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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吸引外资等相关政策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6 人气: 标签:

  捷克地理位置优越、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人员素质高、工业基础雄厚、研发能力较强,随着经济稳步增长,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已成为中东欧地区吸引外资名列前茅的国家。截止2004年底,捷共引资497.5亿美元,大大提高了捷产品的技术含量和质量,增强了在西欧市场的竞争力,对捷出口和经济的拉动作用日趋明显和重要。

  目前,捷克引资主要集中在汽车、电子、化工、建筑等领域,为优化产业结构,捷引资政策也在逐步调整,引资重点由制造业转向生物医药、通信、研发中心、软件开发等行业。近年来,捷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包括税收、产业、就业、研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促进捷引资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捷鼓励外商直接投资政策

  捷政府非常重视吸引外资,为保障和成功实施投资优惠政策,并为外商提供优质服务,捷政府于1992年成立了捷克投资局,隶属于捷工贸部,由部长直接领导,该局主要负责招商引资,长期以来致力于向国外投资者宣传捷投资政策与环境,为外商投资提供支持与咨询服务。捷克鼓励外资进入其市场,对投资规模和在公司所持股份比例没有限制。同时,捷克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和措施由捷工贸部、捷投资局共同制定。2004年5月1日,捷等10个国家加入欧盟,根据捷与欧盟谈判规定,入盟后捷将欧盟提供的支持公平竞争规定列入到捷投资优惠政策中,其投资优惠政策仍保留。

  (一)国家鼓励政策。捷鼓励投资法规定,凡三年内投资额在800万美元以上,个别高失业地区投资额在400万美元以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国家鼓励投资优惠政策:1、投资必须用于加工制造业或投资于高新技术领域,且50%的生产线用于捷克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设备所列目录;2、投资于机械设备的资金为总投资的40%;3、投资是新建工厂、扩大现有生产或对产品和生产工艺进行现代化改造;4、上述最少投资限额的一半必须是投资者自有资金;5、生产符合捷克环保条件、标准等,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申请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新成立的公司享受免征所得税10年,对现有法人实体享受部分减免所得税10年。对投资者创造就业给予奖励,对新增就业岗位提供金融支持,支持金额由该投资地区的失业率决定,奖励最高每个雇员20万克郎,劳动部每年公布两次不同地区的奖励金额率;提供培训和再培训奖励金,奖励范围从零到最高可奖励员工培训费的35%,聘用员工的条件必须是捷克公民。捷政府提供廉价厂房及低成本土地,免征所需机械设备的进口税。

  申请优惠条件必须经过工贸部评估,每个项目实际鼓励金额由实际总投资额百分比计算得来,例如资金用于建筑、机械和设备,包括无形资产的投入高于建筑、机械和设备资金的25%。最大支持比例依捷克地区不同有所区别,中捷克州50%,中摩拉维亚和西北地区各49%,东北和东南地区各48%,西南地区46%,布拉格20%等。

  据捷克投资局统计,截至2005年4月共有261家公司获得国家投资优惠政策。

  (二)地方政府的奖励措施。未达到国家奖励标准的投资者可申请从地方政府获得创造就业奖、培训和再培训奖励,以及获得廉价厂房和土地及使用其他基础设施。

  (三)扶持中小企业的优惠措施。捷政府对5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和250人以内的中型企业提供一些优惠待遇,包括优惠贷款、短期周转金贷款等,捷摩拉维亚担保和发展银行办理具体贷款事宜。

  (四)特殊短期项目。主要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如北摩拉维亚等高失业率地区)就业为目标,在上述地区创造50人以上就业机会的公司,可申请捷工贸部的投资补贴等各项奖励。

  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

  在税收方面,捷克自1993年对税收进行了改革,实行增值税,统一所得税,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企业在税收方面不享受特殊的政策。对企业来说主要有以下税种:

  1.增值税。捷克税法规定,凡一年内营业额超过100万克郎,企业须向税务部门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

  2004年5月1日入盟后,增值税税率调整为5%和19%两档。其中只有少数商品和服务项目纳入5%的增值税范围,如农产品、食品、药品、书刊、报纸、取暖等。一些商品和服务项目增值税为19%,如餐馆、宾馆、旅游、贸易、中介服务、车辆和工具的维修和保养、电力、固体燃料、天然气、电信和理发行业等项目。捷克对出口商品免征增值税。

  2.消费税。征收对象有5类,如碳氢燃料、碳氢润滑油、烈性酒、啤酒、葡萄酒和烟草制品等,消费税适用于捷克或进口的特别指明的商品,其纳税人在捷克生产或进口这些产品的法人或个人。消费税在单一环节征收,主要集中生产环节,一般为从量征收。最近几年,几乎所有消费税都不同程度提高了税率。

  3.企业所得税。目前,捷克的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26%,2006年将进一步降至24%。企业经营所得及资产转移所得都应纳税。

  4.个人所得税。分居民和非居民两类。居民纳税人包括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个人或在一个日历年内在捷克境内居留时间超过183天的个人,需交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在捷克境内取得的收入纳税,按年收入的不同税率从15%~32%不等。

