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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外商投资法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2 人气: 标签:

投资总局
外国投资法合投资总局组织法及其执行条列
        
前       言


  为适应世界范围内经济领域正在发生的巨大发展合伴随而来的体制改革,回历1421年1月5日(公元2000年4月10日)发布了修改过的外国投资法,以便同此前颁布的满足现阶段要求的一些法律合决定相协调。随后成立投资总局,以完善致力于提高国营和私营企业经济效率、使国内经济发生根本性积极变化的政府机构。投资总局已于回历1421年5月4日(公元2000年8月14日)发布了外国投资法的执行条例和投资总局的实施条例。

  这本小册子包括外国投资法,投资总局的组织法合两者的执行条例。包括上述内容的还有一本翻译成英文的小册子。


外国投资法

  回历1421年1月5日第(1)号决议内阁研究了首相办公厅1420年12月29日20517(乙)类第7 好来文,该文包括有工业合电力大臣1420年8月28日的电报并附有根据1420年2月8日国王令组成的大臣委员会关于审议工业合电力部就王国投资环境提出的建议,研究了最高经济委员会1420年1月14日的第1号决定,审议了协商会议1420年12月22日第(64/60)号决议,研究了专家委员会1420年12月30日第(382)号备忘录,决定:批准呈报的外国投资法,并附上为此拟定的国王令草案。                    

内阁首相

  第一条:
  
  下列术语和表达含义如以下所解释,除非行文要求另外的含义:
  1- 委员会:最高经济委员会.
  2- 管理委员会:投资总局管理委员会。
  3- 总局:投资总局。
  4- 局长:投资总局局长合管理委员会主席。
  5- 外国投资者:非沙特阿拉伯国籍的自然人或所有合作伙伴都不具有沙特阿拉伯国籍的法人。
  6- 外国投资:根据本法律将外国资本用于被允许的活动。
  7-外国资本:在本法律中所指的外国资本(比方说,而不是限定)使紫荆合外国投资者的下列权力(当地拥有时)。
  -现金`证券和商业票据。
  -用于增加资本或扩建现有项目或增建新项目的外国投资的利润。
  -机器`设备`仪表`零件`运输工具合投资有关系的生产用品。
  -精神权利如许可证`知识产权`技术知识`管理技能和生产方法。
  8- 产品设施:生产工业和农业(植物合动物)产品的项目。
  9- 服务设施:服务和承包项目。
  10- 法律:外国投资法。
  11- 条例:外国投资法的执行条例。

  第二条:
 
  为了不违背法律和协定,外国资本在沙特任何长期的或短期的投资活动都有投资总局发给许可证。总局须在收到执行条例所要求的文件之后三十天内对投资要求做出决定。如果总局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裁决,总局应给投资者发给所要求的许可证。

  如果总局在上述期限内拒绝了投资要求,被拒绝者可因此按照法律提出申诉。

  第三条:

  最高经济委员会负责发布不属于外国投资的现项目清单。

  第四条:

  考虑到第二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不同的投资活动中可以取得不止一个许可证,执行条例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

  第五条:

  根据本法律规定获得许可的外国投资可以采取下列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1, 由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有的企业。
  2, 完全由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
  根据法律和指令确定企业的法律形式。

  第六条:

  根据本法律批准的项目,按照法律和指令,享受本国项目同样的优惠`鼓励合保障。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有权将他出售自己的股份或它得到的企业结算的盈余或利润汇往国外,或用其他任何合法的手段使用。还可以汇出必要的款项用于履行同项目有关的任何合同义务。

  第八条:

  根据本法律获准建立的外国企业,在从事获批准的活动所需要的范围内,或为了安置该企业全体或部分员工的住宿,可以依据非沙特人拥有房地产的规定购置必要的房产。

  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合他的法沙特籍员工由获批准的企业担保。

  第十条:

  投资总局为有意投资者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说明合统计,并为他们提供一切便利和完成投资的服务和措施。

  第十一条:

  不得全部或部分没收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除非根据司法判决;不得全部或部分取消其投资的所有权,除非为了公共利益,并根据法律和指示给予公正的补偿。

  第十二条:

