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总局
这本小册子包括外国投资法,投资总局的组织法合两者的执行条例。包括上述内容的还有一本翻译成英文的小册子。
回历1421年1月5日第(1)号决议内阁研究了首相办公厅1420年12月29日20517(乙)类第7 好来文,该文包括有工业合电力大臣1420年8月28日的电报并附有根据1420年2月8日国王令组成的大臣委员会关于审议工业合电力部就王国投资环境提出的建议,研究了最高经济委员会1420年1月14日的第1号决定,审议了协商会议1420年12月22日第(64/60)号决议,研究了专家委员会1420年12月30日第(382)号备忘录,决定:批准呈报的外国投资法,并附上为此拟定的国王令草案。 内阁首相 第一条: 第二条: 如果总局在上述期限内拒绝了投资要求,被拒绝者可因此按照法律提出申诉。 第三条: 最高经济委员会负责发布不属于外国投资的现项目清单。 第四条: 考虑到第二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不同的投资活动中可以取得不止一个许可证,执行条例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 第五条: 根据本法律规定获得许可的外国投资可以采取下列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第六条: 根据本法律批准的项目,按照法律和指令,享受本国项目同样的优惠`鼓励合保障。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有权将他出售自己的股份或它得到的企业结算的盈余或利润汇往国外,或用其他任何合法的手段使用。还可以汇出必要的款项用于履行同项目有关的任何合同义务。 第八条: 根据本法律获准建立的外国企业,在从事获批准的活动所需要的范围内,或为了安置该企业全体或部分员工的住宿,可以依据非沙特人拥有房地产的规定购置必要的房产。 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合他的法沙特籍员工由获批准的企业担保。 第十条: 投资总局为有意投资者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说明合统计,并为他们提供一切便利和完成投资的服务和措施。 第十一条: 不得全部或部分没收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除非根据司法判决;不得全部或部分取消其投资的所有权,除非为了公共利益,并根据法律和指示给予公正的补偿。 第十二条: 1, 发生违反本法律和执行条例的规定时,投资总局书面通知外国投资者在总局规定的适宜的时限内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为履行沙特阿拉伯王国为一方的协议: 第十四条: 根据本法律获准的所有外国投资均按沙特阿拉伯王国现行的和调整的税收法对待。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法执行条例 第一: 定义 第一条: 为了实施这些条例,下列术语和表达的含义如以下所解释,除飞行文中要求另外的含义: 第二:投资范围 第二条:投资总局负责对外任何外国资本在沙特的任何投资活动和任何长期和短期投资发给许可证,但按投资法第三条规定派出的项目和授权其他机构发许可证的在外。 第三条:管理委员会根据投资法第三条规定,负责对不允许外国投资的活动清单提出建议,提交最高经济委员会。管理委员会须经常审查和核对这些清单并提出调整建议,在最高经济委员会批准之后在官方报纸上发表。 第三:优惠、鼓励和保障 第四条:外国投资企业享有本国企业按沙特现行法律享有的优惠、鼓励和保障。包括资金自由汇出和汇入沙特;尊重私有产权,未经司法判决不得没收投资;不得取消产权,除非因为公共利益并获得公正的补偿;可以获得优惠贷款和免收关税。 第四:办法许可证的条件和规定 第五条:投资总局给外国投资者颁发许可证的条件包括: 第六条:根据下列,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不同活动中取得一个以上的许可证。 第七条:外国投资者可以购买当地或外国投资的企业或企业的股份,但必须符合本执行条款第五、六两条的条件。 第五:申请许可程序 第八条:投资总局备有投资指南,包括申请许可程序`样本和取得许可证前必须得到的文件。指南还包括投资者需要的材料,包括将依照执行的投资法和执行条例以及将享有的鼓励`优惠和保障的说明,以便投资者在申请许可要求之前了解沙特的投资环境。