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外国投资,摩政府自1995年颁布“投资法”以来,制订出台了不少鼓励投资的政策措施。 一、废除了“进口调节税”、“不动产利润税”和“全民团结分担税”。 2000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的2000年下半年度财政法废除了“进口调节税(Prélèvement Fiscal à l’Importation)” 和“全民团结分担税(Participation à la Solidarité Nationale)”;2001年财政法废除了“不动产利润税(Taxe sur les Profits Immobiliers)”。 二、有关税收减免规定(请参见“税收种类和规定”部分)。 三、“单一窗口”的设立 针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手续过多、过繁的弊病,摩政府已拟订在2002年初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单一窗口”,提供投资项目行政手续一条龙服务,单一窗口由投资项目涉及各部派员组成,直属大区区长领导,所有行政手续须在48小时内完成。此单一窗口将在9个大区试行,逐步推开。 四、鼓励投资的“哈桑二世基金”(见“哈桑二世基金对若干产业的支持措施”)
哈桑二世社会与经济发展基金工商能源与矿业部关于促进对若干工业部门投资的框架协议 前言 近来对纺织服装工业领域的研究一致认为摩洛哥应该发展该领域的上游产业; 目前,摩洛哥的成衣业主要是主辅料临时进口项下的来料加工业。每年成衣业的临时进口总值达15亿美元。 这样,本土市场上原料(纱、布匹等)和辅料的供应状况至关重要,无论是对缩短加工周期而言还是对增强摩洛哥成衣业的竞争能力而言。 而目前摩洛哥的主要成衣市场欧洲市场的竞争形势出现了新的变化,欧洲一些主要的服装进口商更趋向于直接进口成衣制成品,带料加工方式正在退居次要地位。针对这种变化,对摩洛哥的服装成衣业而言发展纺织业的上游产业尤为必要。 因此,根据80年代成衣业分散化发展进程及目前的纺织上游产业分散化趋势来看,摩洛哥应适时地发展这一产业,采取必要措施吸引投资,由此创造财富、增加就业。 此外,电子产业,特别是半导体产业,在摩洛哥近年来获得了相当的发展,在世界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市场对电子元器件的需求亦日益增大,这一产业在摩洛哥也有巨大的发展前景。 为使这一发展前景具体化,我们同样应该以合适的方式吸引对电子产业的投资,特别是鼓励在摩洛哥建立该行业的分包加工业。 这里,哈桑二世基金资助的目的就是支持对纺织上游产业(纺纱、织布及后整理)和电子产业(包括电子线束)的投资。 协议条款 第一款:宗旨 为确定哈桑二世基金对纺织上游产业(纺纱、织布及后整理)及电子产业(包括电子线束)新投资的资助方式特制定本协议。 第二款:最高限额 哈桑二世基金对本协议所指的产业新投资的资助最高限额为2.95亿地拉姆。 第三款:受益者 本协议第一款所指产业新投资项目为本协议项下哈桑二世基金资助之受益者。 第四款:资助性质 本协议规定之资助可以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 直接资助:基金出资用于投资商获得项目用地和项目厂房建筑,直接资助额为: 项目用地价款的50%(以每平米250地拉姆为最高价限)。 项目厂房建筑价款的30%(以每平米1500地拉姆为最高价限)。 该两项资助可以合二为一,即仅资助项目用地价款,但比例可达100%(以每平米250地拉姆为最高价限)。 2. 间接资助:投资商可以通过第三者享受此项资助。如基金资助房产商,由房产商以优惠租赁价格为投资者提供场地和厂房。资助额度同样以上述标准为限。 这里所指优惠房租是指每平米每年租价在100 - 150地拉姆之间的房租价格。基金对第三者房产商的资助同样以土地每平米250地拉姆、房屋建筑每平米1500地拉姆为限。 间接资助一经投资者提出申请并获得本协议之第六款规定的两部联合委员会的同意即可给予,但关于优惠房租须符合下列条件,即租赁合约期限不得低于20年。 本款规定之投资优惠政策可与现行其他优惠政策兼而使用。 第五款:资助支付方式 关于地产资助,在投资商呈示支付地主地产价款之有效文件后30天内即予拨付。 关于厂房建筑,在投资商完成建筑并呈示建筑工程实际价格之有效文件后30天内即予拨付。 第六款:投资项目审议 投资商向工商、能源与矿业部递交有关投资项目资助的申请文件,文件应包括:公司章程、投资商介绍、投资项目的详细说明、执行期限、总投资额、产生的就业机会数量、融资方式以及投资所在地。 项目申请由工商、能源与矿业部和经济财政与旅游部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进行审议。如果文件齐全,两部将在收到申请文件后30天内作出答复。 第七款:实施 投资商须在获得项目土地后3个月内提出项目建筑许可申请,投资商必须保证在获得项目建筑后最多36个月内完成项目施工。 但在不可抗力或未可预见之情况下,投资商可以获得24个月宽限期用来完成项目施工。 为享受本协议第四款规定之基金资助,投资商须在地产合同中列明下述专门条款:如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资助申请没有获得批准,地产管理部门将依法取消该项地产买卖登记。 项目施工完成后,投资商须出示由工商部有关下属地区代表签署的证明,证明该投资项目已经按照规定完成施工。 第八款:协议签署 基金准予直接的或间接的资助,须以投资商为一方,以哈桑二世基金会拨款审核委员以及工商能源与矿业部和经济财政与旅游部为另一方签署基金资助协议。 该协议须规定,投资商如没有按协议规定履行有关义务,必须归还基金资助款。 由基金直接资助的项目,如果投资商没有履约,工商能源与矿业部将根据其地方代表签署的基金资助投资项目未如约完成的证明要求地产管理部门撤消该项地产买卖登记。 由基金间接资助的投资项目,投资商一旦收到上述两部审议委员会的批准证书,哈桑二世基金会即予拨款。但该项目投资商须交付协议规定之5年的租金为押金,如果投资商没有按照协议履约,该押金将由哈桑二世基金会收回。 第九款:期限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到基金资助金额拨付完毕和收益者投资项目实施完成时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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