  1, 发生违反本法律和执行条例的规定时,投资总局书面通知外国投资者在总局规定的适宜的时限内予以纠正。
  2, 为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外国投资者在未纠正违规时将受到下述的处罚:
  取消全部或部分给外国投资者的鼓励和优惠。
  处以不超过50万里亚尔的罚款。
  吊销外国投资者的许可证。
  3, 根据总局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实施上述第2款的处罚。
  4, 可以依法向投诉法庭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为履行沙特阿拉伯王国为一方的协议:
  1, 尽可能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沙特政府和外国投资者在有关根据投资法获准的投资问题上发生的分歧,有困难时按法律解决。
  2, 尽可能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外国投资者同他的沙特伙伴在有关根据投资法获准的投资问题上发生的分歧,有困难时按法律解决。

  第十四条:

  根据本法律获准的所有外国投资均按沙特阿拉伯王国现行的和调整的税收法对待。

  第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必须遵守沙特阿拉伯王国现行的法律、条例和指令及沙特作为一方签订的国际协议。

  第十六条:
  
  贯彻本投资发不应向原有外国投资在实施本法前正常获得的权益,但这些项目在从事活动和增加资本时要服从本投资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总局发布和在官方报纸上刊登执行条例,从刊登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投资法在官方报纸上刊登,从发表之日起三十天后实行。回历1399年2月2日第4号王室法令发布的外资法取消,与新投资法相矛盾的规定也一并取消。

外国投资法执行条例

  第一: 定义

  第一条:

  为了实施这些条例,下列术语和表达的含义如以下所解释,除飞行文中要求另外的含义:
  主席:最高经济委员会主席。
  委员会:最高经济委员会主席。
  管理委员会:投资总局管理委员会主席。
  管理委员会主席:投资总局管理委员会主席。
  局长:投资总局局长。
  总局:投资总局。
  外国投资者: 非沙特阿拉伯国籍的自然人或所有合作伙伴都不具有沙特阿拉伯国籍的法人。
  外国投资:根据本法律星和执行条例将外国资本用于被允许的活动。
  外国资本:在本法律和执行条例中所指的外国资本 (比方说,而不是限定)是资金和外国投资者的下列权利 (当他拥有时)。
  1, 用于投资项目的现金`证券和商业票据。
  2, 外国投资的利润,如果用于增加资本或扩建现有项目或增建新的项目。
  3, 机器、设备、仪表、零件、运输工具和同投资有关系的生产用品。
  4, 精神权利如许可证`知识产权`技术知识`管理技能和生产方法
  外国投资企业的所有制:外国投资企业的所有制采取以下两种形式中的一种:
  1, 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有的企业。
  2, 完全为外国投资者所拥有的企业。
  法律:外国投资法。
  条例:外国投资法执行条例。
  中心:投资总局组织法第九条中规定的全面服务中心。

  第二:投资范围

  第二条:投资总局负责对外任何外国资本在沙特的任何投资活动和任何长期和短期投资发给许可证,但按投资法第三条规定派出的项目和授权其他机构发许可证的在外。

  第三条:管理委员会根据投资法第三条规定,负责对不允许外国投资的活动清单提出建议,提交最高经济委员会。管理委员会须经常审查和核对这些清单并提出调整建议,在最高经济委员会批准之后在官方报纸上发表。

  第三:优惠、鼓励和保障

  第四条:外国投资企业享有本国企业按沙特现行法律享有的优惠、鼓励和保障。包括资金自由汇出和汇入沙特;尊重私有产权,未经司法判决不得没收投资;不得取消产权,除非因为公共利益并获得公正的补偿;可以获得优惠贷款和免收关税。
  
  此外,这些企业可以根据非沙特人拥有房地产的法律规定拥有必须的房产以从事获准的投资活动和为职工提供住房,还可以聘请外国投资者,为他们和非沙特籍职工担保。

  第四:办法许可证的条件和规定

  第五条:投资总局给外国投资者颁发许可证的条件包括:
  1, 申请许可的投资活动不属于允许外资进入的活动清单范围,并属于投资总局颁发许可的权限以内。
  2, 产品的规格和生产的方式符合沙特的法规,在没有相应的法规时,要符合欧盟或者美国的法规。
  3, 农业项目投资金额不得少于二千五百万里亚尔,工业项目不得少于五百万里亚尔,其他项目不得少于二百万里亚尔。
  4, 外国投资者不能是因为违反本法律规定,或违反以前的投资法或其他与投资有关系的法律受到过谴责者。
  5, 外国投资者不能是因为金融`贸易违规而在沙特或其他国家受过审判的,许可申请要包括对此的公正。
  6, 给与许可证不会违背沙特签订的地区和国际协议。