  5、社会和医疗健康保险。雇员的社会和健康保险费为其工资的12.5%,雇主必须额外向捷克社会和健康保险机构交纳所有雇员工资的35%。其中包括健康保险,雇主支付9%,雇员支付4.5%;养老保险,雇主支付21.5%,雇员支付6.5%;失业险,雇主支付1.2%,雇员支付0.4%;疾病和其他保险,雇主支付3.3%,雇员支付1.1%。

  三、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有关政策

  捷克政府在经济转型过渡时期,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制度创新增强经济竞争力,除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外国公司来捷克投资建厂发展高技术产业外,对认定的高技术产品进口实行无关税政策,并制订了国家发展高技术计划,主要有:

  1、 提高捷克工业产品出口计划

  该计划的宗旨是支持研究与开发新的工业产品和技术,以提高捷克工业产品的出口效益,支持的项目应具有技术创新性质,应有尖端的技术经济参数,应有效地利用本国资源,包括加工利用废料、降低能耗、增加附加值、替代进口产品,科研工作应在3年内完成,科研结束后5年内收回投资。政府支持的形式是贷款和补贴。政府贷款数额一般只占一个项目总投资的50%,特殊情况下可增至总投资的75%。政府无偿补贴数额一般只占一个项目的50%,特殊情况下可增至总投资的75%,政府对一个项目的经费支持最高额为30万美元。

  2、 尖端工业产品技术中心计划

  该计划的宗旨是支持科研院所与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提高捷克工业产品的竞争力,并建立其长期合作关系,鼓励将工业产品和技术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项目的科研工作应在3年内完成,科研工作完成后5年内须收回投资。此类项目一般应为产品商业化之前具有风险投资性质的研究项目,其研究成果应在5-10年内满足产品和技术的需求。政府支持的形式是贷款和补贴。

  3、 技术计划

  该计划的宗旨是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和工艺水平,掌握新的技术知识和工艺,解决技术创新问题,主要涉及到新产品和技术、材料和信息领域。政府以贷款和补贴形式予以支持。

  4、 支出和培训补贴

  对符合投资条件的外商设立高科技研发中心和贸易促进服务中心亦提供国家投资优惠政策。

  每年支付高于经营支出(工资、无形和有形资本支出)50%以上的津贴。

  每年支付用于特殊培训支出的35%(布拉格为30%)以及一般培训费的60%(布拉格为55%)的补偿金,特殊培训是指仅专为投资项目而培训雇员掌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不易转向其他公司,一般培训指可用于投资项目及除此之外项目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最多在三年内支付,或如投资者新增超过100个就业岗位在五年内支付最多每个雇员10万克郎(约4000美元)或对投资者创造新增超过100个就业岗位给予补贴15万克郎(约6000美元)。

  5、园区计划

  该计划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创新机构实现结构变化,支持建立科技园区,扶持企业转让技术,发展高新技术。政府支持方式是对建立科技园区提供所需资金总额的50%,提供科技园区50%的建设经费,最高可达20万美元,目前国家已建立90家经认定的工业园区。

  四、捷克服务外包市场的措施

  在跨国公司开始新一轮全球产业布局调整的背景下,捷政府把发展服务外包业务视为加快本国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为此确立了各种吸引外资的优惠措施,并鼓励本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外包市场的竞争。

  1、服务外包有关措施

  捷政府确定的优先吸引外资进入的服务外包业涵盖汽车修理、电子、高科技和生物研发等领域,其中以设立生物医药和通信技术研发中心,设立企业配套服务及设计中心和软件开发等为重点。为将捷克建设成中东欧地区的信息和技术中心,捷政府在原有的吸引外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在2002年又提出了培训高素质专业人才、加大对工业园区建设投入等规划,通过重点扶持中小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劳动力成本补贴和员工培训补贴等措施,鼓励外资在捷设立软件开发、科技研发、设计、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服务中心等。其中一些优惠政策的时限长达十年,旨在为承接服务业的国际转移创造良好的软环境。捷政府的这些措施效果明显,为捷参与国际服务外包市场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在高失业率地区投资制造业或特殊服务业创造新就业岗位给予金融支持。

  项目创造新就业岗位两年内为雇员支付的工资总额的50%补偿,补偿比例按照每个雇员20万克郎(约8000美元)。

  对实际用于雇员培训和再培训支出的35%计算,给予每新增加就业岗位最高30000克郎(约1200美元)的奖励。

  获得以上金融支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投资于新产品或特殊服务产品(客户支持和服务中心)以及扩大现有产品、现有特服用品;项目必须设在平均失业率超过14%的地区;无形和有形资产投资(不包括租金)金额不低于1000万克郎(约40万美元),至少投资额的一半必须是投资者的自有资金(例如20万美元);至少新增10个工作岗位。上述条件必须在支持协议生效2年内完成。对设立技术中心、软件开发中心、技术支持中心、总部等,最少要求投资60万美元,至少新增15个就业岗位,公司再投资中至少占一半即至少30万美元。对设立电话中心、高技术维修中心(不包括总部)最少投资额120万美元,至少新增50个就业岗位,企业投资资金中至少一半是自有资金即60万美元。

