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管部门 苏劳工部负责审批工作许可,苏司法警察部负责审批居留许可。 2.工作许可制度 外国人在苏工作必须同时获得由苏司法警察部颂发的居留证和由劳工部颂发的工作许可证。外国人申请的工作岗位应是当地企业所需的特殊岗位,且苏当地劳工不能承担。苏劳工部根据当地劳务当场的状况控制发放工作许可证,近几年每年约发放1500个左右。 劳工部同时规定以下外国公民不需申请工作许可证: a.跟苏公民结婚的外国人。 3.申请程序 (1)申请居留证 外国人持有效护照最多可在苏停留6个月,超过此期限则必须向司法警察部申请居留,居留证的最长有效期为2年,可以续签。 (2)申请工作许可证 苏劳工法规定,工作许可证必须由雇主和雇工一起向外国人劳动局申请。 4.提供资料 (1)申请居留证所需资料: a.预先填好的居留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工作许可证所需资料: a.预先填好的工作许可证申请表; 从2008年12月1日起所有申请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到该网址www.juspolsuriname.org 的vreemdelingenzaken栏目查看审批情况,通过审批者可到司法警察部的外国人事务处办理领取居留证的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