  第六条:根据下列,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不同活动中取得一个以上的许可证。
  1, 适合于本执行条例中的第五条规定。
  2, 投资者在提出新的要求事,总局可以证实不是由于他的原因而导致某个他作为老板或合伙人的项目延期执行或无法执行。
  3, 投资者没有严重违反本投资法和执行条例。

  第七条:外国投资者可以购买当地或外国投资的企业或企业的股份,但必须符合本执行条款第五、六两条的条件。

  第五:申请许可程序

  第八条:投资总局备有投资指南,包括申请许可程序`样本和取得许可证前必须得到的文件。指南还包括投资者需要的材料,包括将依照执行的投资法和执行条例以及将享有的鼓励`优惠和保障的说明,以便投资者在申请许可要求之前了解沙特的投资环境。指南除了包括本条例第四条中提到的优惠`鼓励`和保障之外,还包括丰富的资料,比如:
      
  1, 外国投资法及其执行条例和补充决定。
  2, 鼓励民族工业法。
  3, 施舍`税收`海关法,海关免税及其条件。
  4, 劳工法`社会保险法及其他有关雇佣工人的指令。
  5, 公司法`贸易注册法。

  指南还包括有关沙特社会习惯的说明`居住法。 指南还定期更新。

  第九条:外国投资许可申请呈交给服务中心申请接待处,要按规定样本带齐所有文件,并由申请人或授权代理的签字。样本至少包括下列说明材料:
  1, 关于申请人,他的资格和企业合伙人的介绍以及材料的来源。
  2, 希望建设的企业的介绍。
  3, 准备投资于企业的资本详细介绍。
  4, 外国和沙特合伙人的永久性地址,包括国家`城市`邮政信箱号`电话号码`传真号`电子信箱(如果有的话)。
  5, 在审查文件过程中需要同申请人联系的渠道。

  样本还包括投资人申明他了解投资法和执行条例,并遵守有关规定。

  所需的文件包括下述部分:
  1, 对于公司和企业及类同者:
  老板或公司董事会或执行主席关于投资的决定如果有合伙人,决定要包括合伙人的姓名。沙特公司和企业需要一份可信的行业执照和商业注册复印件,外国公司和企业需要类似文件的复印件。决定还要包括委托谁完成申请程序及被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
  2, 对于个人:
  外国投资者的护照:沙特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人办理时要包括代理的姓名和身份。有合伙人时要写明合伙人的姓名。

  二,投资者在取得许可证以后的执行步骤的具体时间表。

  总局会及时告知以后必要时还需要那些文件。

  投资者对他或他的代理提供的说明负责。投资总局如果证实投资者隐瞒了一些重要材料,这些材料的公开有可能导致不给许可证时,有权吊销许可证,投资者应对此承担责任。

  第十条:在呈交了文件之后,中心将给申请人一个临时收据,包括申请登记号和日期。中心须在收到文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审阅这些文件,以确定是否满足了申请的要求。必要时中心将通过一定的联系渠道同申请人联系,投资者应立即答复中心有关这方面的任何要求和询问。

  中心完成审阅后将交给投资者一份最后收据,日期包括年`月`日和小时,这个日期是审定许可要求的正式期限的开始。

  中心应备有独立的登记本,在收到许可申请后立即登记,每一要求及其附件都单立档案和给单独的号码。

  第十一条:除了正式假日,中心要在收到文件后的十五天以内检查投资者送交的文件,看是否符合本执行条例第五`六两条中所写明的条件和规定。中心检查之后把许可申请连同中心是否接受的建议一并提交总局局长或他的为托人,以便对申请最后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总局可以接受第九条限定的申请文件,或者通过邮件或其他联系中介复制和得到这些文件,根据第十和十一两条规定进行审查,但必须在得到文件的原件并核对之后才能发布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根据本条例阐明的原则和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各项决定对申请要求作出裁决。从收到文件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正式节假日除外)发布由管理总局局长或他授权的人签字的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中心负责把就申请要求做出的最后决定通知投资者,可以直接通知,也可以挂号邮件。总局向投资者提供便利和草料,协助他在取得许可证之后完成必须采取的步骤和措施,管理总局在拒绝许可申请时须说明拒绝的理由。

