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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维亚对建筑工程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6 人气: 标签:
    一、 招标方式 
 
根据塞尔维亚《公共采购法》(包括供货、服务和工程建设项目)规定,项目招标采取三种方式:   
1、公开竞争性招标;2、限定性有限邀请招标;3、谈判议标。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在依据塞法律和规定取得投标资格并符合投标规定的必备条件后均有权参加项目投标。对塞政府和外国政府贷款出资的承包工程项目,塞项目招标委员会一般采取有限邀请招标方式。投标商首先要注册成为当地公司,然后才有资格根据塞《公共采购法》参与投标。对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项目,如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及其所属机构贷款的项目,塞根据国际金融机构《公共项目采购与招标规则》手册的细则规定,进行公开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此类招标不要求投标商在当地注册公司,可以直接参加投标,但要经过严格的资格预审程序。对投资和规模较大的项目,如高速公路建设,塞一般采取谈判议标方式,以BOT(建设、经营、转让)租赁方式授予承建合同。无论采取哪种形式招标,投标商中标后,所承包项目的工程施工和劳务须由当地公司承担(对外国公司来讲,除主要管理干部、专家和专业工程师外,包括一般技术人员和工人在内的大部分施工人员须用当地人)。 

  二、塞关于承包工程的规定、条件和要求 
 
1、塞对企业参加承包工程项目投标的基本条件和规定:(1)企业须在塞法院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申办成立公司注册登记、经营业务注册登记,申办成立的公司须在塞有合法经营地点;(2)公司5年内无违法、犯罪及经济违规行为;(3)无法院或工商、行政执法机构的强制勒令破产、清算或停业整顿等处罚记录;(4)企业须遵照塞法律规定及时纳税;(5)企业须有塞工商行政主管机构颁发的从事公共采购业务有效许可,该许可要依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特别规定颁发(外国企业受到限制);(6)企业具有足够的经营业务资金和融资能力;(7)企业拥有一定的经营能力和符合法律规定的技术实力(外国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受到限制)。 
 
2、塞对投标商参加承包工程项目投标的基本资质要求:(1)塞法院和工商行政等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2)企业在塞纳税证明;(3)在塞尔维亚营业许可证明;(4)财务年度审计证明;(5)近3年在塞经营业绩(新成立公司受到限制);(6)提供企业质量保证说明,设计和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要符合前南斯拉夫联盟有关规定(外国公司受到限制);(7)企业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负责质检人员的执业资格和声明(中国公司人员受到限制);(8)投标商已承揽和实施的主要项目图片及资料;(9)提供标书要求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格及质检认证证明;(10)对工程、生产、服务的保质、能力调查报告;(11)外国投标商还须提供塞当地机构对其投标资质的认证和公证(中国公司受到限制);(12)投标商须特别确认接受塞尔维亚〈公共采购法〉第45章第1、2条关于在塞注册公司和及时纳税的规定,并注明总承包还是选项承包;(13)承包工程施工单位务必在投标时出具由塞尔维亚工商会颁发的“施工企业登记证明”;(14)投标商在建筑、水利、能源、交通及通信项目上应用的设计标准、技术标准要取得塞各权威机构一致的技术认定(协调一致和达标较难)。塞招标委员会根据《塞尔维亚共和国公共采购法》,按照上述资质要求,对投标商进行严格的资格预审。 
 
3、塞对企业申办“承包工程项目设计许可”和“承包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要求的基本条件和规定:(1)提供企业基本情况资料;(2)企业在塞注册行政批文(要公证),法院和工商注册登记证明;(3)企业主要领导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人员业绩和简历,附:主要设计师和主要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许可,企业工程施工许可;(4)施工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证明;(5)企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明,包括:注册设计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及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6)已完成的工程项目证明;(7)企业“从业资质证书”。 
 
4、《塞尔维亚规划与建设法》关于承包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主要规定:(1)设计分:总体设计、意向设计、主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图设计;(2)设计许可和施工许可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大小分别由国家部、地方市、区建设部或城建部门颁发;(3)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在是在塞尔维亚境内注册登记的公司;(4)设计和施工单位设计人员、工程和技术人员的学历和资质必须是塞尔维亚认可、承认的学历和资质;(5)工程监理必须由塞《规划与建设法》规定的合格人员进行;(6)设计标准应用前南斯拉夫联盟的技术规范、工程质量和安全规则(JUS EN ISI9000,JUS EN 45000,JUS ISO/IEC17025),并符合欧盟的基本要求;(7)企业须持塞工商会建筑行业协会的推荐信和该会颁发的“施工企业名录登记证明”申办设计和施工许可。塞工商会是审核、认定、公布关于企业设计许可和施工许可申请资格和条件达标的国家法定部门。 
 
5、塞工商会关于认定承包工程施工单位资格和确定施工单位名录的规则条例:(1)审核、认定企业参加承包工程项目招标、公共采购招标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2)根据塞《公共采购法》、项目招标公告或政府部门决定,确定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名单(即:“商会施工单位名录”)。塞国家工商会可授权地方商会确定施工单位名单(优先确定本国公司,基本排除外国公司的重要因素之一);(3)商会向通过资格认定、列入名录的施工单位颁发“招标项目施工企业名录登记证明”;(4)申请登记进入“商会施工单位名录”的基本条件是:国内外法人、自然人作为施工单位须符合《塞尔维亚公共采购法》第45条和塞关于建筑工程的有关规定、资质标准、基本条件和要求;(5)公司注册地址在塞尔维亚境内的施工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登记“施工企业名录”。注册地址在塞境外的施工单位,除要满足上述规定和要求的条件外,还须具备的额外条件是:该施工单位所在国政府与前南斯拉夫联盟(或现塞尔维亚)政府签订相应协议。满足全部条件后,才能申请登记名录;(6)塞商会于招标公告在塞《国家公告》公布后的次日确定施工单位名录,并将名录发布在国家商会和地方商会的网站上,或通过其它方式公布。 
 
6、承包工程施工单位申办进入“施工企业登记名录”并获取证明的主要手续和程序:(1)要依法提供8项书面证明文件:1)法院注册;2)工商注册;3)法院和工商部门出具的未违法违规证明;4)从事相应业务证明;5)施工证明;6)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资质证明;7)业绩证明;8)企业能力和实力证明(上述证明均须在塞办理公证);(2)商会定期审核申请企业的会员资格,核实申请单位是否履行了商会会员义务;(3)对不符合条件和未达标的申请单位,商会不受理。对手续不齐,未补交证明者,商会在受理申请8日后取消该企业的登记名录;(4)商会颁发的“施工企业名录登记证明”是投标商参加承包工程和公共采购项目投标所必备证明,是申办设计许可和施工许可的证明之一;(5)受理申请、确定“登记名录”、颁发名录登记证明等具体业务工作的部门是:塞尔维亚商会所属建筑协会、建材协会、住宅行业协会。在此项工作领域,塞商会与其他国家商会或相关机构有协调、合作关系(主要与前南国家)。 
 
7、租赁经营投资大,周期长,有一定风险。塞租赁承包经营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担保条件:(1)信誉良好的银行出具租赁保函,为租赁项目投资预算的10%;(2)履约保函,投资预算的10%;(3)过失责任保函,投资预算的5%;(4)租赁者履约抵押金,协议确定。租赁合同期内,租赁者须办理保险种类:1)为施工企业办理全险;2)第三者险;3)避免专业责任险;4)项目人员、劳务工人险及财产损害险;5)租赁合同规定的其它担保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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