指南除了包括本条例第四条中提到的优惠`鼓励`和保障之外,还包括丰富的资料,比如: 指南还包括有关沙特社会习惯的说明`居住法。 指南还定期更新。 第九条:外国投资许可申请呈交给服务中心申请接待处,要按规定样本带齐所有文件,并由申请人或授权代理的签字。样本至少包括下列说明材料: 样本还包括投资人申明他了解投资法和执行条例,并遵守有关规定。 所需的文件包括下述部分: 二,投资者在取得许可证以后的执行步骤的具体时间表。 总局会及时告知以后必要时还需要那些文件。 投资者对他或他的代理提供的说明负责。投资总局如果证实投资者隐瞒了一些重要材料,这些材料的公开有可能导致不给许可证时,有权吊销许可证,投资者应对此承担责任。 第十条:在呈交了文件之后,中心将给申请人一个临时收据,包括申请登记号和日期。中心须在收到文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审阅这些文件,以确定是否满足了申请的要求。必要时中心将通过一定的联系渠道同申请人联系,投资者应立即答复中心有关这方面的任何要求和询问。 中心完成审阅后将交给投资者一份最后收据,日期包括年`月`日和小时,这个日期是审定许可要求的正式期限的开始。 中心应备有独立的登记本,在收到许可申请后立即登记,每一要求及其附件都单立档案和给单独的号码。 第十一条:除了正式假日,中心要在收到文件后的十五天以内检查投资者送交的文件,看是否符合本执行条例第五`六两条中所写明的条件和规定。中心检查之后把许可申请连同中心是否接受的建议一并提交总局局长或他的为托人,以便对申请最后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总局可以接受第九条限定的申请文件,或者通过邮件或其他联系中介复制和得到这些文件,根据第十和十一两条规定进行审查,但必须在得到文件的原件并核对之后才能发布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根据本条例阐明的原则和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各项决定对申请要求作出裁决。从收到文件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正式节假日除外)发布由管理总局局长或他授权的人签字的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中心负责把就申请要求做出的最后决定通知投资者,可以直接通知,也可以挂号邮件。总局向投资者提供便利和草料,协助他在取得许可证之后完成必须采取的步骤和措施,管理总局在拒绝许可申请时须说明拒绝的理由。 第十五条:在许可证允许的活动范围内调整许可证,要根据企业主的要求和中心的推荐,由总局局长决定,如果须改变许可证规定从事的活动,按新的申请要求对待。 第十六条:许可申请被拒绝的外国投资者,如果不统一总局的决定,可以向申诉法院申诉。 第六:外国投资者的义务: 第十七条:取得许可的投资者应按照沙特通行规则和他在申请许可时向总局提交的时间表立即开始执行项目所必须的步骤和措施。如果投资者提出不能按时间表采取项目执行措施的合理理由总局应延长时间表的期限,但总共不得超过一年。除非总局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期限的延长才能超过一年。如果查明投资者再延长期限后未认真对待, 管理委员会可以最终吊销许可。根据本条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投资者应承担吊销的责任。 第十九条:获得许可的企业主应遵守沙特现行法律,对企业实行批准的会计制度, 向总局提供它所要求的关于企业的统计和说明。 第七:违章 第二十条:总局局长或他授权的人书面委派的总局职员有权关注投资发及其执行条款的贯彻情况,例如,有权了解有关企业活动的记事本`和各种文件,发现违规并向总局长提供必要的报告。被委托进行这项任务的总局职员要保守他所看到的文件和材料的秘密。 第二十一条:外国投资者在违反投资法及其执行条例`违反颁发许可证的条件时,投资总局书面告知投资者,并限适当期限纠正。如果没有纠正,将受到本投资发第十二条中规定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管理委员会组成最少有三名成员的委员会,其中一名为法律顾问,并制定其工作的原则和程序。该委员会的任务是研究违章,听取违章发生者的说法,核实他们的辩护,建议适当的处分。管理委员会发布处分决定。 第二十三条:服务中心以挂号邮件的方式把总局对违章的决定通知违章企业主,歉收邮件或拒收邮件的日期被认为是通知处分决定的日期。