  第十五条:在许可证允许的活动范围内调整许可证,要根据企业主的要求和中心的推荐,由总局局长决定,如果须改变许可证规定从事的活动,按新的申请要求对待。

  第十六条:许可申请被拒绝的外国投资者,如果不统一总局的决定,可以向申诉法院申诉。

  第六:外国投资者的义务:

  第十七条:取得许可的投资者应按照沙特通行规则和他在申请许可时向总局提交的时间表立即开始执行项目所必须的步骤和措施。如果投资者提出不能按时间表采取项目执行措施的合理理由总局应延长时间表的期限,但总共不得超过一年。除非总局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期限的延长才能超过一年。如果查明投资者再延长期限后未认真对待, 管理委员会可以最终吊销许可。根据本条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投资者应承担吊销的责任。
  
  第十八条:获得总局许可的企业应遵守企业主为获得许可而提交的投资申请中所包括的条件和基本目标,未经总局同意,不得对那些企业做出改变。

  第十九条:获得许可的企业主应遵守沙特现行法律,对企业实行批准的会计制度, 向总局提供它所要求的关于企业的统计和说明。

  第七:违章

  第二十条:总局局长或他授权的人书面委派的总局职员有权关注投资发及其执行条款的贯彻情况,例如,有权了解有关企业活动的记事本`和各种文件,发现违规并向总局长提供必要的报告。被委托进行这项任务的总局职员要保守他所看到的文件和材料的秘密。

  第二十一条:外国投资者在违反投资法及其执行条例`违反颁发许可证的条件时,投资总局书面告知投资者,并限适当期限纠正。如果没有纠正,将受到本投资发第十二条中规定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管理委员会组成最少有三名成员的委员会,其中一名为法律顾问,并制定其工作的原则和程序。该委员会的任务是研究违章,听取违章发生者的说法,核实他们的辩护,建议适当的处分。管理委员会发布处分决定。

  第二十三条:服务中心以挂号邮件的方式把总局对违章的决定通知违章企业主,歉收邮件或拒收邮件的日期被认为是通知处分决定的日期。违章企业在管理委员会拒绝它对处分决定的不服之后有权向申诉法庭提出申诉。

  第八:解决分歧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总局建立一个至少有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一名法律顾问的解决分歧委员会,负责友好地解决投资法第十三条中提及的各方之间发生的分歧,管理委员会为该委员会的工作确定必要的程序。

投资总局组织法

  回历1 4 2 1 年1月5日第(2)号决定

  内阁

  研究了首相办公厅1420年12月29日20517 (乙)类第7号来问,该文包括有工业和电力大臣1420年8月28日的电报并附有根据1420年2月8日国王令组成的大臣委员会关于审议工业和电力部就王国投资环境提出的建议,

  研究了投资总局组织方案,

  研究了根据回历1414年3月3日第(13/甲)号国王令发布的内阁法第二十四条第2 段,

  研究了根据回历1409年5月9日第(12/)号国王命令发布的沙特咨询服务局章程,

  研究了回历1420年11月14日第(1)最高经济委员会的决定,

  研究了回历1420年12月30日第(382号)专家局的备忘录,

  决定:1.批准建立投资总局。

  2.局取代沙特咨询服务局,后者的权利和职责以交给前者。

  3.由民政服务部`工业和电力部`财政和国民经济部组成一个委员会,研究投资总局如何利用在沙特咨询服务局和工业`电力部外国投资总局现有的人力资源,并向内阁提出建议。

内阁首相

  第一条:下列术语和表达的含义如下所述,除非行文中另有解释:

  委员会:最高经济委员会。
  主席:最高经济委员主席。
  管理委员会:投资总局管理委员会。
  总局:投资总局。
  局长:投资总局局长。
  条例:投资法执行条例。

  第二条:根据本组织法建立称之为《投资总局》的机构,具有法人身份,对最高经济委员会主席负责,总部设在利雅得市。

  第三条:建立总局的基本目的是管理王国的投资事务,包括外国投资。它的职责是:

