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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进口制度简介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6 人气: 标签:

    近年来,中突双边贸易始终保持较好发展势头,中国对出口持续增长。据海关总署提供的数据,2004至2006年,中突双边贸易额由2.8亿美元增至4.1亿美元,各年增幅均在20%以上,年均增长26.6%。2006年中突双边贸易额为4.1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20.2%,其中我国对突出口3.6亿美元,增长21%,自突进口5053万美元,增长14.6%。今年上半年,中突双边贸易额为2.4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长24.1%,其中我国对突出口2.3亿美元,增长32.7%。


  尽管我国对突出口连年增长,涨幅明显,但应注意到两国贸易主要是直接贸易,采用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主体为民营企业,由于个别企业对突尼斯进口制度以及海关程序不了解,以至发生纠纷或是遭受损失之事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我处对突尼斯进口制度进行了调研,并作出简要分析介绍,供中国企业参考。
 

  一、 进口分类
 

  突尼斯相关法律将进口商品分为三类:一是自由进口类商品,占进口商品总数的90%以上。二是一般禁止进口的非自由进口类商品,这类商品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进口,但必须经由贸易部门许可。主要包括涉及卫生及健康(动物内脏,某些化学产品),安全(武器)或是与本地生产相关(如传统地毯、工艺品)的敏感商品。三是进口的废品、翻新产品和旧货,以及暂时被限制在自由进口类商品以外的商品,这些商品同样也需要进口许可。
 

  二、 进口手续


  突尼斯企业必须具有从事外贸的资格(指具备进口证书或是进口许可),方可办理进口手续以及结算。进口必需指定兑付机构,主要指经营商选定一家由突尼斯中央银行授权的具有中介资质的银行。根据进口性质的不同,相关进口手续分为以下几种:
 

  1、 不需要办理外贸手续的产品
 

  主要指纯出口型企业和位于免税区的企业所进行的进口。这些企业享有免税优惠,使得他们在进口所有必需的生产要素时只需在提货时进行许可申报。


  2、 自由进口类产品
 

  涉及进口产品的绝大多数。这些产品必须提供进口证书,并提交商业合同(比如形式发票)。进口证书由中介机构颁发,该证书从指定兑付机构起6个月内有效。每次进口,需要申报进口支付外汇的金额,以及货物的价值等。


  3、 非自由进口类产品
 

  这类产品的进口必须具有贸易部颁发的进口许可。进口许可的申请,需要向中央银行认可的银行提交商业合同(比如形式发票),并由银行转至贸易部。贸易部在收到申请30日之内做出答复。进口许可在12月内有效,对于某些敏感商品,有效期为2个月。


  4、 享受特殊制度的产品
 

  属于补偿贸易的商品进口。这类商品的进口由向国外出口商品作为补偿,不发生货款结算。此类商品进口需要贸易部颁发进口许可并在进口前签订相关协议。不用支付的进口。这种进口不具有贸易性质,仅在特殊名义下由贸易部授权进行,并颁发进口许可。海关体制下,不需支付关税而进入突尼斯的商品进口(指免税品或是暂时性准入)。这些产品不以外贸产品名义通关,需要有进口证书或是进口许可,但仍要求与外商结算。

 
  三、海关检查
 

  除了以上所说的进口手续外,进口商品必须接受技术检验。其目的在于检验商品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和国际技术标准,尤其是与消费者安全和健康相关的技术标准。技术检验由不同技术服务单位或是政府认可的机构实施。未经过检验的进口商品禁止消费。
 

  根据产品性质不同,必须进行三种不同类型的检验:

 
  1、 进行系统检验的商品
 

  检验在码头或进口商商店内由相关质检部门进行。通过取样检验分析,核查商品进口手续是否完备和是否与现行法规相符。另外,为了取得可供消费许可,进口商需要在商品抵港前向相关质检部门提交完整的进口手续材料。

 
  2、 必须具备质量合格证明的商品

 
  海关确保进口的商品具有由授权机构出具的与突尼斯、欧盟或是国际质量标准相符的证明。在实际操作中,突尼斯海关接受由出口企业所在地工商会出具的证明。


  3、 必须与招标细则相符的商品


  相关技术部门核实进口的商品是否与招标细则所规定的标准相符。


  检验在清关地点和在海关批准提货前进行。在实际情况中,在是否符合标准方面经常存在不明显的和不透明的限制性规定。这种措施实际上是一种非关税壁垒,用于保护当地市场和限制进口的过快增长。在支付方式为可撤销以及非保兑情况下,出口商需要进一步向突尼斯进口商咨询了解,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相反,如果国外企业购买突尼斯企业产品,需要在发货前预先支付一定款项。
 

