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内瑞拉是拉美国家中投资环境相对比较成熟的国家。1973年,委内瑞拉加入了安第斯共同体,为实现自由贸易,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1999年10委政府于月颁布了《外国投资促进和保护法》, 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本国的投资环境。最近几年,特别是在世界经济不景气,美国经济衰退,欧盟经济增长乏力,日本经济停滞不前的情况下,委内瑞拉经济仍保持了一定的增长,成为拉美国家中经济增长较快的国家之一。与此同时,由于委经济的回升和委政府的对外开放政策,国际投资商逐渐看好委内瑞拉投资市场,外国直接投资也呈现出增长的态势,这反过来也对委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委内瑞拉在投资导向、税收、雇工等方面都给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一定的优惠政策。近些年来,委内瑞拉的外国直接投资稳步增长,2001年非石油行业外国直接投资7.3亿美元,同比增长了18.4%。
委内瑞拉是安第斯共同体成员国。在它加入该组织时接受了其关于对待外国投资、商标、专利、许可证和矿区使用费的共同制度。1991年3月21日,安第斯条约组织的卡塔赫那协议委员会公布第291和292号决定,给予外国资本享受本国资本同等待遇和承担相同义务的权利。委内瑞拉遵照第291和292决定,并根据本国情况制订了关于外国投资、商标、专利、许可证和矿区使用费的第2095号管理法令,于1992年3月25日颁布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外国在委内瑞拉投资的指导原则
1、国民待遇
外国投资者享受公共权力当局给予国内投资者的同等待遇。
2、普遍性
除对外国投资有保留的行业(外国投资者只能拥有20%以下的股份)外,允许外国在国民经济的所有部门进行投资。
3、不需批准
在通常情况下,在委内瑞拉外国投资不需经管理机构批准,但根据“安全和防务组织法”有关规定:凡拟成为下列地区不动产产权所有者的外国人需向国防部申请批准:
边境安全地区;
基础工业和军事设施周围地区;
靠近海洋、湖泊和河流航运带沿岸地区。
4、可以自由地汇出利润和返回资本。只有关于外国投资的第2095号法令中有限制的领域的投资,其利润汇出和资本返回需经外国投资管理局批准。
5、外国投资者在获得国际国内贷款上基本没有任何限制。
6、外国企业可以享有“安第斯条约自由化计划”的好处,可以与本国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开展向该地区其他国家的出口业务。
(二)、外国投资的种类
1、外国直接投资
有效方式为:可自由兑换货币、有形资产、来自有权汇往国外奖金的当地货币和根据2095号法令规定进行的再投资,以及将债务转转变为投资和无形的技术投入,如商标、技术援助工业模型和有专利权的技术知识。
2、本国投资
根据委内瑞拉法律条例规定,被视为委内瑞拉人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及持有在委持续居留不少于一年签证的外国自然人,只要符合共和国其他法律,不管是否带入资本,只要向外国投资管理局表示其资本不再出口和向国外汇出利润,即可从外国投资管理局领取本国投资证书。
3、地区投资
指卡塔赫那协议成员国的投资。任何一个卡塔赫那协议成中国的投资均被视为国民投资,与前者不同的是,其资本、红利、利润和额外收入及投资的产品有权返回国内。
4、间接投资
外国投资者通过在证券交易所购买股票进行的投资。
(三)、外国投资主管机构
委内瑞拉主管外国投资的机构是隶属财政部的外国投资管理局。此外,有些部门的主管单位有执行本部门的外国投资管理的权限。
1、银行的主管当局和保险业的主管当局,分别主管在银行和保险业务方面的外国投资。
2、能源矿业部负责碳氢化合物、石油化工、煤炭和矿业,以及与之相关的部门的投资。例如:在勘探、矿藏开展、采掘、加工或提炼、专线运输、碳氢化合物的储存和销售方面的技术服务或技术援助。
3、财政部公共财务局负责公共贷款业务的注册。
(四)、外国投资注册
所有的投资必须进行注册。一项外国直接投资实现后,投资者必须在进行投资商业登记后60天内向外国投资管理局进行外国投资注册。
外国直接投资注册需以书面形式申请,并附上以下文件:
1、外汇收入凭证或用作支付公司资本的有形、无形资产证明。
2、吸收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副本或公布此文件的出版物。
3、外国投资者如果是法人,则需提供译成西语,并经委内瑞拉使馆领事部认证的企业成立文件。
4、投资者委派驻委内瑞拉代表的授权书。
5、企业鉴定申请
6、外国投资者每年需进行外国投资登记。为此,外国投资者和吸收投资的需要相应的经济会计年度结束后的连续120天内提交以下文件:
(1)、注册申请表
(2)、有效的企业鉴定书
(3)、由对外公共会计师审计过的最后一个经济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表。
(4)、最后一次所得税申报表。
(5)、讨论增加、减少或重新安排资本的股东大会的纪要。
(6)、决定分红的股东大会的纪要,以及扣除有关税收的凭证。
(五)、外国投资的实际金额及其确定
1、外国投资的实际金额
(1)、货币投资:按投资当日的兑换率折算成可自由兑换的外汇或以当日实际兑换的外汇额。
(2)、以实物或无形技术作为投资:按商品进关当日的汇率折算成可自由兑换的外汇;
(3)、利润的再投资:按相应的经济会计年度结束日汇率折算成可自由兑换的外汇。
2、根据注册的投资实现方式确定投资的实际金额。