  1, 起草国家早发展和增加本国及外国投资方面的政策,上报最高经济委员会。
  2, 做出执行计划和确保王国投资环境的原则,上报最高经济委员会。
  3, 关注和评估本国和外国投资执行情况,定期做出报告并确定报告内容。
  4, 研究和宣传王国的投资机会。
  5, 同政府有关方面协调,使总局能履行自己的任务。
  6, 组织`举办和参加有关投资的国内和国际的会议`论坛和展览。
  7, 发展信息库,进行必要的统计测量,以履行自己的职责。
  8, 任何委托总局交办的任务。

  第四条:总局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1, 主席由总局局长兼任。
  2, 成员包括:内政部一名代表。
  外交部一名代表。
  商业部一名代表。
  农业和水利部一名代表。
  石油和矿产资源部一名代表。
  工业和电力部一名代表。
  财政和国民经济部一名代表。
  计划部一名代表。
  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一名代表。
  沙特中央银行一名代表。

  另外两名成员来自私营企业,由最高经济委员会主席根据投资总局局长的建议任命。
  
  参加管理委员会的政府机构的代表级别不得低于十四级。
  
  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是处理总局事务的权力机构,负责做出所有必要的决定来实现总局组织法规定的目标。它具体的职责是:

  1, 决定同意和取消投资申请。
  2, 对不允许外国投资参与的各种活动清单提出建议,上报最高经济委员会。
  3, 总局的内部章程和财政`管理章程及组织机构,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4, 管理和审查总局的行政和财务工作。
  5, 确定总局的预算方案和结算,批准财务计审报告和年度报告,以便按规定上报。
  6, 有管理委员会成员和其他人员组成一些委员会,按管理委员会的指示负责承办交给投资总局的任务。
  7, 负责审议由局长和管委会组成的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8, 建议调整本法和其他同投资有关的法律。
  9, 授权总局官员在管委会指定的原则下签订各种协议和合同。
  10, 批准总局的工作计划和执行方案。
  11, 接受捐献`馈赠和援助。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由局长召集,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如果有一半以上的成员要求,局长须召集会议。会议邀请应包括议程。只有在多数成员出席,其中包括管委会主席或代表他的成员出席时,会议才被认为有效。会议决议须与会成员的多数同意。在票数相等时,以会议主席赞成的一方为胜方。管委会可以邀请有学识和经验的人士参加会议,但没有表决权。会议主席和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关于会议讨论的问题和做出的决定的记录本上签字。

  第七条:总局局长为部长级,根据最高经济委员会主席的建议由国王命。

  第八条:局长为总局日常工作的执行负责人,他的责任集中在本组织法定的范围和管委会做出的决定。他履行以下工作:

  1, 主持管委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2, 关注管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 制订总局的预算草案`决算方案和年度报告,以便提交管理委员会。
  4, 根据授予他的权利和条例的规定,管理总局的职员`雇员和工人。
  5, 根据被批准的年度预算就总局的专项开支发布命令。
  6, 就总局的工作`成绩和活动向管委会定期提出报告。
  7, 就总局的计划和工作提出建议,在管委会同意后监督执行情况。
  8, 在其他政府部门和其他方面代表投资总局。局长可以将上述部分职责授权给管委会其他官员。

  第九条:

  1, 总局建立全面服务中心,包括联络办公室,同投资有关的所有政府机构如内政部(护照总局`招工事务总局)为脚步`商业部`工业和电力部`财政和国民经济部(捐赠和收入局`沙特工业发展基金)`农业和水利部`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劳动和工人办公室)`石油和矿产资源部都由专职的代表。最高经济委员会根据管委会的建议可以调整本组织法中提及的方面。
  2, 前述全面服务中心在局长领导下工作,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包括同意接受和处理投资申请,迅速了解办案,发布许可`批件和签证及居住证等从事投资活动所必须的公务。

  第十条:投资总具有独立的预算,根据国家预算排列次序发布。总局的资金来自:

  1,国家预算拨款。
  2, 总局在它的工作目标范围内活动的收入。
  3, 管委会同意接受的其他任何资金如捐献`馈赠`资助等。
  4, 来自沙特咨询服务局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总局的资金设独立账户,根据总局的财务规定开销。