  另外,检验进行的时间可能会使商品清关期限推迟数周或数月。


  五、关税及进口税


  突尼斯是关税相对较高的国家。平均关税在35%左右,大量的农产品、本地可以生产的商品或是被视作奢侈品的商品(酒类、汽车)关税甚至可能达到100%。

 
  突尼斯与欧盟于1995年2月签订了联系国协定,决定成立自贸区,并规定在12年过渡期内突尼斯逐渐取消对欧盟产品的关税,这一协定应于1998年3月开始实施,并且根据关税及消费税对于商品进入突尼斯市场的影响,而实施不同的关税减免方式。突尼斯实际从1996年起开始实施联系国协定,并逐渐取消关税,将于2008年初完全取消从欧盟进口的工业产品关税。

 
  保留消费税。消费税不只影响进口产品,也影响当地产品的生产。设立消费税的目的在于限制国内对于某些被视为奢侈品产品的消费(酒类、汽车)。同样,消费税也不属于联系国协定确定的逐渐取消的关税范围之内,因为相对关税来说,它并不属于同等性质的税费。
 

  增值税。增值税主要涉及所有在突尼斯消费、使用以及进口到突尼斯的物品和服务,在海关关税基础上,根据其销售价格或是国家补助后价格,以及其所有的费用,税费而计算得出,共分为4类:
 

  6% 的增值税主要适用于医疗产品和高科技产品。
  

10%中间增值税一般适用于在突尼斯进行的学习、鉴定、旅游活动、旅行社业务以及某些设备。


18%的一般增值税适用于其他三类税没有涉及的商业活动。


  29%的高增值税涉及的主要是进口或是突尼斯本地生产的奢侈品(香水、烟草、酒类、矿泉水、真丝、亚麻等等)

 
  各种各样与金融法律相关的法规和政令条款,可能会短期或不定期修改调整不同产品的税费。出口商需要具体了解当时的条款规定。


  六、清关


  由于条款缺乏透明度和海关服务比较官僚化,通常在突尼斯办理行政手续都比较漫长和困难。有时甚至会出现难以解释的障碍。
 

  纯出口型企业享有特殊的海关便利条件,因此关务办理快捷有效。关税和税费可用现金支付。


  清关时间通常为空运2到3天,海运8到21天,但易变质和危险品程序会更快。建议通过海关中介机构和代理办理清关手续。清关时限根据商品最终用途确定:消费品(在突尼斯市场销售商品)根据商品具体类型略有不同,一般为8到10天;纯出口型企业所购货物(免税)清关通常迅速完成。


  清关费用为消费额的3%左右。

 
  七、对外贸易支付

 
  在突尼斯主要存在三种国际支付方式:一是不可撤销的押汇放款,是普遍使用的支付方式;二是信用证,其使用日益广泛;三是SWIFT划款,在双方贸易关系稳固有保证时使用。

 
  中国企业在向突尼斯出口时往往要求进口商使用T/T结算方式,但突尼斯由于外汇管制严格,进口商能预先支付的货款数额极小,所以实际上该方式并不通用。由于突尼斯银行资信良好,建议中国出口商采用信用证等方式,减小贸易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附件:

            突尼斯中央银行关于对外贸易的规定
 

  一、制度及程序
 

  自由进口所有产品,影响公共秩序、卫生、健康、道德、动植物保护和文化遗产的除外。某些产品的进口,如汽车配件,暂时仍然需申请进口前许可。


  进口产品必须由国家认可的中介机构作为指定的兑付机构。

 
  享受自由对外贸易体制的产品在进口时需要提供与2006年10月2日的2006-2620号和2006-2619号条令相符的商业发票作为担保。进口商必须向商业发票的指定兑付机构明确指出拟进口商品的NSH码。

 
  不享受自由贸易体制的产品参见条令中的清单。其进口需要由贸易部发放进口许可。


  物资和服务的纯出口型企业,以及在免税区设立的企业可以自由进口,不需要办理外贸手续,其生产所必需的所有产品都必须进行海关申报。
 

  二、结算

 
  进口商品的结算通过指定兑付机构在商品由海关确认已最终到港后自行完成。
 

  在供货商银行的首次要求下,并保证向进口商归还保证金的条件下,可以预付一部分进口商品货款。对于进口半成品商品的货款结算,可以不要求这项保证金。
 

  在确定商品将直接并且仅限于发至突尼斯情况下,可以在收货前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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