违章企业在管理委员会拒绝它对处分决定的不服之后有权向申诉法庭提出申诉。 第八:解决分歧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总局建立一个至少有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一名法律顾问的解决分歧委员会,负责友好地解决投资法第十三条中提及的各方之间发生的分歧,管理委员会为该委员会的工作确定必要的程序。 投资总局组织法 回历1 4 2 1 年1月5日第(2)号决定 内阁 研究了首相办公厅1420年12月29日20517 (乙)类第7号来问,该文包括有工业和电力大臣1420年8月28日的电报并附有根据1420年2月8日国王令组成的大臣委员会关于审议工业和电力部就王国投资环境提出的建议, 研究了投资总局组织方案, 研究了根据回历1414年3月3日第(13/甲)号国王令发布的内阁法第二十四条第2 段, 研究了根据回历1409年5月9日第(12/)号国王命令发布的沙特咨询服务局章程, 研究了回历1420年11月14日第(1)最高经济委员会的决定, 研究了回历1420年12月30日第(382号)专家局的备忘录, 决定:1.批准建立投资总局。 2.局取代沙特咨询服务局,后者的权利和职责以交给前者。 3.由民政服务部`工业和电力部`财政和国民经济部组成一个委员会,研究投资总局如何利用在沙特咨询服务局和工业`电力部外国投资总局现有的人力资源,并向内阁提出建议。 内阁首相 第一条:下列术语和表达的含义如下所述,除非行文中另有解释: 委员会:最高经济委员会。 第二条:根据本组织法建立称之为《投资总局》的机构,具有法人身份,对最高经济委员会主席负责,总部设在利雅得市。 第三条:建立总局的基本目的是管理王国的投资事务,包括外国投资。它的职责是: 1, 起草国家早发展和增加本国及外国投资方面的政策,上报最高经济委员会。 第四条:总局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1, 主席由总局局长兼任。 另外两名成员来自私营企业,由最高经济委员会主席根据投资总局局长的建议任命。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是处理总局事务的权力机构,负责做出所有必要的决定来实现总局组织法规定的目标。它具体的职责是: 1, 决定同意和取消投资申请。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由局长召集,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如果有一半以上的成员要求,局长须召集会议。会议邀请应包括议程。只有在多数成员出席,其中包括管委会主席或代表他的成员出席时,会议才被认为有效。会议决议须与会成员的多数同意。在票数相等时,以会议主席赞成的一方为胜方。管委会可以邀请有学识和经验的人士参加会议,但没有表决权。会议主席和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关于会议讨论的问题和做出的决定的记录本上签字。 第七条:总局局长为部长级,根据最高经济委员会主席的建议由国王命。 第八条:局长为总局日常工作的执行负责人,他的责任集中在本组织法定的范围和管委会做出的决定。他履行以下工作: 1, 主持管委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九条: 1, 总局建立全面服务中心,包括联络办公室,同投资有关的所有政府机构如内政部(护照总局`招工事务总局)为脚步`商业部`工业和电力部`财政和国民经济部(捐赠和收入局`沙特工业发展基金)`农业和水利部`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劳动和工人办公室)`石油和矿产资源部都由专职的代表。最高经济委员会根据管委会的建议可以调整本组织法中提及的方面。 第十条:投资总具有独立的预算,根据国家预算排列次序发布。总局的资金来自: 1,国家预算拨款。 第十一条:总局的财政年度通过甲的财政年度,但第一个财政年度例外,从执行本组织法开始。 第十二条: 为了不影响监督总局对投资总局财务的监督,总局从在沙特工作的自然人或法人中任命一位或数位财务监理,确定它们的工作。如果财务监理为多人,则共同对总局负责他们的工作,向管委会提交财务监督报告,同时送监督总局一份。 第十三条:管理委员会在本组织法公布后的三十日内发布执行条例, 在官方报纸上发表,从发表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本组织发在官方报纸上发表,发表之日起三十天后开始执行,与此相违背的一切规定取消。 