第一天起,捷克海关权力机构就废除了货物跨越内部边界(即与其他成员国的共同边界)运送货物的例行海关检查。由于捷克共和国没有任何欧洲联盟的内部边界(与非欧洲盟成员国的边界)就货物跨越国界的运送就海关和税收目的例行检查来说仅维持在国际航空港。然而,这些检查不适用于欧洲联盟地区航空港的往返飞行。法人跨越国界的行动的例行检查,即由捷克警察检查护照和签证仍在全部国界暂时维持着。与欧盟成果国(包括新加入的成员国)的任何贸易被认为是共同体内部的贸易,这种贸易就货物的进口或出口来说不受例行海关检查、征税和收费。跨越欧洲联盟内部边界的货物转运是自由的。

  海关法规

  海关例行手续适用于从非欧盟成员国运来和运至非欧盟成员国的货物,海关例行手续主要由欧洲联盟海关条例拟定。其最重要的条例为:

  1. 1992年10月12日颁布了共同体海关法,1992年10月1日的第2913/92号理事会条例(EHS)已修改;

  2. 1993年7月2日第2913/92号理事会条例(EHS)已执行,1993年7月2日的第2454/92号委员会条例已修改;

  3. 1983年3月28日有关共同体海关税豁免制度的第918/83号理事会条例(EHS)已修改;

  4. 1987年7月23日有关海关和统计专门用语以及共同海关税率表的第2658/87号理事会条例已修改。

  以目前成员国语言表述的这些条件可通过互联网获取:http://europa.ev.int/。

  包括有海关税率以及进口/出口限制内容的欧洲联盟海关税率表可在这个连接线TARIC Consultation上获得。

  共同体内部贸易的统计(Intrastate)。

  欧洲联盟法规仅规定了共同体内部货物运送时商人的一些责任。就欧洲联盟共同贸易政策的目的来说,成员国之间贸易业务必须进行统计监控。商业对象是共同体内部贸易和营业额达到设定限额的实体规定有责任提交共同体内部贸易统计报告,即Intrastate。

  增值税

  如上所述,在共同体内部贸易的情况下,在货物进口或出口时不征收关税和任何其他费用。当然,这不适用于增值税,增值税法是单个国家的国家条令按照欧洲共同体的相关准则拟定的,是这些国家预算的税收来源,原则上,下列一般适用于:在不同的欧洲联盟国家具有住处或注册场所两位增值税纳税人之间的贸易,按照他的居住或注册场所国家法律上有关的和税率,由收受者支付增值税。这种贸易的双方参与者应当在其会计报表、增值税申报单和其他相关文件中说明这些贸易,以便财务权力机构能进行检查。

  在捷克共和国内大部分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率为19%,食品、药品等除外,食品,药品征收5%的增值税。

  捷克增值税体制包含有为增值税目的登记概念。因此,外国公司可在法律上不存在于捷克共和国的情况下就增值税进行登记,在某些情况下可发生登记的责任。

  欧洲联盟—一个海关地区(例子)

  一旦欧洲联盟作为一个海关地区时,则可出现下列样品情况:例如,如果美国货物通过汉堡港口运送到捷克共和国,捷克进口商有两种可能选择。他可在汉堡海关办事处办理货物通关手续,或汉堡海关办事处将这批货物豁免为过境状态,随后这批货物在捷克某个海关办事处豁免自由流通。出口海关程序也可由捷克海关办事处执行,或在某些情况下,由其他成员国的海关办事处执行。然而,在每种情况下,出口的货物将通过一个边境海关办事处(例如,在与俄罗斯联邦边界的拉脱维亚海关办事处)运离欧洲联盟地区。

  然而,除了企业为增值税已登记的国家外在成员国由企业进行的出口和进口,可在这些国家引起这些企业的增值税有关问题。

  优惠协议

  欧洲联盟已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缔结了自由贸易协议。当与第三国进行贸易时,建议应确知是否已实行了优惠关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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