  第十一条:总局的财政年度通过甲的财政年度,但第一个财政年度例外,从执行本组织法开始。

  第十二条: 为了不影响监督总局对投资总局财务的监督,总局从在沙特工作的自然人或法人中任命一位或数位财务监理,确定它们的工作。如果财务监理为多人,则共同对总局负责他们的工作,向管委会提交财务监督报告,同时送监督总局一份。

  第十三条:管理委员会在本组织法公布后的三十日内发布执行条例, 在官方报纸上发表,从发表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本组织发在官方报纸上发表,发表之日起三十天后开始执行,与此相违背的一切规定取消。

投资总局组织法执行条例

  第一: 定义

  第一条: 为便于贯彻此条例,下述词语和表达的含义如以下所述,除非行文中另有别的解释。

  主席:最高经济委员会主席。
  委员会:最高经济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投资总局管理委员会。
  管委会主席:投资总局管委会主席。
  局长:投资总局局长。
  总局:投资总局。
  组织法:投资总局组织法。
  条例:投资总局组织法执行条例。
  中心:投资总局组织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面服务中心。

  第二:总局所在地

  第二条:总局所在地在利雅得市,管委会可以在沙特国内外建立总局的分部和办事处。

  第三条:投资总局的职责是关注在沙特阿拉伯的投资事务,制定国家在发展国内和国外投资方面的政策,提交给最高经济委员会。这些政策涉及(比如而不是限定)以下方面:

  1, 增加国民收入,市收入来源多样化。
  2, 引进并使用新技术。
  3, 增加出口。
  4, 发展国内资源,包括为国民提供有高经济收益和合格的职业。
  5, 在消费者面前加强竞争,改善服务和产品,使选择多样化。
  6, 在沙特的投资一体化。
  7, 利用沙特及其各地区享有的特点。
  8, 确定投资的战略和优先点。
  9, 重视再投资项目中保护环境。

  第四条:总局对确保沙特投资环境的计划和执行原则提出建议,其中包括:

  1, 有助于发展国内投资和吸引外国投资的鼓励措施,使投资符合国家的政策和计划,保障国家在这方面同其他国家的竞争能力。
  2, 技术教育和训练的方向,使其符合投资发展的计划和要求。
  3, 给与项目和公司优惠的原则。
  4, 国家在私有化项目中的投资。
  5, 同投资有关的国际协议和组织。
  6, 投资计划。
  7, 适宜于吸引外资的关税免除和优惠。

  第五条:总局要关注投资活动的情况,评估是否符合制订的目标,并准备定期的报告上报最高经济委员会。报告要包括以下因素:

  1, 投资指数。
  2, 国民产值和个人收入的增长。
  3, 就业机会增加情况和沙特人所占的比例。
  4, 引进技术和本土化。
  5, 投资的障碍。
  6, 本国和外国投资涌入或退缩的情况及原因。
  7, 改善沙特投资环境的建议,包括调整有关法律的建议。

  为时限这一目的,总局可以要求投资项目提供必要的材料和统计图表,项目住须回应总局的要求。

  第六条:总计负责起草在沙特各个经济领域投资机会的研究报告,要符合国家对投资的总政策和优先点及发展计划和目标。要通过以下渠道推销这些机会:

  1, 通过总局及其在国内分部和在国外的代表处,以及同沙特工商会和沙特在国外的代表机构合作,建立直接同投资者联系的渠道。
  2, 组织会议`论坛和展览, 并参加其他人组织的活动。
  3, 在国内`外组织报告会介绍沙特的投资政策和法规以及提供的优惠和方便。
  4, 以适宜的语言出版介绍性的宣传品和小册子,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
  5, 邀请投资者代表团`同投资有关的外国和地区性机构访问沙特,以便就近了解沙特的投资机会。  
  6, 开辟通国际`地区和国内投资领域的专业组织和机构的合作渠道。
  7, 鼓励在沙特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之间建立合作项目。
  8, 向各种联系渠道特别是那些关系投资事务的渠道发布总局的活动和在沙特的投资机会。
        
