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3年1月捷克与斯洛伐克独立后,捷进行税务改革,实行类似于发达国家,尤其类似于欧洲发达国家的现行税务体系。2000年捷不含义务缴纳的社会和医疗保险金的税务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为22.8%,包括义务缴纳的社会及医疗保险金在内税务收入占GDP的比例达40.7%。税务管理机关分为三级,由财政部主管,区域财政机关负责监督基层地方税务机关。 主要税种及现行税率如下表所示: 其中,直接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不动产税、公路税及其他行政或地方税费;间接税收包括:增值税、不动产转移税、消费税及环保费等。2000年捷直接税收和间接税收比例约为46.7:53.3。 一、企业及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 年收入 征收税率 二、增值税 2000年6月,捷议会通过增值税法修正案,规定年营业额达到84034美元的企业,应向税务局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按月或季度交纳增值税。增值税率分为22%和5%二类,一般大多数商品的增值税率为22%,服务行业(如邮政、报刊等)、农产品、食品、煤、药品、纸制品、书籍、其他能源等的税率为5%;而在服务业中,餐饮、旅馆、旅游业等的税率也是22%。 从2004年起,为了与欧盟的税率一致,捷一些商品的增值税率将有所调整,如电信和理发行业的增值税将由目前的5%提高到22%。 三、消费税 适用于捷克产或进口碳氢燃料、润滑剂、烟酒等,在商品生产或进口的过程中按照商品数量征税,如汽油的消费税为每1000升征税304美元。从2004年1月1日起烟酒和汽油的消费税都将提高,幅度约为13%。 四、道路税 征税对象为在捷注册的商用交通工具,根据客车的发动机容量、其他商业用车辆的载重量和轴距,每年征税一次,纳税金额从1200克朗(约40美元,如排气量为0.8升的车辆)到44100克朗(约1470美元,如载重超过36吨的卡车)不等。 此外还有专门的高速公路费,所有使用高速公路的人都必须支付高速公路费,一年一次。 五、不动产税 不动产税包括地产税(land tax)和房产税(building tax) 地产税向在土地局登记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征收,地产税取决于土地的质量、位置和用途。 房产税在不同地区征收税率不同,对商业性楼宇征收税率为每平米1、5、10克朗不等;对住宅征收的税率低于商业性楼宇,分每平米1、3、4克朗不等。一般的房产税和地产税计算时乘以某地区的系数值(从0.3至4.5),首都布拉格系数最高。不动产税一年交纳一次。 从2004年起,不动产税将按照不动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来计算,县一级的政府可以调整当地的税率。 六、不动产转移税 征收对象为卖方,目前不动产转移税率为5%,从2004年开始,税率将降至3%。 七、遗产税及馈赠税 征税的遗产包括不动产(土地、房屋)、动产及保险。 如馈赠受益人为捷克公民或法人实体,则该个人或法人实体缴纳馈赠税;如馈赠受益人为外国人,则捐献者承担馈赠税。 遗产税和馈赠税的税率从0.55%到40%不等,主要取决于遗产所有者与继承人或赠与者与接收者之间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