投资总局组织法执行条例 第一: 定义 第一条: 为便于贯彻此条例,下述词语和表达的含义如以下所述,除非行文中另有别的解释。 主席:最高经济委员会主席。 第二:总局所在地 第二条:总局所在地在利雅得市,管委会可以在沙特国内外建立总局的分部和办事处。 第三条:投资总局的职责是关注在沙特阿拉伯的投资事务,制定国家在发展国内和国外投资方面的政策,提交给最高经济委员会。这些政策涉及(比如而不是限定)以下方面: 1, 增加国民收入,市收入来源多样化。 第四条:总局对确保沙特投资环境的计划和执行原则提出建议,其中包括: 1, 有助于发展国内投资和吸引外国投资的鼓励措施,使投资符合国家的政策和计划,保障国家在这方面同其他国家的竞争能力。 第五条:总局要关注投资活动的情况,评估是否符合制订的目标,并准备定期的报告上报最高经济委员会。报告要包括以下因素: 1, 投资指数。 为时限这一目的,总局可以要求投资项目提供必要的材料和统计图表,项目住须回应总局的要求。 第六条:总计负责起草在沙特各个经济领域投资机会的研究报告,要符合国家对投资的总政策和优先点及发展计划和目标。要通过以下渠道推销这些机会: 1, 通过总局及其在国内分部和在国外的代表处,以及同沙特工商会和沙特在国外的代表机构合作,建立直接同投资者联系的渠道。 第八条:总局负责同政府方面及与投资有关系的民营企业和关心投资的国际和地区组织协调,以便总局能够完成它的任务。在这方面总局通过: 1, 全面服务中心。 第四: 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指导总局活动的政策和法规,关注它的执行,批准姑的执行计划,监督执行情况。确定`调整和取消国内和外国投资颁发许可的条件`颁发许可必须的时间,确定总局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 第十条:局长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并可指定一个成员代表主持会议。会议在利雅得的总部举行,必要时局长可在别的地方召集会议。 第十一条:管委会对不允许外国投资进入的各种活动提出清单,上报最高经济委员会。管委会还要根据需要建议更新这张清单。 第十二条:从发表执行条例的六个月内,管委会根据总局局长的建议批准下列事项: 1, 总局所属主要的执行单位和职能的组织机构,确定它们的任务和权利,以适应总局的工作的性质,履行本组织法和执行条例规定的工作。 第五: 局长 第十四条:总局局长对最高经济委员会主席负责,根据组织法和执行条例的规定和管委会的委托,作为总局的执行负责人履行他的任务。局长负责执行管委会的政策和主持管委会的工作,包括根据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发布投资许可,但拒发许可的规定由管委会发布。 局长或他授权的人对外代表总局,同其他与投资有关系的政府部门协调总局的工作,根据管委会确定的原则代表总局签订协议和合同。 第十六条:就总局的活动计划提出建议,在具备所需的财力和人力之后制订执行纲要,并负责执行。局长还要就总局的工作情况向管委会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局长负责指导筹备管委会会议,包括会议通知`根据重要性和管委会成员的建议和总局行政机构的意见确定会议议程,关注做出决议后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局长或他授权的人要关注有关申请投资许可的步骤,确保迅速做出决定。要研究投资者给总局的就投资许可和总局其他有关投资事务所做的决定的申诉,把这些申诉提交管理委员会。 第六: 总局的行政机构 第十九条:根据组织法和管委会授予的管理权限任命行政机构,该机构要有足够的经验来履行交付总局的工作,它可以以合同方式借助外单位有经验者来完成部分任务。 第七: 全面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全面服务中心承担下列任务: 第二十一条:局长在同本组织法第九条提到的有关的政府机关协调之后发布决定,包括说明挑选这些机关驻服务中心的代表的方法,确定它们的任务和执行方法,组织他们同中心的关系,确定他们的能力,以确保圆满实现建立中心的目的。 第二十二条:同投资有关的各方的代表要便利中心的工作,从他们所代表的单位提供资料以查证文件,还要努力为投资者的工作提供方便,满足他们的要求,提供材料,批准件`发布许可`签证和其他投资者需要的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