  第七条:总局致力于发展关于投资的多种信息库,依靠它所进行的统计和从有关法面得到的资料,并把这些材料同国际的`地区的和国内的有关投资事务的专业信息库联系起来。这些信息库要覆盖所有总局需要的信息`统计和指数,以制订政策`计划和改进工作。或者使投资者需要他来研究他们的项目的效益,使他们能得到一处,但必须使用最新的信息技术手段和方法。

  第八条:总局负责同政府方面及与投资有关系的民营企业和关心投资的国际和地区组织协调,以便总局能够完成它的任务。在这方面总局通过:

  1, 全面服务中心。
  2, 常设委员会和必要时在总局同政府及民营部门之间建立的临时性委员会。
  3, 参加有关的国际组织和活动。

  第四: 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指导总局活动的政策和法规,关注它的执行,批准姑的执行计划,监督执行情况。确定`调整和取消国内和外国投资颁发许可的条件`颁发许可必须的时间,确定总局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

  第十条:局长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并可指定一个成员代表主持会议。会议在利雅得的总部举行,必要时局长可在别的地方召集会议。

  第十一条:管委会对不允许外国投资进入的各种活动提出清单,上报最高经济委员会。管委会还要根据需要建议更新这张清单。

  第十二条:从发表执行条例的六个月内,管委会根据总局局长的建议批准下列事项:

  1, 总局所属主要的执行单位和职能的组织机构,确定它们的任务和权利,以适应总局的工作的性质,履行本组织法和执行条例规定的工作。
  2, 适应总局工作性质的行政和财务执行规则,这些规则要包括赋予总局各级单位的行政和财务管理权。
  3, 符合组织法的总局职员条例,要阐明如何任命`提升职员`确定工资级别`补贴`奖金和其他有关职员的规定。
 
  第十三条:总局管委会设一个秘书, 根据局长的确定任命,负责筹备局长的工作,安排他的会议,在正规记录本上记录会议情况和决定。管委会秘书要在管委会开会前至少两周通知与会成员,并在一周前告知会议议程和提出需讨论问题的备忘录,编辑有局长`成员和秘书签字的管委会会议纪要。管委会讨论的内容属于秘密,未经管委会主席许可,不得公开宣布。

  第五: 局长

  第十四条:总局局长对最高经济委员会主席负责,根据组织法和执行条例的规定和管委会的委托,作为总局的执行负责人履行他的任务。局长负责执行管委会的政策和主持管委会的工作,包括根据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发布投资许可,但拒发许可的规定由管委会发布。

  局长或他授权的人对外代表总局,同其他与投资有关系的政府部门协调总局的工作,根据管委会确定的原则代表总局签订协议和合同。

  第十六条:就总局的活动计划提出建议,在具备所需的财力和人力之后制订执行纲要,并负责执行。局长还要就总局的工作情况向管委会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局长负责指导筹备管委会会议,包括会议通知`根据重要性和管委会成员的建议和总局行政机构的意见确定会议议程,关注做出决议后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局长或他授权的人要关注有关申请投资许可的步骤,确保迅速做出决定。要研究投资者给总局的就投资许可和总局其他有关投资事务所做的决定的申诉,把这些申诉提交管理委员会。

  第六: 总局的行政机构

  第十九条:根据组织法和管委会授予的管理权限任命行政机构,该机构要有足够的经验来履行交付总局的工作,它可以以合同方式借助外单位有经验者来完成部分任务。

  第七: 全面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全面服务中心承担下列任务: 
 
  1, 接受投资项目的许可申请,核实这些申请是否包括了全部所需的资料和文件。
  2, 研究许可申请,核实它的正确程度和是否符合条件,并对是否接受申请提出建议。
  3, 同政府有关方面协调,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为他们要求办理同执行项目有关的措施和步骤提供方便,完成和关注他们要求得到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局长在同本组织法第九条提到的有关的政府机关协调之后发布决定,包括说明挑选这些机关驻服务中心的代表的方法,确定它们的任务和执行方法,组织他们同中心的关系,确定他们的能力,以确保圆满实现建立中心的目的。

  第二十二条:同投资有关的各方的代表要便利中心的工作,从他们所代表的单位提供资料以查证文件,还要努力为投资者的工作提供方便,满足他们的要求,提供材料,批准件`发布许可`签证和其他投资者需要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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