  2、捷服务外包市场现状及有关经验

  捷承接的服务业国际转移主要来自荷兰、美国等国,外包市场则集中在IT和生物研发领域。IBM、松下、HONEYWELL、爱立信等跨国公司已先后在捷设立研发中心或者与捷高校开展研发合作。美国ON Semiconductor公司、FEI公司、AMI Semiconductor, 以及ST Microelectronics和Flextronics Design公司都在捷开展微电子、半导体和硅晶体等晶片生产加工和科研。ACCENTURE 、PHILIPS、太阳微、LOGICA 、IBM, EDS、惠普等企业都在捷开展了软件开发、IT服务和客户联系中心等业务。

  在IT领域,由于近年来捷IT行业的快速发展,捷已经成为中欧地区最发达的IT市场。2003年捷IT服务业市场的容量达到8亿欧元,IT产品消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在中东欧国家中居第一,高于欧盟国家的平均水平。捷IT业产值已达到23亿欧元,ICT行业产值达到54亿欧元。此外,生物研发的也是捷政府重点扶持的服务外包产业。捷教育和科研基础好,人力资源具有竞争力,有机和生物化学研发在世界上居领先水平,发展生物和高科技研发具有一定的优势。近年来,捷政府对相关行业服务设施的投入不断增加,累计已达80亿欧元,初步建成一批先进的工业园区和拥有一批素质较高的专业人才队伍。生物研发行业已成为捷吸引外资的热点,许多世界知名生物制药企业都在捷设立了生产企业或研发机构。一些跨国公司,如BECKMAN COULTER、 ARROW、 BAXTER、 LONZA 和IVAX等通过收购捷企业或投资建厂等形式在捷开展了生物产品的生产和研发。据统计,1998年—2002年捷生物制药行业吸引的外资总额约15亿美元。目前捷生物和制药行业的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比例为8.9%,高于欧盟7.4%的平均水平。

  捷克商业流程外包市场相对而言起步较晚,但随着外资不断向捷金融、咨询管理、物流业、市场营销业的注入,捷商业流程外包市场今年来发展迅速,据捷投资局统计,截至目前捷在商业流程外包市场已吸收3.78亿美元的外资,共创造8200多个就业岗位。

  服务外包成为带动捷经济发展的积极因素,目前企业服务和研发在捷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已达11%。捷克在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方面的成功主要得益于良好的投资环境,有大批高素质的人才和专业人士,通过政府投入、改善市场环境、制定透明度高的公平竞争政策,从而吸引跨国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

  五、外汇管理政策

  捷克政府1995年制定了外汇法(1995年219号法令),同年10月 1日外汇法开始生效。

  外汇法取消了一些在商品支付、货物支付和转账方面的限制。外汇交易涉及转账和支付,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捷国内外汇交易已经放开,捷货币在国内自由兑换。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可以将外汇自由汇入或汇出捷克,并用克朗自由兑换外汇,国外投资者可在捷境内自由投资,可以在克朗帐户或外汇帐户上存取款。2001年捷政府对外汇法进行了修订,除对国外自然人投资捷不动产有一定的限制外,新的外汇法取消了与资本流动和外汇交易有关的监管。

  在捷境内,只有取得长期居留许可的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才可以从事外汇交易,外汇交易法保障其资本及利润汇出的安全性,并对外汇汇出和开立外汇账户无任何限制。

  从事外汇交易、外币兑换或其他金融服务都必须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在外汇管理方面,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作为国家机构,负责外汇管理,其中财政部管理国家机构、国家基金等,中央银行管理国内其他自然人和外国人。外汇交易许可证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央行在发放时一般主要审查申请人从事外汇交易的技术、人员和资金条件、相关管理人员和交易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无犯罪情况、公司所有者的无犯罪情况等。许可证规定了经营范围、条件和持证人的有关责任等,不能超出经营范围,如买卖国外的有价证券等。同时中央银行也规定了法人可以从事的外汇交易种类,以及法人从事外汇交易的最低资本金。外汇法也规定,所有从事外汇交易、兑换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在捷国内银行开立存款保证金特殊账户,按照资本金的一定比例存入保证金。

  目前,捷对于国外资本在捷境内自由流动的限制仅涉及一些特殊的领域,如民用航空和国有土地的私有化等方面,除此以外, 合法的外资进入捷克和投资利润的汇出都没有限制,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投资保障法规的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随身携带总值超过9804美元的本外币现金、旅行支票以及能兑换成现金的其他金融支票出入捷海关时,需向海关申报或出示有关证明。

  贷款:外资企业可以向捷克银行或在捷克开立的外资银行的分行申请贷款。

  捷已于2004年5月加入欧盟,现捷政府预计捷将在2010年正式加入欧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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