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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2-06-26 人气: 标签:

  委内瑞拉的税收征管比较落后,1993年政府税收占GDP的1.5%,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的10%,也低于拉美国家的3-5%。但1994年以来政府加强了税收征管,税收后GDP的比例已大幅提高。目前主要有下列税种:

  (1)所得税 
  凡是在委内瑞拉开展业务和从事不同于碳氢化合物及相关的经济活动的外国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述税收单位表示的收税率为基础计算: 
  A. 年盈利到2000纳税单位的,缴纳15%的所得税。 
  B. 年盈利到2000-3000纳税单位的,缴纳22%的税。 
  C. 年盈利超过3000纳税单位的,缴纳34%的税。

  (2)资本利润税 
  1991年法律规定自然人和法人的资本利润免交利润税,1994年5月修订规定在委证券交易所所得利润征收销售额1%的利润税。

  (3)企业资产税 
  企业资产税为有形和无形资产总额的1%。 
  企业在投产前,从投资、建立到投产阶段以及投产后头两年免缴企业资产税。

  (4)市政税 
  工商企业应向企业营业所在地市政府缴纳市政税,税率因地区行业而异,从0.5%到10%不等。

  (5)批发税 
  所有从事商品和劳务的进口、制造和批发的公、私自然人和法人均需交纳批发税。现行税率为16.5%。

  (6)奢侈税 
  1994年5月委开征奢侈品税,税率为10%和20%两种。酒精饮料、卷烟和烟叶制品,9人以下及成本在2.2-4.4万美元之间的汽车、货车、跑车、珍珠、宝石首饰、黄金、白金手表及贵重金属制品征10%;卫星碟形天线、高级裘皮、老虎机及其它赌具、500CC以上的摩托车、游艇和成本在4.4万美元以上的汽车征税20%。 
  零售超过50%或销售额不超过8000个纳税单位的不需缴税。

  (7)提款税 
  税率为0.75%。提款税为临时税种,征收期限为2002年3月16日至200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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