(1)、货币支付
以货币投资,甚至必须以玻利瓦尔投资,投资金额需以外汇登记,其数额以进行相应兑换业务的信贷机构出据的兑换水单为据。
(2)、实物支付
当以商品或有形资产投资时,其金额将以进口清单和经对外公共会计师审计过的申报价值为据。
(3)、购买本国企业或合资企业股份。
投资金额以外国投资者购买股份所支付外汇的金额计。尽管购买者实际支付的是玻利瓦尔。
(4)、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股票
外国投资者在委证券交易所购买股票需根据资本市场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其他限制。这种投资额的确定以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凭证为据。投资者必须在日历年度结束时登记其当时保存的实际投资,此登记必须每年进行。
(5)、再投资
外国投资者将其投资收益(本国货币)用于再投资,以投资当日的汇率折成外币进行注册。
(6)、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兑现其认购资本,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表示,其汇率按兑现当日汇率计,以有关信贷机构出据的水单为凭,以实物兑现,其价值以进口清单和经专业对外公共会计师审计的价值申报单为准。
(7)债务转投资
当一企业将其债务转为债权人对该企业的投资时,其投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表示的债务总额登记,并应注明等值的玻利瓦尔数。
(六)、对外国投资者有保留的行业
1、电视、无线电播和西语报刊
2、国家法律规定的专业性服务行业。它们是:律师业、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医生、牙医、记者、心理学和行政管理等。但是,并不完全限制外国在这些行业的投资,根据卡塔赫那协议委员会有关决议规定,在这些行业的企业中,国内投资者必须占有80%以上投份,外国投资人者只能拥有其余股份。
(七)、特殊情况例外
1975年颁布的“石油国有化法”第一条规定:石油及其他碳氢化合物的勘探、开发、加工或提炼、特殊运输和储存、国内外销售等经营权属于国家。
1、该法第5条规定:国家可直接从事第一条所列经营活动,也可通过国营企业进行。在本条第二段中还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和符合公众利益的时候,国家或国营企业在其从事这些活动时,可同私营实体合资经营,但必须保证国家的股份足以控制该合资公司,并规定具体的合资期限,而且雷厉风行无经参众两院联合会议批准认可。
2、1974年12月16日颁布的矿业法第一条规定:铁矿的开发属于国家所有。
3、全国商船保护和发展法第79条规定:杂货、铁矿、小麦和其他散装货的进出口由挂委内瑞拉国旗的船只运输,船舶公司资本的80%以上属国内投资者所有。
(八)、公司分类
委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根据外国资本的比例将公司分成三大类:
本国公司:外国投资者占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股份;
合资公司:外国投资者占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外国公司:外国投资者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
委政府鼓励外国在以下领域经行投资:石油天然气开发和相关活动、原油炼制和运输石油天然气勘探、钻探、开采、储运及副产品二次回收及天然气利用、保存和储藏、石油化工、煤炭、农业、农业综合开发、渔业、畜产、旅游业、电信业、环保产业及技术研究和开发等。
为了鼓励外国资本进入上述领域,委内瑞拉政府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外国投资者享有国民待遇,可以自由汇回利润和返回资本,在融资方面可以不受限制地获得国内国际贷款,可以与本国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开展向安第斯集团的其他成员国的出口业务等等。另外,在税收方面,为了鼓励外国投资,政府给予以下优惠:
(1)所得税最高税率为34%
(2)分红不纳税
(3)资本利润税为1%
(4)在农业、农业综合开发、渔业、养鱼业、畜产和旅游业进行新的投资享受减免20%所得税的优惠。
(5)在石油天然气开发和相关活动、原油炼制和运输进行新投资享受减免8%所得税的优惠。
(6)石油天然气勘探、钻探、开采、储运及副产品二次回收及天然气利用、保存和储藏进行新投资享受另减4%所得税的优惠。
(7)根据特许组织法规,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务特许经营公司可以免缴所得税。
(8)在石油、矿业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新投资而购买资本货物和劳务的公司可以免缴直至五年的批发销售税。
(9)进口货物并在马加丽塔和帕拉瓜那自由港销售免缴批发销售税。
(10)农业、农业综合开发、环境、旅游、研究和技术开发、石油化工、煤炭、木材等项目可以变债务为投资,以低于面值价格购买委内瑞拉外债卷,然后折成玻利瓦尔,变为企业资本。
(11)根据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务特许组织法规定,公共工程或公共服务特许经营公司可以免交所得税。 |